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債券交易員侵佔近9000萬 中航、海通證券等被算計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兩則職務侵佔罪判決書,揭露了一起11年前涉及多家金融機構固定收益交易員間,相互勾結的職務侵佔大戲。該案件事涉中航證券、榆次農商行、海通證券、人保資管、交通銀行、工商銀行等多名金融機構員工。兩起案件共計侵佔所涉及金融機構資金近9000萬元。

所有上述利益輸送行為均經過兩個公司開設的丙類戶完成。2007年下半年,梁某甲與賴某預謀,由賴某成立丙類戶公司,梁某甲介紹債券市場交易員,利用交易員從事銀行間債券交易業務的職務便利,與賴某控制的丙類戶合作進行債券交易,共同謀取利益。

2008年1月、7月,賴某、王某玲實際控制的丙類戶上海唐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海泰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先後分別與興業銀行、包商銀行建立債券結算代理關係。

6名债券交易员侵占近9000万 中航、海通证券等被算计

中航證券債券交易員獨自或夥同他人 侵佔3000餘萬元

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間,中航證券債券業務員張某在“07鳳凰CP02”等23只銀行間債券交易過程中,通過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等手段,將屬於中航證券的1637.842萬元利益輸送給賴某、王某玲控制的丙類戶唐紡公司、泰慧公司。

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王某勇與榆次農商行債券交易員張某兩人在“08陝東嶺”等8只銀行間債券交易過程中,通過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等手段,將屬於榆次農商行的875.602萬元利益輸送給賴某、王某玲控制的丙類戶。

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間,張某、王某勇兩人在“08農墾CP01”等4只銀行間債券交易過程中,通過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等手段,將屬於中航證券的利益124.516萬元輸送給賴某、王某玲控制的丙類戶。

2008年9月23日,張某以中航證券的名義,口頭委託榆次農商行、海通證券分別代申購面額1000萬“08網新CP**”債券,並指令兩家機構賣給中航證券。之後張某委託榆次農商行買入該筆債券並代持。

2008年9月26日,王某勇以榆次農商行名義,以全價100.3656從恆豐銀行買入面額3000萬“08網新CP**”債券。王某勇將上述面額5000萬的該筆債券委託長江證券(6.340, 0.00, 0.00%)買入並代持。

2009年3月13日,王某勇、張某商定經貴陽銀行將該筆債券賣給包商銀行,張某將二人商定的交易要素告訴梁某,梁某當日根據張某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王某林委託包商銀行以全價102.0190將該筆債券買入,同時指令包商銀行以全價103.0772賣給榆次農商行。上述交易獲利52.39萬元。

2009年7月14日,王某勇、張某商定將該筆債券賣給包商銀行,張某將二被人商定的交易要素告訴王某玲,王某玲按照張某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包商銀行以全價103.7738買入該筆債券,同時指令包商銀行以全價106.0824賣給華夏銀行,上述交易獲利114.41萬元。

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工商銀行資金營運中心債券交易員王某甲(另案處理)與張某預謀後,在“08鐵道部MTN2”、“08中石油MTN1”二支銀行間債券交易過程中,通過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等手段,將屬於工商銀行的利益413.615萬元輸送給賴某、王某玲控制的丙類戶。

上述獲利數額均由涉及的個人私分非法佔有為己有。

2016年3月22日,張某在北京財通證券公司被公安機關抓花;2016年5月6日王某勇在上海國家會計學院接通知後主動投案。

案發後,張某退繳違法所得2000萬元,王某勇退繳違法所得64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王某勇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共同或各自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且張某利用他人職務便利,共同侵佔他人單位財產,其行為均構成職務侵佔罪。由於二人積極退贓,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某手財產500萬元;判處王某勇有期徒刑3年;違法所得依法追繳。

6名债券交易员侵占近9000万 中航、海通证券等被算计

海通證券交易員穿針引線 侵佔多家機構共計5000餘萬元

2008年上半年,梁某甲找到海通證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員楊某,希望利用楊某從事銀行間債券交易業務的職務便利,通過樑某甲將屬於金融機構的利益輸送給賴某、王某玲控制的丙類戶後,由個人私分。

