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檢察院不予立案 你可以試試這樣的方法將對方繩之以法

這件事發生在小編自己的身邊,小編的一個遠房舅爺娶了兒媳婦後,就沒過上一天舒心的日子。兒媳婦不但將老人攆到屋簷下的小窩棚里居住,還不給老人飯吃,老人被逼無奈只得自己在外面搭灶做飯。一天兒媳婦路過,嫌棄老人燒火的煙燻到了自己,一腳把鍋踢翻了,老人當天晚上就上吊自殺了。對於這個人間悲劇,小編除了嘆息兒子的不孝、村委會的不做為之外,下定決心提起了刑事自訴,讓兒媳婦進監獄蹲個一年半載,而這樣的過程就是刑事自訴的意義。

公安局檢察院不予立案 你可以試試這樣的方法將對方繩之以法

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只要判決被告人有罪並處以刑罰,被告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有四種刑事案件不歸公安局管,只能當事人自己去法院起訴,這就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其中包括:侮辱、誹謗罪的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案件;虐待罪的案件;侵佔罪的案件。這四種案件主要是因為通常屬於家事或者不直接牽扯公共利益的私事,國家公權力在這類事務上需要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權,不宜過度干預。實踐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侮辱、誹謗類居多。一些人在網絡上的肆意發表言論侮辱他人人格,或者編造謊言醜化他人造成惡劣影響,就是侮辱、誹謗類的案件。遇到這一類的案件,當事人在選擇民事起訴的同時,可以選擇去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這實際上是打擊對方,最有力的方法。

刑事自訴案件程序和民事案件有些相似,被害人書寫《刑事自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而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刑事自訴案件反訴狀》、《刑事答辯狀》來為自己辯解或者提起反訴。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涉嫌犯罪又具有逃跑、串供、自傷自殘等情形,可以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的刑事強制措施。這個過程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經過檢察院批准,法院就能決定並執行。開庭審理後,法院一旦判決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要進入監獄服刑,從這一點來說,和普通的刑事案件沒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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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除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還有一種就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裡說的“輕微”犯罪是指除了“告訴才處理”的四種犯罪之外,其他的、法定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這一類案件當事人既可以選擇報警讓公安機關處理,也可以選擇自己動手。常見的是輕傷級別的傷害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這些輕微刑事案件,原則上講也屬於公訴案件的範圍,但是鑑於其通常不是特別複雜,有時候即使不依靠國家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被害人自己也能收集充分的證據。因此,對於這類案件,法律允許被害人在能提供證據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直接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刑事自訴案件最後一類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本應當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卻不予追究的案件。這一類案件有點監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意思,也是被害人維護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前提是,被害人必須取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管的證據。

這一類案件具體程序是,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後,被害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也可以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另外,被害人取得公安機關不立案通知書後,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同樣道理,在檢察院階段,如果檢察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包括絕對和相對),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立案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法院按照自訴案件進行審理,並最終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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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類案件沒有刑期的限制,但是範圍要求很嚴格,那就是被害人“人身和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另外再次強調一下,必須取得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檢察機關不起訴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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