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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民族與國家的靈魂。綿延數千年的中華法系司法案例,像珍珠一樣把中華法制文明串聯起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二十二期“案例大講壇”深入研討了中華法系司法案例與經典文獻。中華法系案例文明源遠流長,燦爛輝煌。新時代司法理念與法治精神,總能在古代案例中發現蹤影。古人的法治智慧有多高,請看下面20個古代案例與經典文獻。

典型案例1: [周]召公甘棠聽訟(古代“巡迴審判”、“送法下鄉”)

[案例原文]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鄉邑,有棠樹,決獄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無失職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懷甘棠不敢伐,歌詠之,作《甘棠》之詩。

——《史記·燕召公世家》

[案情簡介] 召公是西周的宗室,在封地處理民間糾紛時,為了方便老百姓打官司,採取巡行鄉邑的辦法,到老百姓當中去就地審理,棠樹之蔭便是定分止爭的法庭。召公在審理案件中,追求“各得其所,無失職者”,即盡職盡責,公正審判。因此,召公得到了老百姓的愛戴,其死後,民眾為感念他的恩德,作甘棠詩以示懷念。

[案例價值]召公甘棠聽訟,成為古代司法便民利民的範例,也是“巡回法庭”、“送法下鄉”的古代雛形。

典型案例2: [漢]名臣張釋之審斷犯陛案(依法斷罪,不唯上、不畏權)

[案例原文] 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之,以為行已過,即出,見乘輿車騎,即走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文帝怒曰:“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

——《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案情簡介] 張釋之對驚動漢文帝輿馬一案的處理,注意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定罪判刑,並沒有按照皇帝的旨意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漢文帝作為一代明君,最終又採納了張釋之的主張,使得該案歷史影響深遠。

[案例價值]本案是古代依法斷罪的代表性案例,反映了封建官吏堅持嚴格執法,不唯上、不畏權的法治精神。

典型案例3: [唐]褒中盜墓案(刑事司法文明,反對刑訊逼供)

[案例原文]光啟大順之際,褒中有盜發冢墓者,經時搜索不獲。長吏督之甚嚴。忽一日擒獲,置於所司。淹延經歲,不得其情。拷掠楚毒,無所不至。款古既具,連及數人,皆以為得之不謬矣。及臨刑,傍有一人攘袂大呼曰:王法豈容枉殺平人者乎!發冢者我也。我日在稠人之中,不為獲擒,而斯人何罪,欲殺之?速請釋放。旋出丘中所獲之贓,驗之,略無差異。具獄者亦出其贓,驗之無差。及藩帥躬自誘而問之,曰:雖自知非罪,而受棰楚不禁,遂令骨肉偽造此贓,希其一死。藩帥大駭,具以聞於朝廷。坐其獄吏,枉陷者獲免。

——《太平廣記》

[案情簡介]

本案發生於唐光啟至大順年間的褒中地區。官府很久未能捕獲盜墓者,上級官員屢次催促督辦。忽有一日抓到一個嫌疑人,加以嚴刑拷打,最終嫌疑人認罪。臨刑時,圍觀的一人自認是盜墓者,要求釋放無辜之人,並交出贓物,經對比極為相似。當地節度使親自重新審理,嫌疑人才說:“雖然自己是無罪的,但是受不了刑訊之苦,就讓家人偽造了贓物,只求一死。”節度使向朝廷詳細奏報,涉案官員受到了懲處,被冤枉的人獲得了釋放。

[案例價值]本案對蒙冤者的糾正和對辦案官吏的追責,體現了中國封建刑事司法中反對刑訊逼供和糾正冤假錯案的鮮明態度。

典型案例4: [宋]名儒胡石壁審斷典主遷延入務案(民事司法智慧,情理法三者統一)

[案例原文] 且貧民下戶,尺地寸土皆是汗血之所致,一旦典賣與人,其一家長幼痛心疾首,不言可知。日夜夫耕婦蠶,一勺之粟不敢以自飽,一縷之絲不敢以為衣,忍餓受寒,銖積寸累以為取贖故業之計,其情亦甚可憐矣。

而為富不仁者,乃略無矜恤之心,設為奸計,以坐困之,使彼贖田之錢,耗費於興訟之際,縱是得理而亦無錢可以交業矣。是以富者勝亦勝,負亦勝,而貧者負亦負,勝亦負。此富者所以田連阡陌, 而貧者所以無立錐之地也。

今趙端之困阿龍,其術正出於此。阿龍此田出典於趙端之家, 四頃共當錢九十八貫,凡歷八年而後能辦收贖之資,則其艱難之狀,可以想見。阿龍積得此錢在手,惟恐得田之不早,而趙端乃欲候秋成而後退。業此其意,蓋知阿龍之錢難聚而易散。此去秋成, 尚有半載之遙。半載之間幸而其錢復轉而為他用,則雖務開之日,呼之來贖,彼亦無所措手矣。趙端之操心不善,當職視之,已如見其肺肝。

在法:“諸典賣田產,年限已滿,業主於務限前收贖,而典主故作遷延佔據者,杖一百。”趙端本合照條勘斷,且以其年老,封案。兼趙端偽寫稅領,欺罔官司,其奸狡為尤甚。今不欲並加之罪,且將兩項批領當廳毀抹,勒令日下交錢退業。

——《名公書判清明集》

[案情簡介] 宋時,貧苦民戶阿龍一家因急需用錢,把自己的4頃田地典與富戶趙端,換來了98貫錢。8年後的正月,阿龍辛辛苦苦攢夠了收贖的錢,想把地贖回。但趙端以此時田地正在耕種為由,想等到秋收後再還地給阿龍。趙端知道阿龍的錢攢起來困難,但花出去卻非常容易,這半年時間阿龍的錢很可能用到其他地方,如此便湊不齊回贖所需的錢了,所以故意拖延時日,意圖霸佔田產。阿龍見回贖不成,便將趙端告到了官府,當時的地方官,著名的士大夫胡穎(號石壁)判決了此案。

本案涉及的是土地典權糾紛。土地典權是一項獨具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特色的用益物權,出典人以田產作為借貸抵當物,把田產交給典買人,從典買人手中領取銀錢,但不對所領銀錢付利息。典買人可使用田產,享有田產收益權以當利息。典當一般約定回贖期限,典賣人所保留的土地回贖權,又稱“田骨”或“田根”。在中國古代社會,典多為社會下層民眾應急的民間融資渠道,但反過來同時也成為了豪強掠奪百姓土地的一種手段,因為典價往往低於買價許多。

本案的案情其實並不複雜,表面上看是典地回贖的履行時間問題,即趙端能否因現在土地耕作,而在秋收以後再收取贖金,交還土地的問題,但實質上此案隱含了兩個關鍵問題。

一是訴訟受理的時間限制問題。在宋代法律中,有“務限”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受理時間限定於每年的農曆十月一日到次年一月三十日,過了一月三十日,如果所受理的民事案件沒有審理完畢,可延長審理期限至三月底。但是過了三月底,一直到十月一日,這段期間既不能受理案件,也不能審理案件,就是所謂的“務限”。進入“務限”時期,叫做“入務”;“務限”結束,可以開始審案的時候,叫做“務開”。本案中從當時阿龍起訴到當年下一次“務開”,有長達8個月的“務限”時期,這期間不管事情有什麼變化,阿龍都不能到官府起訴趙端,具有很高的時間和法律風險。因此當時的法律也是要求典主面對業主的回贖要求,是不能“遷延入務”的,否則要“杖一百”。

