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犯賊喊捉賊,主審法官明察秋毫

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通過誘騙、暴力等手段虛增債務,再利用虛假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企圖將非法債務合法化,不料主審法官明察秋毫,識破其陰謀,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近日,鳩江區法院就審判了這樣一起頗具戲劇性的“套路貸”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陳某、陶某某賊喊捉賊反被捉,分別獲刑五年六個月、一年。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害人張某分五次向被告人陳某借款3萬元,實際到手2.4萬餘元,並分別按照70元、140元、300元、380元、460元每天的標準支付日息,後逾期還款。同年5月,陳某為非法獲取被害人張某的財物,以“高利貸行規”為由,誘使張某簽下一張6萬元的虛假借條。同年8月,陳某虛構混社會人物“強哥”,稱上述6萬元借款系“強哥”放出,並強迫張某簽下一張4.3萬元的虛假借條。同年9月,陳某指使被告人陶某某扮演混社會人物“平哥”,通過電話威脅張某還債。同年9月底至10月下旬,陳某夥同陶某某等人,多次前往張某住處及其工作的超市,強行將其帶至陳某車內予以非法扣押,並通過言語威脅、電棒電擊、扇耳光、揪頭髮等方式暴力催債,期間,再次逼迫張某簽下一張5.4萬元的虛假借條。

2019年11月,陳某以上述虛假借條為由,向鳩江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償還債務。鳩江區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民間借貸行為涉嫌“套路貸”犯罪,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案件經過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後,再次進入到審判程序。這一次,站在審判席上的陳某已由原案的原告淪為被告,並且等待他的將是刑罰的懲處。

鳩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單獨或指使他人採用暴力、拘禁等手段多次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陶某某為索取非法債務,夥同他人使用暴力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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