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公房原承租人死亡未變更承租人,同住人該如何分配拆遷款?

基本案情:

張先生作為雙目衚衕的承租人,他一直與妻子、孩子共同居住著兩間共有房屋。梁先生夫婦一共有三個孩子,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隨著子女們慢慢長大,兩間房屋自然是不夠一家人住了,於是張先生又自行加蓋了一間8米的自建房。隨後子女們也就相繼結婚了,大兒子一家三口的戶口在本院分戶,二兒子也在本院分戶,女兒和她孩子的戶口就與梁先生夫婦在一起。在2000年的時候張先生夫婦就相繼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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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張先生承租的公房即將面臨著拆遷,因為張先生一直是該住房的承租人,沒有變更,經共同居住人一起協商後,決定放棄其他安置方式,實行貨幣補償,並委託大兒子作為乙方與拆遷人(甲方)簽訂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乙方現有戶籍人口6人,應安置人口6人,分別是:1、戶主張一平(大兒子),張一平的妻子,張一平的女兒2、戶主張小平(二兒子),3、戶主張曉燕(女兒)之女黃靜。最後共獲得拆遷補償款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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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分配拆遷款時產生了分歧,張小平主張按3戶分,三兄妹各佔一份,張一平主張安置人口分,六個人各佔一份。兄弟之間互不相讓,各自有各自的意見。那麼補償款到底該如何分配呢?張一平找到了律師求助。

律師經過研究,得出如下結論:因為該案件的被拆房屋屬於公有住房,原房屋承租人去世後也沒有更改該房屋的承租人,作為被安置對象的六個人都是原房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取得的貨幣補償款應該用來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如果被安置對象之間不能夠達成共同購買房屋的協議,那麼每個人就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住房方式,也都有權分屬於自己的那一份補償款。所以,被安置的共同居住人對於拆遷補償款具有平等的權利,應該按照被安置人一人一份進行分配、均等分割的原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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