二是回贖金問題。對於貧苦民戶阿龍來說,錢攢起來困難,但花出去卻非常容易,從回贖提出的當下到秋收還有半年,屆時阿龍的錢很可能用到其他地方,而不能湊齊贖回其土地了。

審理此案的關鍵在於司法官能否瞭解當時社會豪強欺壓弱小的現象和手段,看清趙端的伎倆,不讓其鑽法律的空子。胡石壁體恤百姓的艱辛,判令趙端在收到贖田款後立即退還田業給阿龍,同時考慮到趙端年事已高,免除了對其“杖一百”的刑事處罰,對其“偽寫稅領,欺罔官司”的行為也不予追究。

[案例價值]本案判詞既有鞭辟入裡的分析和洞察,也有價值取向的充分流露和表達,是傳統情理法相統一的典範。

典型案例5: [清]名臣陸隴其“自追法”斷案(調解息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案例原文] 爾原被(告)非親即故,非故即鄰,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過為戶婚、田土、錢債細事,一時拂意,不能忍耐,致啟訟端。殊不知一訟之興,未見曲直,而吏有紙張之費,役有飯食之需,證佐之友必須酬勞,往往所費多於所爭,且守候公門,費時失業。一經官斷,須有輸贏,從此鄉黨變為訟仇,薄產化為烏有,切齒數世,悔之晚矣。

——[清]吳熾昌:《續客窗前話》

[案情簡介] 清代名臣陸隴其自創“自追法”斷案,遇到民事糾紛一般不讓官差去抓捕百姓,不採取強制措施。對於家族親戚互告的案件,陸隴其就找來其家族中長者一同審理;遇到同鄉鄰里互告的案件,他就找來鄉里德高望重的長者一同審理。陸隴其通過族長、老者的道德影響使案件達成和解。

陸隴其任河北靈壽知縣時,每審民事案件,均傳喚原告、被告到庭。在聽完雙方訟詞後,陸隴其並不急於定案,而是先耐心勸導雙方說:“你們不是親人就是朋友,不是朋友就是鄰居,平日裡低頭不見抬頭見,感情也算是很好的,但如今不過就是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爭吵起來,鬧到公堂之上。你們是一時痛快了,但我們審案需要耗費大量的紙張,衙役吃飯也需要開銷,證人們也要花大把的時間來給你們作證,你們打官司還要花費許多銀兩,結果到最後往往你們打官司浪費的錢比你們爭執的那點蠅頭小利要多得多。那些因為打官司而丟掉工作最終導致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案子我見得多了,現在還歷歷在目,記憶頗深。而且斷案必須要有輸贏,從此你們從鄉親變為仇人,到時候後悔都來不及了。”原、被告雙方聽後,往往“俱感激涕零”,“情願”當堂作出保證,息訟止爭。

[案例價值]調解息訟是指官吏把本來要對簿公堂的案子通過調解,使當事人雙方在公堂之下協商和解。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解決民事糾紛的辦法,今天的民事調解制度即源於此。運用調解來解決民事糾紛,在中國古代由來已久。西周時期的青銅器上就有關於調解的銘文,發展至明清時期,調解已成為解決糾紛的常用手段。這一制度體現了儒家思想中“以和為貴”、“中庸”等精神。清代名臣陸隴其獨創的“自追法”,推動了司法調解制度的發展,為中國法治的發展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典型案例 6:[當代]香港“鄧光裕堂案”採納法律史學者張偉仁關於宋代族規及《大清律例》族產規定的專家意見書(既崇國法亦重民間習慣自治)

[案例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鄧光裕堂案”(案號:HCA331/2002A)

[案情簡介] 乾隆年間廣東鄧姓家族為紀念其祖鄧文國而設立“鄧光裕堂”,將該族位於新界的廣大土地登記於該堂名下,由鄧氏的六房子孫共同司理。該堂每年以其土地出租所得租金支付維修該族祠堂、祖墳及祭祖之“肉金”、司理之“鞋金”、在學子孫之“書金”,並於必要時給予該堂成員經濟資助,名曰“派飢”。2002年,鄧姓家族後人因族產產生糾紛,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此即“鄧光裕堂案”。歷時數年、無數次的法庭辯論,於2007年作出終審判決。由於訴訟標的數額巨大,兩造除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外,還分別聘請了“重量級”的專家證人,原告方的專家證人即張偉仁教授。對於該案的事實部分,兩造無異議,因此雙方辯論的焦點就集中在訴訟標的之性質及應適用的法律,特別是對所適用之法律的基本精神的理解上。最終,香港法院支持了張偉仁的專家意見——族產不可分割和讓與的“通則”。

張偉仁在專家意見書中解釋道,“除了個人,宗族亦可以擁有財產。”宗族的財產稱之為“族產”,通常是通過出租獲取收益的土地,其收益則用途不一,總的來說就是“光前裕後”。就“光前”而言,是慎終追遠,使得對祖宗的祭祀活動有經濟上的保證;就“裕後”而言,是使得祖宗的餘蔭可以佑庇後世子孫,無論是在生計還是學業上。專家意見書引述公元1080年北宋名臣范仲淹所訂的《範氏義莊規矩》,族產的用途十分廣泛,包括:(1)每月分給全族男女老少乃至僕人的常谷;(2)未出嫁女子的妝奩;(3)青年男子的結婚費用;(4)族人的喪葬費用;(5)給予宗族附近鄰人的賙濟等。而國法對於這類族規及其所保護的族產,是予以承認和支持的。如北宋元佑六年,“刑部言:墓田及田內材木土石,不許典賣及非理砍伐,違者杖一百,以不蔭論。”北宋元佑七年詔:“諸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每員許佔永業田十五頃;餘官及民庶,願以田宅充奉祖宗饗祀之費者亦聽,官給公據,改正稅籍,不許子孫分割典賣,止供祭祀,有餘均贍本族。”

[案例價值]專家意見書為什麼且可以徵引北宋的相關族規與國法呢?顯然是因為這類處理族產的規則不僅為有宋一朝所有,其產生與形成可能早於北宋,而直到《大清律例》仍有類似規定。所以,族產不可分割和讓與可以說是傳統中國處理族產問題的“通則”。這一通則是經由上千年的社會生活逐漸形成的“活法”,且為制定法即“國法”所認可。

典型案例7: [清]死者毆近戲謔並無逞兇欺侮案(青少年司法保護,“矜老恤幼”)

