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以蓋章為由取走協議原件會幹什麼?拆遷戶:修改了補償標準


張先生在資陽市城中村有一套農村宅基地的房屋,在2019年2月張先生所居住的地方要進行舊城改造,張先生的房屋進行拆遷範圍。 2019年4月經過與拆遷方2個月的協商,張先生與拆遷方協商一致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隨後拆遷方以需要將張先生簽好字的合同帶回蓋章為由,並承諾會將蓋好章後協議歸還給張先生。

半個月後,協議如期的交還給了張先生,但是張先生憤怒的發現這份協議跟自己當初簽訂的協議有所出入,補償標準條款已經被拆遷方修改了。 隨後張先生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但是最終結果卻不盡人意。法院認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已經生效,張先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合同被動了手腳,無法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

同時因為合同已經生效,拆遷方可以以這一紙合同啟動後面的程序,要求張先生辦理涉案房屋交付拆遷方進行拆除,所以結果對張先生是非常不利的。 在張先生這個案件之前也有很多被拆遷人諮詢過我們即明拆遷律師,"我的協議簽了字之後又被拆遷方收走了,這樣合法嗎,對我有什麼影響嗎?"其實這正是可能已經掉入了拆遷方的徵收陷阱內了,很有可能就會面臨拆遷協議被修改的風險。


那麼我們被拆遷人應該怎麼避免這樣的風險呢? 一、簽字後的拆遷協議決不能讓拆遷方取走 在任何情況下被拆遷人手中都應該儘量留有在法律上能夠得到認可的拆遷協議文本原件。 正常程序下,協議應該是簽訂一式三份,拆遷雙方各執一份,再存檔一份。實際過程中至少需要簽訂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拆遷方只能帶走自己那份。

如果拆遷方要將簽字後的協議全部帶走,那麼被拆遷人一定要留一個心眼不要輕易妥協。不要讓拆遷方將已經簽字的全部的拆遷協議帶走,一定要保留一份協議原件,並確保協議內容與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一致,為被拆遷人事後要求拆遷方履行約定留下充分的證據支持。

二、無法阻止拆遷方帶走協議,一定要保留相關證據 在徐曉倩拆遷律師維權過的案件中,有不少被拆遷人因為拆遷方以"簽字的協議需要帶回蓋章"的理由將協議原件全部從被拆遷人手中"騙走"。等到再次拿到協議的時候,發現有些條款和當初協商簽字的內容不一樣了。


在實踐中,像張先生這樣的被拆遷人很難舉證證明這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方擅自改動過,首先是因為大多數的被拆遷人沒有意識要提前保留證據,所以一旦遇到這種情況對被拆遷人的維權是相當不利的。 因此,如果被拆遷人沒有辦法阻止拆遷方執意帶走協議,那麼被拆遷人就一定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籤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儘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也就是說,只要被拆遷人有證據證明最終的協議並非自己在自願、清楚真實意思的前提下籤訂的,拆遷協議是有可能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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