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釋駿:投保人離世,保單怎麼處理呢?

劉釋駿:投保人離世,保單怎麼處理呢?

投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認定某人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考量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保險合同關係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義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或因某種法律事實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業已成立的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之中。

(2)實質要件-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缺少某一要件,不為完整意義的投保人,其合同權利將受到一定製約。

一、投保人死亡後,保單現價怎麼分配

劉達和楊楓是對世人羨慕的恩愛夫妻,家裡添丁後更是美滿。但天有不測風雲,去年年尾的一場交通事故奪走了劉達的生命,一個幸福的家庭瞬間瓦解。劉達除了妻兒還有母親和一妹妹。劉達兩年前通過做保險代理人的妹妹投保了一張自己為投保人,妻子楊楓為被保險人,兒子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到了今年3月又要繳費的時候,剛剛走出陰霾的楊楓想變更這張保單的投保人為自己,這時劉達的妹妹則說這張保單的賬戶價值有30萬,其中有10萬應該補償給自己的母親。但楊楓則認為丈夫拿兩人的共同財產購買的保單,是丈夫和自己共同財產,保單應該歸自己個人所有。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那保單到底歸誰所有呢?保單的現金價值又該如何分配?

根據實際情況30萬的保單價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劉達和楊楓各擁有15萬的保單現金價值。劉達身亡後他所擁有的15萬保單價值就變成了遺產。根據《繼承法》規定,15萬的遺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母親,妻子,兒子三人平分,各佔5萬。如果楊楓要變更投保人將保單歸為自己所有,那麼需要付給劉達母親5萬元作為補償。

題外擴展說明一下,如果當這張保單架構是以楊楓為投保人,劉達為被保險人,兒子為受益人的話,就不存在這種爭議了。被保險人劉達身故,保險公司按合同規定直接身故賠償金賠付給受益人,合同結束,整個過程簡單明瞭。夫妻雙方都是這個家庭的支柱,一張保單是不能應對所有危機的。

二、投保人身故後,受益人的權利怎樣主張

女兒小王以母親的名義購買了一張保單,父親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母親兩年前意外身故,但是小王一直這張保單續費,保險合同一直生效。最近小王交費時在手機APP意外發現,父親把受益人變更成了想再娶的女人。但《保險法》第四十一規定,被保險人的確有權變更受益人,這時小王要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此情況中作為投保人的母親去世時,其購買的保險仍在繳納保費,這時就應該申請進行退保或者是投保人的變更。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其繼承人要求承受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小王作為繼承人之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主張退保以分割保單現金價值,若父親不同意退保則需向小王支付與小王應分得的現金價值等額的金額。

老王和小王,本該是最親近的兩人因為一份保單父女反目,最後還要靠法律解決爭端,實在令人唏噓。早知如此不如把苗頭扼殺在搖籃中,母親離世後就著手處理保單,不要讓“怕麻煩”成為藉口。大家引以為戒。

三、投被保險人離世,身故受益金要用來償還生前債務嗎

老張自己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購買了一份大額壽險,指定兒子小張為保單受益人。老張身故後,小張作為受益人從保險公司得到300萬的身故保險金。沒想到,這筆錢的使用規劃還沒做出來債主就已經追債上門了。要求小張用這300萬“替父還債”。這錢,小張還能保住嗎?

小張是保單的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這300萬不屬於繼承自老張的遺產,而是小張的個人財產。既然是個人財產那就不需“替父還債”了,這錢,小張保住了。

不過,小張從父親處繼承的其他遺產,都是要首先用於還債。假設,小張還繼承了父親一套價值300萬的房產,那麼這套房產就要面臨替父還債的局面了。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要先還債剩餘部分才可繼承。

投保人是保單的所有人,一旦投保人發生不測,對保單的影響尤為重大。現今各大保險公司通過對市場的調查分析,陸續推出可設第二投保人的這一人性化舉措來不斷完善市場需求。

未來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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