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返還!首例個人大病求助案宣判

全額返還!首例個人大病求助案宣判

(農健/圖)

(本文首發於2019年11月14日《南方週末》)

公眾對於個人大病求助行為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兩個環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善款使用的正當性。

北京朝陽法院望京法庭庭長王敏認為,從這起案例來看,一方面籌集款項由互聯網平臺持有,沒有分賬管理,缺乏第三方監管;另一方面籌款由發起人一次性提現的方式支付,如何使用也缺乏監管,“這兩方面是目前最大的漏洞。”

“救救我身患重病才6個月的孩子吧,還他一個美好的未來。”

2018年4月15日,28歲的莫先生為了其重病的孩子在籌款平臺水滴籌上發起籌款,目標為40萬元。一天時間,6086位愛心人士捐款共計153136元。

一件原本是愛心救助的眾籌項目幾個月後卻變了味。

2018年7月27日,莫先生孩子去世五天後,水滴籌接到舉報電話,稱籌款並沒有全部花在孩子治病上。當年9月,水滴籌將莫先生告上了法院。

2019年11月6日,這起全國首例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引發的糾紛在北京朝陽法院宣判,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令莫先生全額返還籌款所得並支付相應利息。

不到兩年的時間,莫先生從一位求助人變成法庭裡的被告,其間究竟發生了什麼?近年來,網絡個人大病慈善眾籌頻頻出現爭議,“第一案”的宣判能否揭示背後更多原因?

“救命”的15萬籌款

2017年9月,家住浙江的莫先生與妻子許女士喜得一子。兒子出生2個月後被發現患有罕見病——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徵,屬於染色體缺陷病,治療費用高昂。

在沉重的經濟負擔下,2018年4月,莫先生嘗試使用水滴籌進行網絡籌款。

水滴籌是北京縱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的運營項目之一,該公司成立於2016年,主要運營項目有水滴互助、水滴保險商城、水滴籌、水滴公益。其中水滴籌作為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被公眾熟知。

“將民間‘互助互濟’的線下行為搬到社交網絡上,通過親友分享、移動支付等方式幫助陷入困境的大病患者及家庭便捷地發佈、傳播求助信息,贈與人也可以更方便地進行幫扶。”水滴籌、水滴公益聯合創始人徐憾憾向南方週末講述平臺建立的初衷。

這類個人大病救助籌款平臺,近年來在網絡上相當活躍。當家庭遭遇變故或重大疾病時,很多網友通過網絡平臺發佈個人求助信息,以解眼前的困境。

水滴籌提供的一組數據,顯現了個人網絡救助的規模,“自2016年水滴籌成立,截至2019年6月底,共籌得200億元的醫療救助款,超過2.5億愛心人士參與,共產生6.5億人次的愛心贈與行為”。

其中,“6.5億人次的愛心贈與行為”得以實現,也是基於中國社會的現實。

2016年9月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明確規定個人不能發起公開募捐。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副主任闞珂在接受採訪時指出,慈善法並不禁止個人求助。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慈善聯合會法律顧問張凌霄向南方週末解釋,之所以沒有禁止個人求助,是考慮我國扶危濟困的傳統文化,“為真正需要的人保留了一條私力尋求救濟的渠道”。

因此,水滴籌、輕鬆籌、愛心籌等個人大病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獲得了發展空間,朋友圈等個人社交領域也成為愛心籌款項目的重要傳播渠道。

“這些平臺極大地降低了公眾發起籌款的門檻,充分調動起了底層民眾的自救、互助能力。”張凌霄認為好處很明顯。

不斷髮酵的質疑

但近年來,個人大病求助頻頻出現誠信問題。

2017年,“蘇州小夥”發帖稱自己家境貧寒,母親患乳腺癌,籌款30萬元治病。後有醫生怒斥他陳述的病情與事實不符,他們需要自費的醫藥費僅有6800元;

2018年,女童王鳳雅的父母為患有視網膜母細胞瘤的女兒在多個平臺展開眾籌,有網友指責王鳳雅的父母涉嫌詐捐,後經調查不存在詐捐;

2019年5月,德雲社相聲演員吳鶴臣突發腦出血住院,其家人在平臺發起了金額為100萬元的籌款,更掀起廣泛公眾討論,“有車有房,為何還來募捐?”

