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許可證不斷續期,裁決案件中被拆遷人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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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念純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徵收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依據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或是地方性規定開展的拆遷項目,既有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的,也有牽涉農村集體土地的。這些項目的啟動特點是,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後為其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沒有達成補償協議,雙方將通過申請行政機關裁決的方式解決爭議。那麼,在這類案件中,當事人應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呢?本文,在明律師梁紅麗通過一起案件為大家展示這類案件中所需注意的問題。

拆遷許可證不斷續期,裁決案件中被拆遷人權益如何保障?

【案情介紹:不斷續期的拆遷許可證】

委託人楊先生家的房屋位於C市某區前北營村199號,該房屋是楊先生於1956年購買的,擁有合法的地契證明並得到村委會的認可。

2013年,由於中國人民大學要在某區建設新校區,楊先生的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但是,由於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楊先生一直未與拆遷方就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致。

2013年11月28日,C市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中國人民大學核發C建通拆許字〔2013〕第37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2018年11月28日,經過先後多次續期,C市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再次對C建通拆許字〔2013〕第37號《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續期,作出C建通拆許字〔2013〕第37號續9《房屋拆遷許可證》,將拆遷期限延長至2019年5月27日。

2019年1月2日,中國人民大學向C市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出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申請。

2019年1月4日,C市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楊先生送達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房屋拆遷糾紛通知單》以及《答辯通知單》和《權利義務告知單》等文書。

中國人民大學認為,其拆遷項目以及拆遷許可證等各項手續均合法,補償安置也合理合法。因此,申請對委託人楊先生的房屋進行貨幣補償並要求楊先生儘快騰空房屋。

楊先生對中國人民大學這一做法表示不予認可。但是,徵收拆遷涉及到許多專業知識,楊先生自己難以與之辯駁。經過多方打聽,他找到了在明律師事務所擁有多年辦案經驗的梁紅麗律師。

【辦案過程:如何將裁決訴訟中止以爭取協商時間?】

梁紅麗律師認為,此案的當務之急就是準備好委託人楊先生參與裁決案的證據。律師反覆研究了中國人民大學的證據目錄和裁決申請書,並對房屋具體情況進行深度瞭解後,確定了接下來的工作目標。

第一,人民大學提交的申請人授權委託書中的簽名“楊XX”三個字及手印均不是委託人楊先生本人書寫和捺印,該筆跡系其家人摹仿、偽造。委託人楊先生作為當事人並不知情,也從未參與過任何關於拆遷補償安置的調解。

由於現在委託人的重大權益受到影響,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故申請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該簽名筆跡進行鑑定,以示公正。

第二,委託人楊先生房屋被“中國人民大學東校區拆遷項目”納入拆遷範圍。根據該項目公告的《補償安置方案》,委託人得知此項目由C市某區某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相關拆遷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則為該項目的實施主體,兩方都是拆遷人。

現在,拆遷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將申請人訴至法院,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因此申請人民法院追加另一拆遷人C市某區某鎮人民政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律師發現楊先生的兒子在2010年曾經對該處院落進行翻新,並與楊先生進行了分家析產。C市某區人民法院也出具了民事調解書,認可該處房屋北房西側的兩間歸楊先生的兒子所有,因此,楊先生的兒子也應作為被拆遷人之一。

綜合以上三點分析,梁紅麗律師認為,此次中國人民大學申請裁決,並未查明事實依據,證據也不清晰。

在裁決案的代理進程中,由於舊的拆遷許可證已經錯過了最佳訴期,梁紅麗律師團隊又火速針對最新一期拆遷許可證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在拿到信息公開的結果後,團隊第一時間準備好了針對該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

梁律師認為,新一期的拆遷許可證也存在諸多違法之處。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然而,C市某區住建委作出京建通拆許字〔2013〕第37號續9《房屋拆遷許可證》後,並沒有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也未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此外,本次拆遷範圍註明不含非住宅,但是持證人中國人民大學在實際的規劃拆遷範圍內卻包含了廠房、村委會用房等非住宅,與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範圍存在出入。

於是,梁律師指導楊先生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後,又在第一時間向C市某區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審理申請書》。

因為,新一期《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有效是行政裁決申請的前提,申請人申請複議新一期《房屋拆遷許可證》一案的結果,將對C市某區法院審理裁決案產生實質影響。

在上述多方面複雜背景下,裁決案被依法中止了。這樣,律師就為楊先生爭取到了一定的時間來與拆遷方進行協商談判,也安撫了楊先生原本焦慮不安的心情。

在為委託人爭取到的三個多月的時間裡,梁紅麗律師多次指導委託人與中國人民大學進行談判,並積極與法官進行溝通。法官在對梁律師的專業水平予以高度肯定的同時,積極協調雙方進行談判溝通。

最終,中國人民大學撤回了自己的起訴,與楊先生一家達成了補償協議。在增加了貨幣補償的同時,安置房的面積與戶型也達到了楊先生一家的期望,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不同於徵收補償糾紛,拆遷許可證類案件因其所適用程序和法律規定的不同而有著相對獨特的操作要點。及時諮詢律師化解訴訟糾紛有時是解決此類案件的關鍵,實質性化解拆遷補償爭議才是專業拆遷律師與拆遷方所共同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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