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調查核實維護“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藍某等8人從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收購病死豬進行加工後銷售,病死豬肉經過幾個環節的轉售,最終經由快餐店、大排檔等銷售給不特定的消費者。經對銷售豬肉檢測含有豬疾病病毒及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獸藥殘留,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發現線索與立案】2018年2月,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檢察院檢察官發現涉及病死豬肉的行政處罰案件線索,建議公安機關、區食藥監局在轄區食品安全犯罪高發區域進行拉網式摸排。2018年5月,區公安機關、食藥監局聯合執法,查獲了藍某儲存病死豬肉的冷凍庫。該院偵查監督科迅速向公安機關發函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該院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了藍某等8人,於2018年7月19日對公益訴訟線索立案。

【訴前程序】2018年8月5日,斗門區檢察院就藍某等8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在報紙上發佈公告,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屆滿後,沒有其他適格主體對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持續受侵害狀態。

證據調查重點。偵查階段主要圍繞其行為是否“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相關證據展開,這只是從刑事案件訴訟的角度來考量。對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來說僅有這些證據是不夠的,尤其是藍某等人將病死豬肉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的情況未查明,因此,辦案組圍繞以下證據開展調查: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銷售數量、金額、轉賬記錄等。

啟動調查核實。在審查批捕階段,辦案部門主動與公安機關、斗門區食藥監局聯動,對案件的證據收集難點作出研判,隨即派出辦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參與閱卷、引導證據收集,明確偵查方向。民行檢察部門收到案件線索後,制定了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派員及時介入參與引導偵查取證,並主動聯繫區食藥監局、區公安分局、區畜牧獸醫局等單位,收集固定銷售數量、所得價款等關鍵證據,進一步完善證據體系,為案件順利起訴夯實了證據基礎。

【提起公益訴訟】2018年11月22日,斗門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考慮法律依據及社會效果等因素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藍某等8人承擔銷售病死豬肉所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60餘萬元,支付對扣押病死豬肉無害化處理費用,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庭審】2018年12月26日上午,斗門區法院第一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舉證。公益訴訟起訴人主要出示了六組證據:第一組證據證明被告藍某等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是本案的適格被告。第二組證據證明本案符合案件來源和管轄的法律規定,並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是本案的適格主體。第三組證據證明被告藍某等人參與實施了非法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共同侵權行為。第四組證據證明經抽樣檢驗藍某等人非法生產、銷售的病死豬肉均無合法來源及檢驗檢疫證明,且檢出豬疾病病毒及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獸藥殘留,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病死豬肉,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第五組證據證明藍某等人向不特定消費者非法銷售病死豬肉至少為8849.6斤,經測算其銷售所得價款至少為61947.2元。第六組證據證明斗門區畜牧獸醫局委託某公司將查扣520.1公斤病死豬肉進行無害化處理,費用為人民幣468元。

質證。藍某等人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舉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

公益訴訟起訴人發表意見。(1)起訴前已依法進行公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2)被告藍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病死豬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3)根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各被告應承擔對現場查扣的病死豬肉無害化處理的代履行費用人民幣468元及銷售病死豬肉所得價款10倍的賠償金619472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被告答辯。藍某等8人對於銷售病死豬肉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及賠償數款存有異議。有辯護人提出對懲罰性賠償金應該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計算。

法院意見。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屬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計算各被告的懲罰性賠償金。

【判決結果】2018年12月29日,斗門區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刑事及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除對藍某等8名被告人以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外,還判令他們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至四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流通、管理等相關職業。判令藍某等8人支付619472元懲罰性賠償金,並在各自範圍內對懲罰性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8名被告在市級以上媒體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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