[案例原文]江西撫題陳枚太致傷鍾壬新身死一案。查例載:十五歲以下被長欺侮,毆斃人命之案,確查死者年歲長於兇犯四歲以上,而又理曲逞兇,或無心戲殺者,方準援照丁乞三仔之例聲請等語。推原例意,十五歲以下毆死年長四歲以上之人,必須死者理曲逞兇,實與丁乞三仔之案相似者,方可援照聲請。是以例內指載丁乞三仔之名,以便問刑衙門得以查照引用。檢查雍正十年江西巡撫題丁乞三仔毆死無服族兄丁狗仔一案,奉旨:丁乞三仔年僅十四,與丁狗仔一處挑土,丁狗仔欺伊年幼,令其挑運重筐,又將土塊擲打,丁乞三仔拾土回擲,適中丁狗仔小腹殞命。丁乞三仔情有可原,著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落,仍追埋葬銀兩給付死者之家。欽此。恭纂為例,歷久遵行。此案陳枚太年僅十四,已死鍾壬新年已二十一歲,雖長於兇犯四歲以上,惟鍾壬新向伊討食甘蔗不給,事起細微,鍾壬新戲打該犯左臂,跡近戲謔,並非欺侮向毆。迨該犯斥罵,鍾壬新僅止回詈,亦無逞兇情狀,該犯輒用小刀戳傷其額顱殞命,核與丁乞三仔之案輕重懸殊。查歷年各省似此情節有誤,引丁乞三仔之案聲請者,均經本部照例駁改,以歸畫一。今陳枚太一犯,該省依鬥殺律擬絞監候,與例相符,應請照覆。

——《刑案匯覽》

[案情簡介]本案為江西巡撫題報陳枚太致鍾壬剛死亡一案,但刑部卻將論述重點放在丁乞三案上,依丁乞三案時法律,對丁乞三應處絞監候。由於丁乞三已滿十歲,並不適用上請條款。然而,雍正皇帝查閱案卷後,對丁乞三案件持有異議。他專門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著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落,仍追埋葬銀兩給付死者之家”。丁乞三案的判決出現之後,清朝司法官員曾大量援引此案例對青少年殺人犯從輕、減輕處理。到了乾隆十年,清廷定例:“十五歲以下殺人之犯,聲明實與丁乞三仔情罪相等者,方準援照,聲請通行。”這裡的情罪相等是指犯罪人受到被害人欺凌。

[案例價值]此案的判決在清代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由於此前對十歲以上青少年殺人犯並沒有明確的從輕、減輕的成文法依據,而嚴格依照《大清律例》進行判決,又與傳統的恤幼矜刑的思想矛盾。在盛行“成案”的清代,丁乞三案由皇帝親自判決,為清代司法官員對青少年殺人犯罪進行寬大處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典型案例8: [三國·魏]高柔察色(司法心理學,“以五聲聽獄訟”)

[案例原文] 高柔遷廷尉,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盈稱冤自訟,乃詣廷尉。柔問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泣曰:“夫少單特,養一老嫗為母,又哀兒女,撫視不離,非是輕狡不顧室家者。”柔重問曰:“汝夫無仇乎?”對曰:“夫良善,與人無仇。”又曰:“汝夫不與人交財乎?”對曰:“嚐出錢與同營士焦子文,久求不得。”時子文適坐事繫獄,柔乃見子文,問所坐,言次,曰:“汝曾舉人錢否?”子文曰:“單貧初不敢舉人錢也。”柔察子文色動,遂曰:“汝昔舉竇禮錢,何言不舉邪?”子文怪事露,應對不次,柔曰:“汝己殺禮,宜早服。”子文於是叩頭,具首本末。柔遣吏卒,承子文辭,掘得屍,詔書復盈母子為平民,抵子文罪。

——《棠陰比事》

[案情簡介] 本案中,高柔在得知被害者曾經借錢給焦子文,但一直討要而未給的事實後,對焦子文進行問話,在焦子文神色緊張,說自己未曾借過任何人錢財後,推斷其有殺人的可能,最後焦子文迫於壓力說出了實情。高柔通過“五聽”來斷案,其中“色聽”和“辭聽”是本案正確判案的關鍵環節,通過觀察分析加之日常經驗與生活邏輯,使案件水落石出。

[案例價值] 《周禮》載:“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所謂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對此,東漢鄭玄註釋曰:“觀其出言,不直則煩;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觀其氣色,不直則喘;觀其聽聆,不直則惑;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五聽”是在總結大量司法實踐經驗與研究犯罪者心理變化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司法心理學,或稱司法的心理觀察。

典型案例9: [清]名臣于成龍審斷馮婉姑抗婚案(重視裁判說理,判詞優美)

[案例原文]關雎詠好逑之什,《周禮》重嫁娶之儀。男歡女悅,原屬恆情。夫唱婦隨,斯稱良偶。錢萬青譽擅雕龍,才雄倚馬;馮婉姑吟工柳絮,夙號針神。初則情傳素簡,頻來問字之書;繼則夢隱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賓,作東床之快婿,方謂青天不老,琴瑟歡諧。誰知孽海無邊,風波忽起。彼呂豹變者,本刁頑無恥,好色登徒;恃財勢之通神,乃因緣而作合。婢女無知,中其狡計;馮父昏饋,竟聽讒言。遂以綵鳳而隨鴉,乃使張冠而李戴。

婉姑守貞不二,至死靡他。揮頸血以濺兇徒,志豈可奪?排眾難而訴令長,智有難能。仍宜復爾前盟,償爾素願。月明三五,堪諧夙世之歡;花燭一雙,永締百年之好。

馮汝棠者,貪富嫌貧,棄良即醜,利慾燻其良知,女兒竟為奇貨。須知令甲無私,本宜懲究。姑念緹縈泣請,暫免杖笞。

呂豹變刁滑紈絝,市井淫徒,破人骨肉,敗人伉儷,其情可誅,其罪難赦,應予杖責,儆彼冥頑。此判。

——[清]于成龍:《於清端政書》

[案情簡介] 于成龍被康熙帝譽為“天下廉吏第一”,任羅城知縣時審理了一起婚姻糾紛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羅城(今廣西羅城仫佬族自治縣)西門外有個叫馮汝棠的人,他有個女兒叫婉姑,此女子姿容美麗,特別擅長吟詩作對,可謂知書達禮。因她愛慕同城一個叫錢萬青的青年,錢萬青亦喜婉姑,二人郞才女貌,並私下交往,通過媒人並取得馮汝棠的認可訂立了婚約。有一個叫呂豹變的紈絝子弟,目不識丁,貪淫好色,以重金賄賂婉姑的婢女,讓婢女離間錢萬青與婉姑的感情。呂豹變又多方委託媒人向馮汝棠遊說,並許諾給予大量彩禮。馮汝棠本是一名市井小儈,貪圖財富,竟反悔了錢萬青與婉姑的婚約,並將婉姑許配給呂豹變。到迎親那天,馮汝棠與呂豹變強行將婉姑扭送入花轎。至兩人行夫妻交拜之儀時,婉姑突然從其衣袖中掏出一把利刃刺傷呂豹變,多虧眾人一起搶救,呂豹變總算沒有死去。婉姑排開眾人的攔阻,到縣衙告狀。錢萬青聽說後,以馮汝棠悔棄婚約而將女另嫁他人將其告到縣衙。于成龍受理該案後,立即飛籤拘拿了馮汝棠及呂豹變到庭,經當庭審訓,遂作出以上判詞。

[案例價值] 判詞引經據典,文辭優美,刻畫人物栩栩如生,駢散結合,重點突出,層次分明,雖是判詞卻有極高的美學享受和文學價值。判詞論理清晰,說理透徹,是非分明,判決結果合情合理。道德說教融於其中,宣教功能得以充分展現,使善者終得褒揚,惡者終得懲處,賞罰分明。判詞感情豐富,有血有肉,拉近了冰冷的判決與人民群眾的距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審判效果。

典型案例10: [清] 廣東民人劉麟遊等在臺冒考入學案(弘揚誠信價值,反對考試作假)

