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面對當事人不切實際的期待?講一個律師被套路的故事

律師如何面對當事人不切實際的期待?講一個律師被套路的故事

面對難以解決的糾紛或親人身陷囹圄,老百姓首先想到的是找個律師問問,經過雙方溝通,他們就會花大價錢聘請律師,因為他們對律師有合理期待。作為原告或被告的期待就是我勝訴,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期待就是我無罪或罪輕。有的律師會輕易承諾裁判結果或可以"撈人“,有的律師就會依據事實和法律、要遵循法定程序前提以,爭取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有的律師會通過惡意攻擊同行的手段博取當事人的好感等等。筆者認為:忠實於事實和法律,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律師應有之本份。

律師如何面對當事人不切實際的期待?講一個律師被套路的故事

律師,法律職業者。我不喜歡給律師分派,人為地否定某一類律師的工作方法,但我覺得律師應該有“死剋”的氣質、良好的溝通能力與過硬的法學功底。所謂“死剋”就是咬住事實和法律這個理;所謂溝通就是說不僅要與當事人良好溝通,也要與公檢法人員有效溝通,圍繞事實和法律與相關人員良性互動,而不是“關係”互動;過硬的法學功底是律師立足之本,法學理論更新速度非常快,律師不及時更新自已的知識體系,站在原地吃老本,在法庭上無法與法官檢察官有效對話,庭外難以為當事人提供良好法律服務。

在這裡,筆者通過一個案例,把律師對此案件的工作過程展現給大家,是非曲直由您評判

[案例]2019年10月6日晚,某大學學生們下了晚自習,各回到自已的寢室躺在床上準備休息。401寢室共有4人,李某睡在上鋪,對面的劉某睡在下鋪,由於李某平時有躺在床上的習慣,劉某給其取外號“蛆”,一天到晚叫李某“蒼蠅”,一天多達四十多次,李某長得相當清秀弱小,平時也就無力反對,任其羞辱,選擇忍氣吞聲,息事寧人。當晚,同學們都躺在床上各自看手機時,劉某搶奪了李某的手機,並對劉某說:“你給我下來!”。李某前不久剛與女友分手,手機中保存著不少年輕人的密秘,而手機自動鎖屏時間大約為一分鐘,李某非常著急,就下床欲奪回自已的手機,劉某趁機推了李某一把,李某在與劉某搶奪手機過程中,發生撕打,致劉某左眉骨處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劉某構成輕微傷。事發後,李某父母帶其自首,後被刑事拘留。

律師如何面對當事人不切實際的期待?講一個律師被套路的故事

01 2019年10月10日,某律師事務所接受了嫌疑人父母的委託,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根據嫌疑人父母的對案件的述說,律師做了基本判斷,初步認為嫌疑人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並告訴嫌疑人父母:如果正當防衛成立,則嫌疑人無罪,如果防衛過當,爭取檢察院不起訴,前提是與被害人達成諒解。並告訴嫌疑人父母,律師通過會見嫌疑人及當公安機關詢問有關情況,才能做出最終判斷,你們說的可能與事實有出入;

02 2019年10月11日,律師事務所指派兩名律師前往100多公里外的某看守所會見;

03 2019年10月12、13日兩天,律師根據會見筆錄,研究討論案件性質,認為嫌疑人李某的行為為正當防衛,決定圍繞正當防衛開展下一步工作;

04 2019年10月15日,律師瞭解到案件已送檢察院審查批捕,連夜加班書寫了長達3000多字的“建議不批准逮捕李某的法律意見書”,主要理由:一是李某為在校生,二是李某長期受到被害人欺負,三是被害人搶奪某手機的行為不法,李某的行為為正當防衛;

05 2019年10月17日,律師再到看守所會見李某,瞭解幾個情節,後到檢察院提交“不予批准李某法律意見書”,並於檢察官進行溝通,達成:如果雙方達成諒解並有效賠償,可以考慮不批捕。並告知10月20日由律師帶被害人與嫌疑人李某父母一起到檢察院,當面達成諒解協議,辦理不批捕相關手續。

06

2019年10月18日,嫌疑人李某父親到律師事務所,律師通過電話與被害人家屬談判,在李某父親決定下,與對方達成賠償18萬的協議,並約定10月20日與律師及李某父母一起到檢察院當面達成書面諒解書。

07 2019年10月19日上午,律師突然接到嫌疑人李某母親電話:態度極其惡劣,罵律師是騙子,說好放人出來就無罪了,還賠償對方18萬,有了那18萬,還要你們律師幹什麼?我們什麼事幹不了!60多歲的老律師被這突如其來的辱罵一頭霧水,出什麼問題了?我們錯在那裡?我們騙你什麼了?面對這樣的惡劣侮辱,老律師還是忍了,考慮到介紹的朋友的面子,決定與其解除代理合同,並通知李某父親立即到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全額退還了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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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所做工作是否適當

從訴訟程序上來說,律師為嫌疑人李某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阻止逮捕,李某畢竟只有19歲,讓其儘快離開看守所,免得對其心靈造成進一步的創傷,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是以律師工作的認可,原則上接受律師提交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中的律師意見。檢察院不批捕已經是律師工作的結果了,為下一步爭取檢察不起訴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律師接受李某父母委託連續兩次前往100多公里外的看守所會見李某,第二次去看守所會見時,鑑於律師年紀大,不便於開車,主要還是為了養精蓄銳,有更好的精力會見李某及與檢察院交涉,晚上八點多才回家,這竟成了李某母親攻擊律師的理由,“那麼遠竟然坐公交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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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對於律師在本起案件中的工作,您有什麼看法?不妨發表您的意見。筆者認為律師在本起案件中,運用紮實的法律功底和前沿的刑法理論,對李某正當防衛行為作出了全面分析論證,得到檢察院的認可,決定不批准逮捕李某,下一步工作還沒有來得及做的時候,招之如此惡劣侮辱,律師是否該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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