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徐亮:目前該如何保障“非債務人”的個人隱私是個重要關鍵

媒體人徐亮:目前該如何保障“非債務人”的個人隱私是個重要關鍵

截至到目前,P2P網貸行業監管還在不斷的升級,各地也出現了P2P網貸平臺“一刀切”的情況出現,而現在“非債務人”的個人隱私如何保障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方案,甚至到現在很多與債務無關的人員還在不斷的遭受外包公司催收人員的騷擾。

到底什麼是“非債務人”?

我們也看到很多人都在問什麼是“非債務人”,今天我們就簡單的說一下:所謂非債務人就是與債務無關的人員,比如說通訊錄、通話記錄裡面的人,這些人本身的存在就與債務人的債務問題沒有任何的關聯性,他們受到催收公司的騷擾也是和債務人認識或者聯繫過而已,按理說這些人是不應該受到債務人的牽連遭催收公司的騷擾的,但是由於和債務人認識或者通過電話,這些催收公司就非法的騷擾這些“非債務人”,在我國法律上這種行為是違法犯罪的一種行為。

既然與債務人的債務毫無關聯,那麼這些“非債務人”的信息他們是從何而來呢?

一般的來說,用戶在安裝這些P2P網貸平臺手機APP客戶端的時候,他們的手機APP客戶端就讓用戶點擊使用所獲取的權限的,就是因為用戶授權的這些權限,這些網貸平臺的APP客戶端自然也就能讀取用戶手機裡面的資料。

而在用戶申請的貸款逾期時或者逾期週期比較長的,這些網貸平臺就會以“債轉”的方式將這些逾期的債務人信息轉讓給所謂的第三方資產公司,而這些網貸平臺所“債轉”的內容內就包括了這些與債務無關的信息,隨之而來的就是這些催收公司不斷騷擾與債務無關的人員,意圖以這些與債務無關的人員向債務人施壓的方式來達到催款的目的。

這應該屬於“非債務人”的隱私信息吧?

說白了,我們日常通過認識而相互留下的聯繫方式這屬於正常的範圍,而網貸平臺是通過用戶下載其APP客戶端非正常方式獲取的信息那就涉嫌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在我國法律上有著明確的量刑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而這些網貸平臺以及很多APP軟件都是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取的用戶隱私信息,也沒有說明用戶隱私信息的使用範圍,所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這是犯罪行為。

媒體人徐亮認為:根據目前P2P網貸行業市場的情況來看,如果保障“非債務人”的個人隱私是社會上出現的一個緊要的問題,而目前的個人信息保護方案很明顯的不適應於當前的社會環境,所以,相關部門應該出臺相關的P2P網貸行業獲取的“非債務人”隱私信息處置方案來保障“非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畢竟,“非債務人”這樣的一個群裡既不是債務人也和債務毫無相關,理應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保障其不被犯罪分子迫害,更要保障其不受犯罪分子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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