[案例原文]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東閣大學士禮部尚書兼管刑部掌翰林院事管理吏部事務革職留任臣劉統勳等謹題為遵旨核擬具奏事:該臣等議得:準禮部諮稱,福建巡撫余文儀諮稱,廣東民人劉麟遊等在臺冒考入學一案:劉麟遊、黃駰、伍逢捷、馮徽烈,均系粵民。劉麟遊之祖劉爾爵、父劉俊升於康熙、雍正年間來臺,在鳳山縣墾耕。嗣因回籍身故。劉麟遊於乾隆二十七年領照來臺。又黃駰之祖黃應岐於康熙年間來臺,住彰化縣地方,乾隆二年墾耕張振萬即張達京田業。乾隆十二年,伊父黃元塋帶伊來臺。十四年,伊父將應分之業典與伊弟黃秀錫,旋即回籍身故,黃駰即住居臺地。又吳明之祖吳從周名、父吳子賢又名啟漢,於康熙年間來彰化縣墾耕官莊田五甲,年輸糧銀六兩零,戶名吳啟漢,入籍臺地,生長吳明。又伍逢捷本姓李名嗣長,自幼依寓母家伍姓撫養,未從其姓。乾隆三十二年四月,甫來鳳山地方,旋往諸羅縣,冒頂伍逢捷姓名。又馮徽烈之祖馮玉魁、父馮若紀於康熙、雍正年間寄寓鳳山縣,父祖回籍身故。馮徽烈於三十年來臺,適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內,臺郡科試生童,劉麟遊、馮徽烈冒入鳳山縣籍。劉麟遊浼生員劉朝東認保,馮徽烈浼已故生員林魁章認保。伍逢捷冒諸羅縣籍,浼生員張東漢認保。吳明、黃駰入彰化縣籍,浼生員廖新、黃培驊認保。同回粵之梁謨、賴濟、謝榮赴前

臺灣道張珽衙門應試,均蒙取進,撥入府學。馮徽烈於三十三年領照往省鄉試,順便回粵,至三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在籍病故。伍逢捷於三十五年十一月內回至內地。嗣因梁謨在籍與梁逢伍等控爭祖遺嘗租,究出梁謨等偷渡過臺,冒考入學等情,經兩廣總督李侍堯具奏,將梁謨、謝榮、賴濟照越渡緣邊關塞律杖徒。奉部議覆,查明梁謨等入學年分,斥革除名。其同考入學之伍逢捷等,是否系入籍應考之人,與失察偷渡、濫準收考應參各該地方官,均由閩就近詳查明確,分別辦理等因,行委臺郡各縣提齊應審人犯,會同質訊,據供前情不諱。

據劉麟遊供:生員今年三十五歲,原籍嘉應州鎮平縣人。康熙四十六年,祖父爾爵,號訓伯,就過臺灣,住在鳳山縣埤仔頭莊,向施姓業戶墾田七甲零。乾隆十六年間,施姓把業賣與陳思敬了,有業戶歷年給過租單及管事柯廷第可查問的。雍正年間,父親俊升也來臺幫耕。乾隆元年,祖父因年老回籍,到七年死了。父親是二十九年正月內死在臺灣。三十五年三月內,是弟郎日輝,即監生鳳鳴,在鳳山縣請領往回印照,搬運骸骨回籍。冬間來臺。上年六月死在鳳山,現葬埤仔莊的。生員母親陳氏。娶妻曾氏,生一個兒子,名叫文堂,都在內地。生員是二十七年三月同叔父俊登、弟郎日輝在鎮平縣領照過臺,照內名字日煌,這劉麟遊名字是考時取的。生員雖是二十七年來臺,家眷現在內地,與例稍有不符;但祖父置有產業,已經年久,並不是偷渡冒籍。是以保生劉朝東才肯保結的。總是粵人,在臺應試,原是客籍,但要實有產業,就算有根底入籍的了,大家都許考試,從不攻擊,所以裡管族鄰都肯出結,就是地方官也無從查察的。這劉朝東是和生員同族,沒有送過他分文謝禮,實在並無賄囑。詰訊保結梁謨、謝榮之生員賴欽書,實因鄉親情面混保,止得謝禮一圓,並無得受多賄。保結劉麟遊、黃駰、伍逢捷之生員劉朝東、黃培驊、張東漢僉供誤認粵人,本系寄籍,致未細查誤保,均無賄囑情事。查吳明系在臺生長,墳墓、家族、產業均在臺地,並非冒籍,同保結之生員廖新,應毋庸議。劉麟遊在臺雖有產業,但本身入籍年例不符,且墳墓、家屬俱在內地;黃駰,伊祖在臺耕種,隨父至臺雖已二十餘年,但田產已典與胞叔承管;俱非入籍既定之人,與入籍二十年以上之例不符,均訊無偷渡情事,應照冒考例,各杖八十,革去衣頂。保結梁謨、謝榮之生員賴欽書,保結劉麟遊之生員劉朝東,保結黃駰之生員黃培驊,保結伍逢捷之生員張東漢,雖據各堅供並無受賄,但不遵照定例確查來歷,冒昧混保,應均照冒保例杖八十,各革去衣頂。李嗣長頂名冒考,俟提到另結。馮徽烈在籍病故,經縣現在移取嘉應州印結。另送保結賴濟、馮徽烈之生員林魁章,即林元辰,已經病故,毋庸置議。保生所得各禮銀,照追入官。供明之保鄰人等,經縣遵例省釋。所有奉取梁謨、謝榮、賴濟在廈偷渡過臺失察文武職名,飭行臺、廈二廳查明,另行開報。本案混行錄送各職名,系前任

臺灣縣病故知縣趙愛,前任鳳山縣今升延平府上洋口通判譚垣,前任諸羅縣另案被參知縣陶浚,前任俸滿彰化縣知縣韓琮;由府錄送職名,系現任臺灣府知府鄒應元;理合開報,應聽吏部議(處)等因,於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初三日移諮前來。除梁謨、謝榮、賴濟在廈偷渡過臺失察職名,應俟該撫查明另參,到日再議,前任臺灣縣知縣趙愛已經病故,毋庸議外,查劉麟遊等在臺雖有產業,但本身入籍究與年例不符,該縣府等混行錄送,均應議處。應將前任鳳山縣知縣譚垣、前任諸羅縣知縣陶浚、前任彰化縣知縣韓琮、前任臺灣府知府鄒應元,均照混行收考降一級調用例降一級調用。查譚垣已升延平後上洋口通判,應照例於現任內降一級調用,陶浚已經革職,又經捐復候補,韓琮已經俸滿離任,均應照例於補官日降一級用。鄒應元已經革任,奉旨出具考語,送部引見,應照例降一級調用註冊。譚垣有加一級,應銷去加一級,韓琮有即升一次,應銷去即升一次,俱抵降一級,均免其降調。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旨:依議。其因混行收考議以降調註冊之鄒應元,仍照前旨,著該督撫出具考語,送部引見,議以降級用之陶浚,俟補官引見之日,該部將此案降級之處聲明請旨。

——《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二三~一二四頁,吏部題本(遵旨核擬廣東民人劉麟遊等在臺冒考入學一案)》,乾隆三十七年十月初三日。

