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文新:區塊鏈的關鍵不是“去中心化”

鈕文新:區塊鏈的關鍵不是“去中心化”

把“去中心化”當成區塊鏈技術的一種“特色衍生功能”,這是對的,沒問題。但如果讓區塊鏈技術執拗於“去中心化”功能,甚至認為:達不到“去中心化”的效果就不是區塊鏈技術,那就錯了。

其實,區塊鏈不過是一種特色的互聯網技術,它之所以強於以往的互聯網技術,關鍵在於,區塊鏈技術通過一種制度設計,可以建立一種人與人或節點與節點之間的、新型的信任關係。如果這樣的一種制度設計得好,使鏈上人群彼此間可以建立起有效的、彼此可以充分信賴的“生態環境”,那自然而然地就會產生“無須傳統信任保證的權威機構”繼續擔承責任的過程,這就是所謂“去中心化”。由此可見,區塊鏈技術中的所謂“去中心化”,其實是個衍生品,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衍生品。

就目前而言,區塊鏈大致分為三類:公有鏈(或稱公鏈)、私有鏈(或稱封閉鏈)、聯盟鏈。一般認為,公鏈是開放度最高的鏈,理論上說,全世界所有人或機構都可以隨時接入端口。問題是:既然全世界所有人或機構都可以隨時進入,那政府機構、司法機構是否可以隨時進入?它們在區塊鏈當中是否可以從事打擊違法行為的活動?我看不僅可以,而且必須,否則區塊鏈將成法外之地。既然如此,這個所謂的“公鏈”到底有沒有“中心”?

鈕文新:區塊鏈的關鍵不是“去中心化”

最近黃奇帆先生在一次講課中提到: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是相對的。第一,在區塊鏈中,只要每個人都記錄所有人數據,那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一箇中心,所以有人認為區塊鏈不是“去中心化”,而是“多中心化”,我更願意稱之為“多中心化”;第二,區塊鏈中一定有“群主”,這個群主是不是中心?第三,區塊鏈中的規則由誰制定?規則可不可以修改?制定和修改規則的人是不是中心?所以,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很可能是在“去化別人的、傳統的中心,而確立自己為中心”。

一系列的問題非常深刻。它告訴我們,誰有權利制定規則、誰有權利修改規則、誰有權利獲得鏈上所有數據誰就是“中心”。而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很可能就是“去化別人的、傳統的中心,而確立自己為中心”。

這樣案例實際很多。比如比特幣,中本聰是不是中心?Libra,如果它真能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則運行,那它一定會去化各國中央銀行——傳統的貨幣發行中心,而建立“Libra協會(聯盟)”這個貨幣發行中心,而且這個貨幣發行中心發行的貨幣還是世界貨幣,其功能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發行的特別提款權(SDR)還要強大,SDR只是個不流通的記賬貨幣,但Libra不僅流通,而且記賬。它為什麼遭到世界各國中央銀行反對?原因就在於“它去化傳統貨幣發行中心,而確立‘Libra協會(聯盟)’作為世界貨幣發行特權。

所以,區塊鏈技術必須努力建立“更加有效的信任機制”,大幅降低人與人(或節點與節點)之間的“因信任而產生的鉅額成本”,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生產和交易效率。但是,千萬不要執拗、執著於“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和企圖。我們必須清醒:從經濟層面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永遠是一切技術追求的核心目標,也是技術得以不斷髮展的關鍵性保障。

鈕文新:區塊鏈的關鍵不是“去中心化”

至於未來是否可以依託區塊鏈技術達成所謂“完全或一定程度的去中心化”效果,那應交由歷史去回答,而絕非當下就要刻意實現的目標,更不該是唯一目標。技術路線的錯誤會導致鉅額成本的浪費,比如Facebook施重金研發Libra,最後落得“擱淺”的命運,這對Facebook而言,不是一個巨大的浪費嗎?真心希望國內區塊鏈技術的開發者不要被“去中心化信仰”所困,而把精力放到建立“更加有效的信任機制”、並以此提高社會效率、降低社會成本的方向。

實際上,就現實而言,“去中心化”僅僅是區塊鏈的“技術幻覺”,其應用場景背離社會現實。比如,一個大毒梟可以是區塊鏈中的守法公民,但究其社會屬性那一定是罪犯,而他在區塊鏈中的“守法行為”可能正是為了社會犯罪,比如洗錢或收付毒資。這個情況不是沒有,特朗普在批評比特幣的時候就特別指出:比特幣讓數十億美元的毒資逃避監控視線。正是犯罪的存在,正是區塊鏈內部行為規範和社會要求存在差異,所以,政法體系必須有效介入區塊鏈的內部行為,而且必須以“中心”存在。這會不會降低區塊鏈所能帶來的效率?當然,但這是必要的成本。

基於上述道理我們推斷:在所有必須進行社會管理的領域中建立區塊鏈系統,這個區塊鏈系統絕不可能是“去中心化”的過程,尤其是在“必須有強監管存在”的領域,比如金融領域,它最適合區塊鏈的“技術應用”,場景非常豐富,但絕對無法擺脫“監管所構成的中心化”約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