……

“實際上,公眾對於個人大病求助行為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兩個環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善款使用的正當性。”張凌霄向南方週末解釋,公眾會提出這些問題:“籌款受益人是否真得了病?治療該病是否真需要這麼多錢?所籌款項是否全部用於治療所患疾病?”

為了回答質疑,水滴籌相關業務負責人告訴南方週末,平臺在籌款發起、傳播、提現等整個過程中,會藉助社交網絡傳播驗證、第三方數據驗證、大數據、輿情監控等技術和手段對籌款進行全流程的動態監控。

但求助案例中暴露出的誇大病情、造假詐捐、籌款過多、隱瞞實際家庭條件、炒作營銷等誠信問題更多依賴於知情人、網友提供信息。

莫先生2018年4月15日發起籌款,其間,水滴籌就已接到信息,稱莫先生提供資料不實,“有門面房出租的收益”。第二天,莫先生按照水滴籌公司要求增信,解釋門面房是孩子爺爺的收入,其夫妻二人沒有工作,妻子剛剛找到工作。

隨後,莫先生提出了提現申請,資金用途表述為用於孩子抗排異、抗感染和心臟治療。4月18日,水滴籌公司將籌款153136元全額匯款給莫先生。

整個過程,從發起籌款到提現僅用了四天時間。

2018年7月23日,孩子去世。五天後,莫先生的籌款項目再起波瀾。

妻子許女士向水滴籌舉報,莫先生未正當使用網絡籌款:“……水滴籌的錢基本沒用……孩子父親是拆遷戶,家裡有房,還有店面,不存在借錢的情況……”

據當時的媒體報道,水滴籌隨後調查發現莫先生確實挪用了款項,同時來自醫院的調查顯示莫先生“存在消極治療的情形”。

2018年8月27日,水滴籌正式向莫先生髮送律師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還全部籌集款項,但莫先生並未如期返還。

2018年9月,水滴籌公司向北京朝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莫先生全額返還籌集款項153136元,並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隱瞞的財產和救助

在整個籌款事件中,雖然水滴籌做了一定的審核工作,但中致社會發展促進中心秘書長何國科認為,作為網絡技術服務公司,網絡籌款平臺在核實材料方面能力有限,“權力很小”。

張凌霄也認為,家庭財產狀況核查比對渠道非常匱乏,不能保證所有信息的真實和準確性。在實際操作中,平臺無法對求助人的工資收入、房屋財產、車輛財產等個人或家庭資產進行真實性的核實,只能靠求助人自證。

這起糾紛最終在法院的審理中明晰起來。

2017年11月,莫先生的兒子診斷為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徵後,先後在嘉興市當地醫院和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治療,總計產生醫療費35.5萬餘元,醫保報銷後個人支付部分17.7萬餘元。

在水滴籌籌款前,莫先生在醫院中獲得了愛佑慈善基金會資助的4萬元,以及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見病防治基金會救助的2萬元,但籌款時,莫先生並未披露相關情況。

此外,法院查明,莫先生在通過網絡申請救助時隱瞞了其名下車輛等財產信息,也沒有提供妻子名下財產信息。

同時,莫先生通過水滴籌發佈的家庭財產情況與其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時自行申報填寫的內容、妻子的證言等也存在多處矛盾。

莫先生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自辯,申請籌款是水滴籌工作人員幫忙辦理,自己對許多事項不清楚,“工作人員讓我提供的材料我都提供。”關於車,他當時跟工作人員都講了,“因為當時孩子要看病,怕感染,不能坐公共交通,只能用自己家的車”。

莫先生稱水滴籌款項是用於償還兒子治療所欠的債務。但是其與平臺、捐贈人約定的籌款用途明確為用於2018年4月15日後其子治療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徵、心臟疾病而發生的醫療費。

為此,法院認定儘管莫先生之子的病情及治療情況基本真實,發起籌款時也確有求助意願和客觀必要,但在求助時隱瞞了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莫先生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構成違約。

庭審中,莫先生承認違背上述約定,並未使用籌集款支付兒子後續醫療費。

真實性的審核誰承擔

那麼,如果出現求助人違約,籌款平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在莫先生的案例中,如果他的妻子沒有站出來舉報,莫先生的行為又由誰來監督呢?贈與人的權益誰來保護?