[案情簡介] 乾隆三十二年(1767)我國臺灣地區科舉考試中,發生了粵籍童生劉麟遊等冒籍應試的案件。廣東鎮平縣人劉麟遊之祖劉爾爵、父劉俊升先後於康、雍年間來臺,在鳳山縣墾耕,嗣因回籍身故。劉麟遊於乾隆二十七年(1762)領照來臺,其在臺雖有產業,但本身入籍年例不符,且墳墓、家屬俱在內地。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內,臺郡科試生童,劉麟遊冒入鳳山縣籍。劉麟遊浼生員劉朝東認保,赴臺灣道張珽衙門應試,均蒙取進,撥入府學。最後審訊結果,劉麟遊在臺雖有產業,但本身入籍年例不符,且墳墓、家屬俱在內地;俱非人籍既定之人,與入籍二十年以上之例不符,應照冒考例,各杖八十,革去衣頂。另與本案相關的官員,如原

臺灣縣知縣趙愛等,均照混行收考降一級調用例,降一級調用。

[案例價值] 清代前期,在我國臺灣地區發生的閩粵移民冒籍赴臺參加科舉考試的案件,是在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這一案例表明,海峽兩岸人民之間除了地緣、血緣的關係外,在文化教育等方面也有極為密切的關係。

典型案例11: [漢]董宣審湖陽公主蒼頭殺人案(刑無等級,強項令秉公斷案)

[案例原文]董宣,字少平,陳留圉人也。……後特徵為洛陽令。時湖陽公主蒼頭白日殺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及主出行,而以奴驂乘。宣於夏門亭候之,乃駐車叩馬,以刀畫地,大言數主之失,叱奴下車,因格殺之。主即還宮訴帝。帝大怒,召宣,欲箠殺之。宣叩頭曰:“願乞一言而死。”帝曰:“欲何言?”宣曰:“陛下聖德中興,而縱奴殺良人,將何以理天下乎?臣不須箠,請得自殺。”即以頭擊楹,流血被面。帝令小黃門持之,使宣叩頭謝主,宣不從,強使頓之,宣兩手據地,終不肯俯。主曰:“文叔為白衣時,臧亡匿死,吏不敢至門。今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與白衣同。”因敕強項令出。賜錢三十萬。宣悉以班諸吏。由是搏擊豪強,莫不震慄。京師號為“臥虎”。

——《後漢書•酷吏列傳》

[案情簡介]董宣,字少平,陳留圉人。……後來被特召為洛陽令。當時,湖陽公主的家奴白日殺人,躲在公主家中不出來,官吏無法捉拿。公主外出時,讓家奴陪乘。董宣在夏門亭等候,等公主一到,董宣就攔住車子跪在馬前,拿著刀在地上比劃,大聲數說公主的不是,呵責家奴下車,隨即將家奴打死。公主立刻回到宮中告訴皇帝,皇帝大怒,召來董宣,準備用棍棒將他打死。董宣叩頭說:“請讓我說一句話再死。”皇帝說:“你想說什麼?”董宣說:“陛下道德聖明,使漢中興,但若放縱奴僕殺害平民,您又準備用什麼治理天下呢?臣不需您杖責,請許我自殺。”隨即用頭向柱子撞去,滿臉流血。皇帝要小太監扶著董宣向公主叩頭道歉,董宣不肯。皇帝要小太監強叩董宣的頭,董宣用兩隻手撐在地上,始終不肯低頭。公主說:“文叔做一般百姓時,藏匿逃亡和死罪的人,官吏都不敢上門。現在做了天子,威權不能用於一個縣令嗎?”皇帝笑著說:“天子與一般百姓不同。”隨即吩咐硬脖子的縣令出去,並賞給他三十萬錢。董宣將錢全部分給手下官吏。自此,董宣進一步打擊豪強勢力,無人不對他畏懼戰慄。京師的人稱他為“臥虎”。

[案例價值] 以董宣為代表的古代司法者,堅持傳統法律文化中刑無等級、一準於法的思想,拒絕威逼利誘,秉公斷案,維護了司法的公信力。

典型案例12: [北魏]司馬悅審董毛奴身死案(嚴謹慎刑,刑官細心折獄理刑)

[案例原文]後魏司馬悅,為豫州刺史。有上蔡董毛奴,齎錢五千,死於道路。或疑張堤行劫,又於堤家得錢五千,堤懼楚掠,自誣言殺。悅疑不實,引毛奴兄靈之問曰:“殺人取錢,當時狼狽,應有所遺,曾得何物?”答:“得一刀鞘。“悅取刀鞘視之,曰:“此非里巷所為也。”乃召州內刀匠示之。有郭門者,言此刀鞘,其手所作,去歲賣與鄰人董及祖。悅收及祖,詰之具服。靈之又於及祖身上,認得毛奴所服皂襦。遂釋張堤。

按:悅所以能使及祖服罪者,雖有智算,亦偶然耳。向若賊不遺刀鞘,或鞘非州內刀匠所作,何從知及祖為賊耶?其可稱者,哀矜審謹,合於“中孚議獄緩死”之義,故卒能獲賊以釋冤也。

——《折獄龜鑑•釋冤•司馬悅》

[案情簡介]北魏時期,司馬悅任豫州刺史。身上帶著五千錢的上蔡董毛奴,被人發現死於路邊。懷疑是張堤為了劫財而將其殺死,之後又在張堤家發現了五千錢,張堤害怕刑訊,自誣說人是自己殺的。司馬悅認為該案有疑點。於是問死者兄長:“殺人取錢,必定十分倉促,有什麼東西遺留在現場嗎?”死者兄長說,現場發現一刀鞘。司馬悅觀察刀鞘後指出,這不是鄉下人能做到的。於是將城內的刀匠召來辨認,有人說這個刀鞘是自己做的,去年賣給了鄰居董及祖。司馬悅將董及祖逮捕後,詳細詢問。董及祖承認了自己的罪行。死者兄長又在董及祖的身上,發現了弟弟所傳的黑色短衣。最終張堤被無罪釋放。

按:司馬悅之所以能讓及祖服罪,部分原因是他十分聰明,但這僅是偶然因素。如果賊人不遺刀鞘,或刀鞘並非州內刀匠所作,又怎麼能知道及祖是真正的賊人呢?司法悅一案,足其可稱道的地方在於他哀矜審謹,符合“中孚議獄緩死”的道理,這樣才能讓他最終拿獲真兇,為張堤洗冤。

[案例價值] 慎刑觀是傳統刑法文化中最具特色的內容之一,蘊含著古人對刑法問題的基本認識。“仁”與“恕”是慎刑之道的基本理念,它要求刑官折獄理刑時,應當有“哀矜折獄、謹審盡心”的態度。

經典文獻13: [清]松江府為禁奸胥市獪私勒茶商陋規告示碑(保護營商,維護市場秩序)

[文獻原文]江南松江府為積弊堅牢、請憲大震霹靂、敕府勒石永禁、以蘇民困事:

拾月初玖日,奉江蘇布政司慕批發呈人姜建宸、張常伯、王孟周、吳瑞生連名呈稱:

