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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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麼是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也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係所產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具有以下的一些特點:

⑴ 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⑵ 勞動爭議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⑶ 勞動爭議必須是發生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過程中。


02

勞動爭議有哪些種類?

根據爭議發生的原因,可以將爭議劃分為以下幾種:

⑴ 因用人單位開除、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⑵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⑶ 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⑷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03

勞動爭議與民事糾紛有什麼區別?

勞動爭議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民事糾紛是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因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區別具體體現為:

⑴ 當事人不同。

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他們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隸屬關係,勞動者需要遵從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而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他們之間彼此是獨立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存在任何的隸屬關係。


⑵ 內容不同。

勞動爭議的內容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具體包括支付工資、遵守勞動時間、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給付保險福利待遇、履行勞動合同、給與培訓等等。

民事糾紛的內容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具體表現在物權、債權、人身權利,比如當事人因財產所有權而產生的糾紛,因債權而產生的糾紛。


⑶ 發生的基礎不同。

勞動爭議的發生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的勞動法律關係的基礎上;民事糾紛的發生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基礎上。


⑷ 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不同。

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律規範;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是民事法律規範。


⑸ 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發生之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協商、調解不是必經程序,而仲裁是必經程序,當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與勞動糾紛不同的是,民事糾紛的解決沒有規定仲裁,當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04

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

⑴ 參加勞動的權利。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或約定要求為其安排勞動崗位,並提供必要的條件;有權選擇職業;有權拒絕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有權不被非法辭退、解僱。

⑵ 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有權通過勞動獲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保障;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取得勞動報酬。

⑶ 休息的權利。有權在法律規定的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免於履行勞動義務;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不得違法組織加班加點。

⑷ 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有權獲得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有權定期健康檢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違章作業要求;女工有權獲得特殊保護。

⑸ 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有權參加各種職業培訓;有權獲得職業培訓證書。

⑹ 享受社會保險和勞動福利的權利。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失業、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保險費。

⑺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有權選擇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有權請求勞動仲裁機構依法處理爭議。

⑻ 參加工會和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有權組織和參加工會,參加工會的各項活動;有權對本單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批評和控告。

⑼ 決定勞動法律關係存續的權利。有權就勞動關係的延續、變更、解除依法單方作出決定或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05

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⑴ 勞動給付的義務。勞動者必須依照規定或約定從事實際勞動。

⑵ 提高職業技能的義務。

⑶ 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勞動紀律的義務。

⑷ 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

⑸ 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比如,依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保密的義務;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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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哥的生活日誌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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