對此,何國科認為目前平臺並沒有被賦予足夠的義務做監督工作。因為根據現有法規,《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平臺需要履行的法定義務只是做好風險防範提示,並且明確告知公眾個人大病求助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而真實性由發起人負責。

對於保護權益,何國科也表示憂慮。目前對於贈與人來說,維權成本太高。責任追究機制尚不完善。平臺作為原告起訴欺詐者的權利,也存在一定問題,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制,“已經出現的案例只是按照合同法來規定”。

但審判該案的朝陽法院望京法庭庭長王敏卻在11月6日的新聞通報會上指出:“求助信息的真實性,是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行為的根本基礎和核心關鍵。這個真實性的審核義務,必須由平臺來承擔,不容推卸。”

為此,本案的宣判也呈現了兩方面的意見。

一方面,法院根據合同法判決。根據《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在發起人有虛假、偽造和隱瞞行為、求助人獲得資助款後放棄治療或存在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時,水滴籌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故對水滴籌要求返還籌集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水滴籌的問題:未盡到嚴格形式審查義務,未妥善履行嚴格監督義務,存在審查瑕疵。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籌集款,該籌集款應根據《用戶協議》、《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比例原則,公開、及時、準確返還贈與人,除非原贈與人明確同意轉贈他人。

“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已經成為互聯網捐贈中作用最廣、影響最大的方式之一。”王敏指出,此次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一些問題。比如,法律定義不清,規定過於原則,比如慈善法對個人求助沒有明確規定。在一些地方規範性文件中,雖然明確了求助人需對求助信息真實性負責,但並未做出細化、具體的規定。

王敏認為,從這起案例來看,一方面籌集款項由互聯網平臺持有,沒有分賬管理,缺乏第三方監管;另一方面籌款由發起人一次性提現的方式支付,如何使用也缺乏監管,“這兩方面是目前最大的漏洞”。

明確監管部門

“一旦公眾對互聯網個人求助產生信任危機,將直接衝擊現有救助體系,損害的不僅僅是慷慨解囊的捐贈人,更損害未來真正需要救助的潛在不特定群體。”王敏強調。

對此,王敏在案件審理後,為個人大病救助網絡眾籌提出了若干建議,如儘快完善立法、加強行業自律;構建募集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實現網絡平臺自有資金與募集資金的分賬管理、定期公示;實現籌集款扣劃至醫療機構直接用於結算,改變目前籌款人直接提現的方式,切實加強愛心籌款的監督管理和使用,降低資金風險。

其中,針對行業自律,2018年10月,在民政部指導下,水滴籌、愛心籌、輕鬆籌等3家個人救助籌款平臺聯合簽署發佈《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自律公約》(以下簡稱《自律公約》),《自律公約》明確規定,平臺應健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求助規模相適應的審核力量,實行機器智能和人工“雙審核”。

此外,《自律公約》規定平臺應建立“失信籌款人”黑名單制度,並在行業內實現黑名單共享,失信人將不能在任何平臺發起籌款,且會面臨追責。據瞭解,目前水滴籌失信籌款人黑名單已有24人。

“很快,《自律公約》將升級到2.0版。”徐憾憾告訴南方週末,“落地更多標準,審核也更加嚴格。”

“說明企業沒有迴避這個問題,也在積極尋找解決途徑。”對此做法,何國科給予了肯定。

當然僅僅行業自律是不夠的,眼下更需要明確籌款平臺的行政監管部門。

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陸璇告訴南方週末,作為一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與民政部門都可能有一定監管職責,“但沒有明確。”她認為這是立法滯後的問題。

而何國科認為,加強對平臺的規範和監管需要民政部門、網信辦、市場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等共同推進,而確定責任追究機制,平臺訴訟權利界定,專項賬戶的設置,哪些單位或部門負有行政監管義務等等,都需要通過立法來明確。

南方週末特約撰稿 張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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