切照松江府附墩華、婁兩縣,商賈鱗集,開張鋪面。只因地不產茶,往浙販買茶葉。比各商赴浙之時,均至北新關納取茶引;敢至產茶之處,照引置買。凡過關隘盤驗截角,至松零拆貨賣,少趁蠅頭,極屬微細。豈遭衙蠹市獪,狼狽為奸,倡名曰“繳銷殘引”,每引索詐繳引陋規:如承行錢、差使錢、備文錢、受引錢、依議錢,種種惡名。前五年每引私派壹錢貳分,近五年每引徵至貳錢肆分。今遭市獪目名小甲,指官繳引規例,每引派徵肆錢柒分。所以有已故朱明文熟悉私派私徵,首控蘇、松、常道;繼有周俊目擊商賈受害,挖準憲天行府。蓋二人所訐者,剔弊究贓之舉,殊不知朱明文因事刎死,訐告未終;周俊之訟,旋奉批銷。奸謀熾橫,終無底止。泣思建等在浙納引,不過肆分有奇,而松俗奸刁,借名繳引,則有十倍之費。況惡等每年私派私徵,不下三百餘金。問之國課,則無釐毫完納。上無考成,下累商命。徒飽於奸胥市獪之腹。於順治拾陸年五月間,商民受累不堪,備具藐憲滅法、積弊殃民、敕禁繳引等事,控準前憲佟老爺,隨蒙批開“仰松江府嚴禁繳”等因。其如胥獪成奸,牢不可破,視憲批如兒戲,寢擱捺沉。今蒙憲天福任,明察秋毫,何奸不破,何蠹不除,江南萬億歡呼。但建等株守貿易,何敢與蠹等開訟,懇乞憲天大老爺軫念無益於國課,有害於商民,懇賜立拔湯火,永禁“繳銷殘引”名色,以杜奸胥勒派之弊,立石禁戢,以垂不朽等情。

奉本使司批開:“繳銷殘引,私勒陋規,殊屬病民。仰松江府嚴查禁戢報”等因,到府。遵即喚原呈姜建宸等查詢,並飭華、婁兩縣遵依去後,隨據原呈姜建宸等投為懇恩敕示勒石杜弊等事,投呈前來,據此。為照私派病商,大於法紀,奉憲飭禁,準即勒石永禁,以杜將來滋擾。兼之朝廷國課無虧,蘇民救商,仰叨憲仁,以志不朽。備由申覆本使司外,又據華、婁兩縣具有永禁繳銷殘引名色,以杜胥棍勒派之弊。遵依在案。俾奸獪蠹書,俱各洗滌肺肝,毋得故違凱覦,致幹拿究。仍解憲司,以違禁法處,慎之!。

——《松江府為禁奸胥市獪私勒茶商陋規告示碑》

[文獻譯文]江南松江府積弊甚深,特請憲大震霹靂。敕令刻石永禁,救民於困境:

十月初九,江蘇布政司批文,姜建宸、張常伯、王孟周、吳瑞生聯名呈稱:

松江府下轄華、婁兩縣,商人云集,開張鋪面。當地不產茶葉,只能赴浙購買。赴浙購茶需到北新關納取茶引,而後到產地憑引購買。商人們經過關隘盤驗等重重阻隔後,回到松江拆開零售,從中賺取蠅頭小利。然而官府中的衙役胥吏,狼狽為奸,推行“繳銷殘引”,從中索詐錢財。陋規有承行錢、差使錢、備文錢、受引錢、依議錢等名目。前五年每引私派一錢二分,近五年每引徵至二錢四分。現頭目小甲又以官府規定為由,將每引徵收額度提為四錢七分。這才有了已故的熟悉私攤私徵的朱明文,首控蘇、松、常道。繼而周俊看到商人受害,再次進行控告。二人揭發行為皆為剔弊究贓之舉,但朱明文因事自刎,案件再無下文,周俊的訴訟,不久奉批撤銷。奸謀當道,永無休止。我等在浙納引,不過四分有奇。市獪借名繳引,十倍其費。每年攤派私徵,不下於三百金。這些錢沒有一分上繳國家。上無考核,下累商命。錢都用來填飽奸猾胥吏的肚子。順治十六年五月,商人們受苦不堪,向前憲佟老爺控告這些人無視法紀、坑害百姓。隨後得到“仰松江府嚴禁繳引”的批覆。但因胥吏們相互勾結,視上批如兒戲,最終不了了之。今蒙憲天到任,明察秋毫,何奸不破,何害不除,江南百姓,億萬歡呼。我等商人死守貿易,不敢同這些蛀蟲打官司。懇求大老爺念在此事於國家稅收無益,對商人百姓有害。立即行動,拔出湯火,永禁“繳銷殘率”等事。杜絕奸猾胥吏攤派之弊,立石禁止,以垂不朽。

奉布政司批:“繳銷殘引乃私制陋規,實屬病民之舉。松江府應嚴查禁戢報。”喚原呈姜建宸等人到府核查,並令華、婁兩縣就姜建宸等人投書一事進行核查,並將原材料一併報送。據查,攤派害商的行為蔑視法紀,應當飭斥禁止,勒石永禁,防止將來滋事。兼之朝廷課稅無虧,解民救商,仰叨憲仁,以志不朽。除回覆布政司外,華、婁兩縣永禁繳銷殘引等名目,杜絕胥棍勒派弊端。遵依在案。那些奸獪蛀蟲,皆需洗滌肺肝,不得違法覬覦,否則解送官府進行查辦,以違禁法論處,眾人慎之!

[典型價值] 本案中松江府勒石永禁繳銷殘引的做法,體現了清代地方政府對於營商環境的保護。社會秩序對於商業的繁榮有著重要影響,當營商環境深受社會積弊之害時,便需官府出面來立拔湯火,解民倒懸。

典型案例14: [清]宜陽縣民周錦錫控喬理邦隱匿存項等情案(原情斷案,司法維護社會和諧)

[案例原文]

據周錦錫供稱:伊父在日,雙目失明。託其妻父喬林經管家務。嘉慶十二年,喬林病篤,喚伊夫婦及其子喬理邦結算賬目,尚餘錢五百八十千,交理邦代存。嗣向索取,僅陸續給錢數十千,及麥石等項,作為利息。去年,伊妻與理邦妻史氏口角,被其毆辱,因而控追。質之理邦,則稱並無其事,所給錢文,系當錦錫地價,麥石又系借項。及閱粘呈當契,原中已故,真偽無從質究。查兩家雖系至親,如果寄存錢項至五百餘串之多,亦應立有字據。況錦錫彼時年將三句,略涉世事,豈不知預防後患。乃既無文約,又無見證,且事隔二十餘年,適因婦玩口角,牽連具控。索欠者,當不如是,蓋喬林當日以嶽篇代司出納,沾其河潤,自所不免。若執定存錢五百八十千,有何憑據?該縣念系至親,且理邦家計日豐,令其厚為資助,飲水思源,尚屬情理。茲斷理邦於一月內措繳控數之半,計錢二百九十千,由縣飭領。嗣後,永不許再事訛索,至周喬氏無被毆實據,其甥喬戊等亦無干犯事,案經訊結,概免深究,以全戚誼。

