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美國企業海外收入,哪些可免稅?

新稅法是半屬地主義新稅制。美國企業海外收入,哪些可免稅?哪些不可以免稅呢?新稅法環境下,如何合理避稅?新稅法有哪些防避稅的條款呢?本文根據對加州註冊會計師,知名國際稅法專家何美惠的電視訪談整理成文。並由何美惠增訂內容。

新稅法,美國企業海外收入,哪些可免稅?

一、美國公司海外收入,哪些情況下可以免稅?

以美國投資人劃分:

從事海外投資的美國投資人中,只有C-Corporation擁有這種屬地繳稅的福利。個人、Pass-through Entity(轉嫁企業等),仍然是屬人主義,海外收入仍然需要100%繳稅。Pass-through Entity(轉嫁企業)是指S-Corporation、LLC和Sole Proprietorship等,企業不繳稅,收入用K-1分項轉嫁給企業主,由企業合夥人去報稅和繳稅。

新稅法,美國企業海外收入,哪些可免稅?

1、新稅法中,Pass-through公司老闆商業收入如何抵減繳稅?

以被投資海外企業的型態劃分:

在海外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分配的盈餘,可以100%抵扣,不用繳稅。美國母公司不必控股,只要擁有10%以上股權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在海外成立分公司,在海外營業,營業收入帶回美國,仍然需要100%交稅。

以收入型態劃分:

不是每一種海外投資都可以免稅。海外子公司若是消極生意(Passive Business),賺的是Passive Income如股息、利息、租金收入等,即使不分配股息,這些收入也要當年繳稅。這就是所為的Subpart F Income。只有做積極生意(Active Business)的海外子公司所分配的股息,才能免稅。

例如,開工廠等是Active Business。蘋果公司的海外子公司(A)開工廠做消費品手機,那麼A公司分配的股息,蘋果公司可以100%免稅。如果A公司把股息分給另一家蘋果擁有的公司(B),再由B分配股息給蘋果公司,那麼B公司分配的股息就要繳稅。

以財產型態劃分:

從事海外投資的美國投資人中,只有C-Corporation擁有這種屬地繳稅的福利。個人、Pass-through Entity(轉嫁企業等),仍然是屬人主義,海外收入仍然需要100%繳稅。Pass-through Entity(轉嫁企業)是指S-Corporation、LLC和Sole Proprietorship等,企業不繳稅,收入用K-1分項轉嫁給企業主,由企業合夥人去報稅和繳稅。

新稅法,美國企業海外收入,哪些可免稅?

2、新稅法中,Pass-through公司老闆商業收入如何抵減繳稅?

以被投資海外企業的型態劃分:

在海外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分配的盈餘,可以100%抵扣,不用繳稅。美國母公司不必控股,只要擁有10%以上股權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在海外成立分公司,在海外營業,營業收入帶回美國,仍然需要100%交稅。

有形資產是屬地主義繳稅,無形資產仍是屬人主義繳稅。如你的海外收入是有形資產孳生的,完全100%免稅。如你的海外收入是無形資產孳生的,50%要交稅。

新稅法,美國企業海外收入,哪些可免稅?

二、川普稅改前,美國公司海外投資常用避稅方法有哪些?

美國國會也知道,屬地主義漏洞太大,容易避稅。新法中有很多防止避稅的條款。

要了解這些新稅法,要知道美國公司一般國際投資,在新法訂立前如何利用不同稅法避稅,以下說明:

“鑽各國法律不同所造成的漏洞。例如,美國以公司設立地作為公司的居住地(Residence),海外子公司盈餘,只要不分配就不課稅。愛爾蘭以總公司所在地作為公司的居住地,海外收入不課稅。蘋果公司就是用這漏洞,把利潤轉到愛爾蘭分公司。其他的方法如下:

  1. 向關係企業買高賣低,把利潤放海外。
  2. 把值錢的無形資產,如商標、專利權放海外,向美國公司收使用權。
  3. 關係企業借錢給美國公司,利息美國公司抵稅。或是把錢存海外,在美國借錢。Apple的現金90%以上在存在海外不繳稅,但在美國發債券付股息。
  4. Treaty shopping–利用所得稅合約來減稅。

美國企業滯留海外的盈餘,可以一次課稅新法有一個重要的條款,就是滯留海外,1986~2017年間累積的盈餘,視同在2017年底分配(Deemed Repatriation),一次課稅,但可以分8年繳納。現金或約當現金要稅率15.5%。盈餘如果已轉投資為資本財,則稅率降到7%。

Corporation今年就要享有100%股息免稅的優惠,一次性清除子公司累積盈餘是合理的。但是這法條不只適用於Corporation,連沒有享受免稅優惠的美國企業體如LLC、合夥、信託或個人,只要其海外投資標的有還沒課稅的累計盈餘者,這些盈餘也要視同在2017年年底分配。

新稅法,美國企業海外收入,哪些可免稅?

三、新稅法有四個重要的反稅基侵蝕法條

新法的四個重要的反稅基侵蝕法條(Base Erosion Anti-Avoidance Tax, 簡稱BEAT),就是要消除以上的避稅方法。這些法條也不只適用於Corporation。細節複雜,不能一一說明。

  1. 外國高回報收入課稅
  2. 限制關係企業利息扣除
  3. 國內向外國關係企業購買,課消費稅
  4. 限制條約可享的扣除額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從國際稅的角度來看,除了Corporate以外的企業體或個人,在這次國際稅改中,沒有吃到甜頭,倒吃到“棍棒”。

新稅法,美國企業海外收入,哪些可免稅?

四、新稅法環境下,美國會計師、律師忙於研究怎樣避稅

新稅法如此有針對性,避稅就非常重要。要不要改變美國企業的型態為C-Corporation?要不要改變海外公司註冊形式,把分公司重新組建、註冊為一個子公司,來享受免稅?如何把Passive Income變成Active Income?因為其中有很多細節,非常容易因不小心而一失足成千古恨。所以很多美國律師、會計師都在努力研究怎樣避稅和避免誤踏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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