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小姐985高校畢業後,應聘到某商業零售公司行政崗位,主管人力招聘,月薪八千。半年後,跳槽到賀氏化工公司,主管人力招聘及員工合同管理,年薪12萬。
工作半年後,竇小姐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賀氏化工,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現要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按規定支付賠償金及二倍工資。
賀氏化工行政總監,始終沒弄明白,竇小姐是行政崗位,主管人力招聘及代表公司與公司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難道竇小姐,不知道勞動合同的重要性?竇小姐明明知道勞動法,為何他又沒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竇小姐在賀氏化工工作半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基本事實。我國勞動法是有這樣強制性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由於這事,行政總監受到董事長責備。行政總監查閱竇小姐的人事檔案,又在網上搜索了竇先生及其前單位,發現竇小姐也與他的上家單位有勞動訴訟案件。案由也是沒簽勞動合同,主張兩倍工資及補償。
小編細想,如竇小姐這種情況,賠償金及二倍工資,他真的可以得到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與單位都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如本案的竇小姐,他熟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公司與竇小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公司法定義務,未履行該項義務,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公司與勞動者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及意思表示,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公司勞動人事職責的員工作出。
竇小姐作為人力招聘官,與包括本人在內的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正是其工作職責所在。工作了六個月後辭職,並公司支付二倍工資,主觀上也有一定的過錯。
公司與竇小姐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公平原則,公平分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公司減半支付賠償金及一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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