——《判語錄存•錢債事(道光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情簡介]據周錦錫說,他父親在的時候,雙眼失明。因此託他岳父喬林經管家務。嘉慶十二年,岳父喬林病重,叫他們夫婦和岳父之子喬理邦一起結算賬目,當時還有餘錢五百八十千,交給理邦代存。之後向理邦索取,理邦陸續給了數萬錢,以及糧食等物,作為利息。去年,自己的妻子與理邦妻子發生口角,因而追索銀錢。質問理邦,卻被告知並沒有這件事。之前給的錢乃當週錦錫地價,糧食等物則屬借項。因時間太久,之前當契的真假無從考究。兩家雖然是至親,如果寄存這麼多錢,也應立有字據。何況當時周錦錫將近三旬,已懂人情世故,難道不知道留有後手嗎?既無文約又沒見證,事隔二十多年,因兩人妻子之間口角便來控告索欠,實在不該。原來喬林以岳父的身份代管家事,不免佔有好處。可如果說拿了存錢,又有什麼憑據呢?該縣官員念雙方都是至親親屬,且理邦家收入較高,讓他多拿些錢來幫襯周錦錫家,也算飲水思源,尚屬情理。因此,理邦需在一個月內繳二百九十千錢給官府。以後,永遠不許再用此事訛詐勒索。至於周喬氏沒有被毆打的證據,他外甥喬戊等也沒犯啥事。經審訊結,一概免除深究,以保全親戚情誼。

[案例價值] 古代司法崇尚通過裁判維護社會秩序。司法者以及一般民眾關心的往往是司法實踐是否做到情法兩平。中國古代司法者在處理家事訴訟案件時,常通過原情斷案來平復當事人間的爭議。

典型案例15: [隋]郎茂審張元預不睦案(和諧息訟,運用非訟手段消除家事糾紛)

[案例原文]隋郎茂初授衛州司錄,有能名,尋除衛國令。有部人張元預,與從父弟思蘭不睦,丞、尉請加嚴法,茂曰:“元預兄弟本相憎嫉,又坐得罪,彌益其忿,非化人之意也。”乃遣縣中耆舊,更往敦諭,道路不絕。元預等各生感悔,詣縣頓首請罪。茂曉之以義,遂相親睦,稱為友悌。

按:梁陸襄,為鄱陽內史。有彭、李二家,先因忿爭,遂相誣告。襄引入內室,不加責誚,但和言解諭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乃為設酒食,令其盡歡,酒罷同載而還,因相親厚。

夫異姓之疏也,誣告之怨也,猶可和解,使相親厚,況親族之不睦者乎?彼猶未容責誚,此可遽加嚴法乎?矜謹之士,宜鑑於茲,故並著焉。

——《折獄龜鑑•矜謹•郎茂》

[案情簡介]隋朝時期,郎茂初任衛州司錄,有能幹的名聲,之後任衛國令。當地有個叫張元預的人,與其堂弟張思蘭不睦,縣丞、縣尉請求嚴厲懲處張元預。張茂說:“張元預兄弟本來就相互憎恨,如果又張元預又因此獲罪,只會加深彼此之間的怨恨,不是教化人的意思。”於是派縣中老人,前去調和。往來之人,絡繹不絕。張元預兄弟都深感後悔,前往縣裡叩頭請罪。郎茂曉之以義,使兩人和睦相親,稱為友悌。

按:梁朝時,陸襄任鄱陽內史。當地有彭、李家,因有舊怨,互相誣告。姚襄將兩方引入內室,並未責備,只說勸解的話。二人深感自責後悔。之後又為雙方設下酒席,酒後同車返回,兩家隨變得親厚起來。

如果說,異姓之間的誣告怨恨,都可以進行調解,變得親厚。那同姓親屬又怎麼會不和睦呢?既然不能激化矛盾,對這種事又怎麼能嚴厲懲處呢?謹慎的人,應當對此事有所借鑑,故記錄於此。

[案例價值]

倫理因素在中國古代司法活動中影響頗深。郎茂在處理家事糾紛時採用調解教化等非訟解決機制,梳理雙方矛盾,平息紛爭,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經典文獻16: [清]錦屏文斗六禁碑記(保護環境,維護人與自然和諧)

[文獻原文]一禁:不拘遠近杉木,大小樹木,不許大人小兒砍削,如違罰銀十兩。

一禁:各路之街分落,日後毀壞自己修整。不遵禁者,罰銀五兩,興眾修補。相傳世代子孫遵照。

一禁:四至油山,不許亂伐亂撿。如有人違罰銀五兩。

一禁:後龍之階,不許放六畜踐踏,如違罰銀三兩修補。

一禁:不許趕瘟豬牛進寨,恐有不法之徒宰殺,不遵禁者,送官治罪。

一禁:逐年放鴨,不許眾婦女挖階前後左右鋤膳,如違罰銀三兩。

——乾隆三十八年仲冬月姜弘道書撰文

[文獻譯文]一禁:不論遠近大小的衫木,大人小孩皆不許砍伐,如有違背罰銀十兩。

一禁:各家各戶的街道,日後毀壞應自己修整。不遵守的,罰銀五兩,大家來修補,後世子孫皆需遵照。

一禁:四至油山,皆不許亂砍亂罰,如有違背,罰銀五兩。

一禁:後龍之階,不許放牧。六畜若有踐踏的,罰款三兩並予修補。

一禁:不許將瘟豬、牛趕入寨子,防止不法之徒趁機宰殺。如有違背,送官府治罪。

一禁:逐年放養鴨,不許婦女挖階附近的蟲鱔,違者罰銀三兩。

[典型價值]文鬥人的“六禁碑”,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提供了良好的行為範式。碑中所列處罰條款,輕則罰銀三五兩,重則罰銀十兩,甚至送官治罪,足見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之大。

經典文獻17: [清]鐵甲場村鄉規碑記(移風易俗,國法與鄉規民約)

[文獻原文]鐵甲場村雖僻處偏隅,男人非不良也,總由出外日多,鄉親未議,履行不義。河邊柳芡,緣御水災,擅行砍伐。山地載松,期成材木,連根拔取。甚至攘竊鄰雞,逾偷園菜。業經物主查獲,不惟自認錯,轉加唬嚇尋死。由是遺患失主,殊堪痛恨。今眾姓會議,同為盛世良民,各戒妻女,須知物各有主,不許仍前蹈覆轍。一犯鄉規,當即協同鄉地搜尋失物。男人雖不在家,預為稟官存案。至男人迴歸,稟請差提究治。所有條規,開列於後:

見有卑幼凌辱尊長,罰銀十兩。

遇有松園,只得抓取松毛,倘盜砍枝葉,罰銀五兩。

查獲放火燒山,罰銀五兩。

縱放婦女無恥肆惡,罰銀五兩。

查獲盜砍河埂柳芡,罰銀五兩。

查獲偷盜園間田頭空地小菜,罰銀二兩。

汙穢寺院,罰銀二兩。

攘竊豬雞,罰銀三兩。

以上鄉規,惟期各姓無犯,一村有仁厚之俗,以免悖入悖出,則幸甚矣。

——《鐵甲場村鄉規碑記》

[文獻譯文]鐵甲場村雖然偏僻偏僻,但居民並非壞人,只是外出的時間較多,又因之前未形成公議,居民們多行不義之事。河邊為了抵禦水災的柳芡,被人擅自砍伐。期盼能夠成材的松樹,被人連根拔取。甚至有人偷竊鄰居的雞和蔬菜。被人查獲後,不去承認錯誤,反而大吵大鬧,尋死覓活。這種行為真是令人痛恨。現在大家聚在一起形成公議,大家都是盛世良民,應當告誡家人,物各有主,不許前蹈覆轍。一但有違反鄉規的事情發生,大家應當立即協同地方尋找丟失的東西。即便男人不在家,也應提前為報官做好準備。等到男人回來後,再稟告官府追究此事。所有規則,開列在後面:

