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點事兒”系列之“帶病回鄉”

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呢咱們繼續聊聊“那點事兒”,這一期的主題是帶病回鄉那點事兒。

“那點事兒”系列之“帶病回鄉”

首先,咱們說一說什麼叫“帶病回鄉”。

“那點事兒”系列之“帶病回鄉”

什麼叫“帶病回鄉”?

在《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這裡的患病是指慢性病,慢性病不是指某種疾病,而是對起病隱匿,病程長且遷延不愈,病因複雜,需長期醫療服務,給生活和工作帶來嚴重影響的一類疾病的總稱。

那麼問題來了!

“那點事兒”系列之“帶病回鄉”

question 1 所有退役軍人都可以申請“帶病回鄉”嗎?

並不是。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2011年7月29日修訂)"第二十三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於服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從部隊退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此外,符合政府安排條件的退役軍人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已經由職工醫療保險進行保障,所以是不能認定的。

question 2 認定“帶病回鄉”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呢?

“那點事兒”系列之“帶病回鄉”

在《民政部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民發〔2009〕166號)裡面是這麼規定的: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生活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並提交或具備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戶口本;

(三)退伍軍人證;

(四)軍隊醫院證明,具體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須能取得該醫院或上級衛生部門確認);

2.近期從軍隊體系醫院複印的蓋有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原始病歷。

(五)蓋有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複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看到這裡,有人會問咯,備齊這些資料我去哪裡辦理呢?不要著急,《通知》裡面給大家寫清楚了,待我細細道來~~~

question3 如何辦理?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現在應該是到縣級人民政府滴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咯,下面小編就統統改成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咯)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安排申請人按照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規定或到指定的醫院對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對於在部隊所患慢性病未痊癒的,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表格樣式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由縣級或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規定。

審批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簽署意見,批准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補助及享受其他相關待遇。對於由縣級或地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的,審批機關需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上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

整個流程走一遍之後,大家肯定還有一些問題想了解,咱們繼續解答。

“帶病回鄉”慢性病範圍是什麼?

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按照民政部《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試行)》(民發〔2011〕208號)列舉的常見慢疾病或功能性障礙的規定執行,適用於在部門患病未能治癒,殘情達不到評殘標準規定的等級,其所患慢性病相當於十級殘情以上的帶病互相退役軍人。對於本範圍未能列入的少見的慢性病,其病情相當於十級以上殘情者,可參照相應系統慢性病認定。

現在醫療條件 也好了,如果這個慢性痊癒權後,辦理了“帶病回鄉”的退伍人員還能還能繼續享受待遇嗎?

不可以咯,根據民政部《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 》(民發〔2009〕166號)規定,已經治癒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

好啦,今天的“帶病回鄉”這點事兒系列就到此結束,大家還有什麼關心關注的問題,可以給留言,小編下期給您一一解答。

“那點事兒”系列之“帶病回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