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進一步明確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問題

政府採購信息報/網記者獲悉,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問題,天津市財政局日前發佈了《進一步明確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問題的通知》(津財採〔2019〕28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強調了關於“外省市評審專家”的界定,指出,《天津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財採〔2017〕1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省市評審專家參加天津市政府採購項目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採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按照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支付原則由採購人或集中採購機構憑據報銷。”其中,“外省市評審專家”是指未納入天津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且實際工作或生活地點不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外省市評審人員。

《通知》指出,凡是自願申請註冊並納入天津市評審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的評審專家,不論其實際工作或生活地點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均不屬於《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外省市評審專家”,其通過任何抽取方式選定參加天津市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由採購人或集中採購機構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評審時間為計算標準向其支付勞務報酬。

關於特殊情況下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支付問題,《通知》則規定,天津市政府採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邀請外省市評審專家參與評審的,採購人或者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邀請外省市評審專家時,明確告知其採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的相應標準,以及報銷費用所需的憑證、流程等。在評審結束後,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銷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另外,天津市政府採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外進行評審的,採購人或者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參照《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參與項目評審的天津市評審專家報銷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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