卑幼欺負尊長的,罰銀十兩。

松樹只能採摘松毛,如果盜砍枝葉,罰銀五兩。

放火燒山被抓獲後,罰銀五兩。

放縱婦女無恥放肆作惡的,罰銀五兩。

偷砍伐河堤的柳芡的,罰銀五兩。

偷盜田間地頭的小菜,罰銀二兩。

汙穢寺院的,罰銀二兩。

偷竊豬雞的,罰銀三兩。

希望大家不要違反上述鄉規,形成一個仁厚的風俗,避免違規之事發生,實屬萬幸。

[典型價值] 鐵甲場村鄉規民約涉及尊老愛幼、愛護環境、睦鄰友好等諸多價值觀念,內容與村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有契約性和自律性,易於形成共識,為村民所接受。

典型案例18:[唐]唐太宗審張蘊古案(慎用死刑,“死刑覆奏”制度)

[案例原文]河內人李好德,風疾瞀亂,有妖妄之言,詔按其事。大理丞張蘊古奏,好德癲病有徵,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貫相州,好德之兄厚德,為其刺史,情在阿縱,奏事不實。太宗曰:"吾常禁囚於獄內,蘊古與之弈棋,今復阿縱好德,是亂吾法也。"遂斬於東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盧祖尚,以忤旨斬於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決死刑,雖令即殺,仍三覆奏。尋謂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殺鄭頲,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財不多,朕怒殺之,後亦尋悔,皆由思不審也。比來決囚,雖三覆奏,須臾之間,三奏便訖,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三覆奏。

——《舊唐書•刑法志》

[案情簡介]河東人李好德瘋病癲狂,說了些妖妄的話,皇帝下詔審判。大理寺丞張蘊古上奏說,李好德瘋癲有據,於法不應論罪。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彈劾張蘊古,說他籍貫相州,李好德的兄長李厚德曾任相州刺史,張蘊古袒護偏私,奏事不實。太宗說,曾經我將囚犯關在監獄中,張蘊古卻和囚犯一起下棋,如今又偏護放縱李好德,擾亂我的法律。因此,將張蘊古在東市處斬,很快就後悔。交州都督盧祖尚因違背太宗旨意被斬於朝堂,太宗為此也十分後悔。於是太宗下詔,凡是決定處死,雖是立決,仍需三次覆奏。並對侍臣說:“人命最重要,人死不能復生。從前王世充殺鄭頲後便很快懊悔,再製止也來不及。今春府史雖受賄不多,但我盛怒之下將其殺掉後,也十分後悔,這都是考慮不當的結果。近來處決囚犯,即便三覆奏,仍覺時間太短,顧不上思考,這樣的三奏又有何用?從今天起,兩天內五次覆奏,下到各州三次覆奏。”

[案例價值] 從隋朝正式確立的死刑三覆奏,到以張蘊古案為契機確立的五復奏,皆彰顯了中華法系為慎用死刑所做出的努力。死刑覆奏制度在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基礎上,為防止濫用死刑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典型案例19:[漢]淳于緹縈救父(屈法申情,廢除肉刑)

[案例原文]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徙系長安。太倉公無男,有女五人。太倉公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原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乃下詔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而民不犯。何則?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馴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史記•孝文本紀》

[案情簡介]齊國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受刑罰,詔獄官員把他逮捕後拘繫在長安。太倉公沒有男孩子,有五個女兒。太倉公被捕臨走時,罵他的女兒們說:“生你們而沒生男孩,有個急事時一點用處也沒有!”他的小兒女緹縈獨自傷心地哭起來,於是跟隨父親來到長安。她上書說:“我父親為官,齊國地區的人都稱讚他廉潔公平,如今犯法應當受刑。我很悲傷,因為已經死去的人不能復活,身受刑罰的人不能再把肢體連接起來,雖然想改過自新,也無路可走。我願意到官府為奴來來抵贖父親的刑罰,使父親能改過自新。”緹縈的上書送給了皇帝,皇帝哀憐她的心意,就下詔說:“聽說有虞氏時期,圖畫罪犯衣帽,使其與一般人不同,以此來羞辱罪犯,而民眾不違犯法令。這是什麼原因呢?是因為政治極端清明。現在法律規定三種肉刑,但奸邪犯法的事卻不能禁止,過錯在哪裡呢?是我德薄,教化不顯著的緣故嗎?我自己深感慚愧。所以訓導不善會讓無知的民眾陷入刑網。《詩經》中說,和易近人的君子是民眾的父母。現在人們有了過錯,沒進行教育就刑罰加身,想要改過向善也沒有途徑可行,我非常憐憫這些人。刑罰之重,至於斷裂肢體,刻肌刺膚,終身不能恢復,這是多麼痛苦而又不道德啊,哪裡符合為民父母的意思呢?應該廢除肉刑!”

[案例價值] “緹縈救父”一案,通過“屈法申情”彰顯出漢文帝“先教後刑,廢除肉刑”的思想。漢文帝在詔書中指出,未施教化就對他人處以刑罰是不對的,而肉刑過於嚴苛,應當廢除。

經典文獻20: [宋] 真西山為官四事論(為官四事,司法官員行為操守)

[文獻原文]律己以廉,(凡名士大夫者,萬分廉潔,止是小善,一點貪汙,便為大惡,不廉之吏,如蒙不潔,雖有他美,莫能自贖,故此以為四事之首。)撫民以仁,(為政者當體天地生萬物之心,與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慘刻,非仁也,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存心以公,(傳曰:公生明。私意一萌,則是非易位,欲事之當理,不可得也。)蒞事以勤是也。(當官者一日不勤,下必有受其弊者。古之聖賢猶且日昃不食,坐以待旦,況其餘乎?今之世有勤於吏事者,反以鄙俗目之,而詩酒遊宴,則謂之風流嫻雅,此政之所以多疵,民之所以受害也,不可不審。)

——《名公書判清明集·官吏·諮目呈兩通判及職曹官》

[文獻譯文]要用廉潔約束自己,凡名士大夫,廉潔只是小善,貪汙一點就是大惡。不廉潔的官吏,就像身有不淨,雖有其他優點,卻也不能贖罪,故此為四事之首。第二要撫民以仁,對待百姓應體天地生養萬物之心,就像父母對待自己的孩子。若有微小的刻薄都不算是仁愛,有一點痛恨都不是仁慈。第三要存心以公,左傳說:公生明。私意一但萌發,就會是非顛倒,再想處事公正,是不可能的。第四是辦事以勤,官員一天不勤,下面必然會因此受苦。古代的聖賢在處理政務時尚且夙興夜寐,何況其他人呢?現在的社會中,勤於政事者受人鄙夷。交遊宴飲的卻被稱讚為風流文雅。這是政之弊端,百姓多受其害,不可不慎。

[典型價值] 真德秀在談及為官之道時,認為官員應當做到廉、仁、公、勤。真德秀認為,司法審判關係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司法者在裁判活動中不應當有一點私慾。如果存有私心,必然會導致審判不公。

排版:孫 麗

審核:殷秀峰

民族瑰宝 案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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