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機床”或“公司”)於近日收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二、重大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一)案件一
1.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市萬泉支行(以下簡稱“盛京銀行”)
被告一(借款人):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證人):瀋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沈機集團”)
被告三(保證人):瀋陽中興商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中興”)
2.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99,990,000.00元(2019年8月12日之後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9,998,000.00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判令各被告負擔原告行使、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代理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查詢費等)。
3.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3月25日,盛京銀行與公司簽訂了99,99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2日。同日,盛京銀行分別與沈機集團及瀋陽中興簽署了對本合同的借款保證合同,約定對公司的此項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盛京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二)案件二
1.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市萬泉支行
被告一(借款人):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證人):瀋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三(保證人):瀋陽中興商業集團有限公司
2.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00.00元(2019年8月12日之後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40,000,000.00元。
2019年6月27日,盛京銀行與公司簽訂了200,00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2日。同日,盛京銀行分別與沈機集團及瀋陽中興簽署了對本合同的借款保證合同,約定對公司的此項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盛京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案件一、二尚未判決或裁決。
四、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其他小額訴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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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事項尚未開庭審理,最終判決結果及執行存在不確定因素,公司將及時對上述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案件一《民事起訴狀》
2.案件二《民事起訴狀》
特此公告。
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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