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房開企業扣除土地款繳納增值稅能否全額開具專票

會計-房開企業扣除土地款繳納增值稅能否全額開具專票

會員:

我公司是河北省一家房開企業,2017招拍掛取得土地的某項目現已完工開始銷售,我公司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即在計算增值稅時以售價減除土地款的差額為銷售額,請問能否按售價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大成方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 18 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注:2019年4月1日後調整為9%)。第五條規定,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第六條規定,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第二條明確,《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由此可見,只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才需要通過新系統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現行政策,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額中扣除土地價款,未規定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綜上,你公司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 18 號文件的規定扣除土地價款後計算增值稅,並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注意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應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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