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转发:邹平市文明养犬倡议书

邹平市文明养犬倡议书

市民朋友们: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饲养犬只已成为普遍现象,为保障公共安全,打造优美、和谐、宜居、文明的人居环境,我们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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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出遛犬要牵绳。市民外出遛犬请使用犬绳,不要带入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避免发生扰民或伤人事件。

2

宠物粪便随时清。市民户外遛犬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进垃圾箱),保持环境卫生。

3

文明养犬不扰民。市民养犬要防止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以免引起邻里纠纷。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携犬与他人同乘电梯。

4

养犬规范要遵守。市民养犬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管理。积极参加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办理养犬的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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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建设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邹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9日

知识链接: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6月2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八)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

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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