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小區公用地上的經營收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有權向物業公司要回嗎?為什麼?

向正義進軍


答案是肯定的。


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共用場地,其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


按《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利用上述設施設備場地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業主、業主大會、物業公司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通過對該法條的解讀,上述經營收入所得,絕大部分應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如果在經營過程中付出了相應管理成本,可以分得其中一部分收入。


實踐中,業委會成立前,上述設施設備及場地由前期物業公司管理並經營,所得收益也由其控制

並支配。但理論上,前期物業只是對該費用暫為代管。


業委會成立後,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當然可以代表全體業主要求前期物業將上述公共收益進行移交。而許多前期物業在撤場時或者拒絕移交,直接將全部收益帶走;或者弄虛作假,只同意移交小部分收益。由此引發的糾紛頻發。


通過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業主共有權”糾紛案例來看,雙方爭議的焦點以及存在的難點集中於:


一、物業公司應移交的公共收益的總數額問題。

對於業主來說,由於掌握的相關信息不對等,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到底產生了多少公共收益,這是本糊塗賬。

前期物業所出具的公共收益賬本,出於其自身利益,必然存在虛報瞞報,可信度嚴重存疑。

而要得到相對準確的公共收益總數,必須要由業委會申請進行司法審計,但這又牽涉費用承擔問題,並會延長訴訟週期,較為複雜。


二、確認後的公共收益該如何分配的問題。

就是說雙方對前期公共收益所得的總數額達成一致後,應該如何進行分配?

物業方一般主張:其在進行上述管理經營時,付出了相應較大的人力、物資及管理成本等等。並會提交一些證據證明上述成本在公共收益中所佔的比重。

業委會雖然會提出相應質疑,但一般無法進行有效的舉證反駁。

而要確定物業公司所付出經營成本的合理性,必須由雙方申請進行司法評估。這又會產生費用並讓訴訟變得複雜。


那麼對於住宅小區內因業主共有設施場地經營所得收益如何分配的問題:


有業委會的小區,在經業主大會專題討論後,與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分配比例。


如果沒有約定,或者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產生的收益該如何分配,相關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


實際案例中,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雙方提交的相應證據及當地物業管理行業現狀等因素,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分配共有部分物業的管理收益。

業已做出判決的案例中,有的確定業委會與物業公司按6:4的比例分配公共收益,也有的確定按7:3比例分配。


此外對於題主的問題,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業委會僅有權代表全體業主向物業公司索要公共收益餘額。

但公共收益如何支出使用,則需由全體業主決定。


海風116067626


物業是收取物業費的,業委會要物業費幹什麼?除非是沒物業的時候物業費才在業委會的手裡管著,你們是老小區,車庫保修應該早到期了,一般車庫保修是一年,而且車庫屬於個人,不屬於公用部份,物業費是用來維修共用部份的,車庫過保後是需要車庫擁有人自己花錢維修的。如果這個車庫沒有賣出,那麼物業是有權出租的。但是出租回來的費用要算在物業費裡,用來進行小區維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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