楊某於是穿針引線,又先後找到人保資管固定收益部交易員謝某某、交通銀行金融市場部高級交易員馮某、工商銀行金融市場部承銷發行處處長王某以及楊某甲(另案處理)一起合謀,採用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申購及代持、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博取國債邊際利益等多種方式,通過樑某甲將屬於上述金融機構的利益輸送給唐紡公司、泰慧公司,各方根據比例分配收益。

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間,楊某在海通證券自營的“08央票38”等19支債券交易中,採用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等手段,將屬於海通證券的利益2758餘萬元輸送送給賴某、王某玲控制的丙類戶。

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間,楊某和人保資管的謝某某合謀,採用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委託其他金融機構申購、代持等方式,將屬於海通證券和人保資管的779.33萬元利益輸送給賴某、王某玲控制的丙類戶。

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期間,楊某和交通銀行的馮某某合謀,以及楊某的職務便利,採取博取國債邊際利益、從一級市場安排券源、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等方式,將利益輸送到賴某、王某玲控制的丙類戶中,侵佔交通銀行、海通證券利益共計506.29萬元。

2008年11月,馮某所在的交通銀行主承銷“08中鋁MTN2”債券,馮某與謝某某商議,通過代持養券方式博取該債券收益。2008年11月3日,謝某某以人保資管名義委託國都證券代申購券面總額2億元的上述債券。2009年2月25日,楊某按照馮某的指令,安排梁某甲通過丙類戶沉澱券面總額1億元的上述債券利益。謝某某按照馮某提供的交易要素,安排國都證券將1億元面額上述債券以101.4681的價格賣出至包商銀行,梁某甲指令賴某、王某玲控制的泰慧公司委託包商銀行以上述價格買入,同時指令包商銀行以全價104.5216的價格賣出給事先聯繫好的交通銀行。上述交易侵佔人保資管利益304.33萬元。

2008年下半年,楊某與擔任工商銀行金融市場部債券發行處處長的王某何某輸送利益的相關事宜。2008年12月,工商銀行主承銷“08大唐集MTN1”債券,楊某與王某相商要操作該支債券。

2008年12月24日,楊某以過券為名通過公司審批,實際由海通證券出資直接申購券面總額2億元“08大唐集MTN1”債券,同時楊某以海通證券名義委託東吳證券為其轉委託代申購機構,東吳證券按照楊某指令,分別委託長江證券及寶雞商行代申購券面金額1億元、2億元的“08大唐集MTN1”債券。楊某將申購機構名稱及申購面額等交易要素告知王某,由王某安排分銷機構廣發銀行將券面總額5億元的上述債券分別賣出給海通證券、長江證券及寶雞商行。

買入債券之後,楊某、王某委託民生銀行、杭州證券、宏源證券等多家機構過券及代持後,於2009年1月12日,由梁某甲按照楊某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賴某、王某玲控制的泰慧公司委託包商銀行以全價100.2137的價格買入,同時指令包商銀行以全價101.5923的價格賣出給事先聯繫好的宏源證券。上述交易侵佔海通證券利益共計686.48萬元。

2009年2月,楊某、王某與工商銀行金融市場部自營業務部固定收益處處長楊某甲合謀,共同操縱券面額4億元“09國債02”債券的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並通過樑某甲將屬於海通證券的利益共計202.81萬元輸送給賴某、王玲玲控制的丙類戶。

經過審查確認,楊某參與債券交易30筆,職務侵佔數額共計5240.92萬元,謝某某參與債券交易5筆,職務侵佔數額共計1083.66萬元,馮某參與債券交易5筆,職務侵佔數額共計810.62萬元,王某參與債券交易2筆,職務侵佔數額共計889.29萬元。

2016年3月22日楊某在其乘坐的高鐵上被抓獲到案;2016年9月5日謝某某在其家中被抓獲到案;2016年8月31日馮某在其單位被抓獲到案;2016年8月31日,王某接他人電話通知後與偵查人員約定見面,後被帶回徐州。楊某退繳違法所得1280萬元;謝某某退繳違法所得100萬元;馮某退繳違法所得500萬元;王某退繳違法所得378.2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謝某某、馮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共同或各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王某利用自己及他人職務上的便利,共同侵佔他人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職務侵佔罪;楊某、謝某某、馮某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50萬元;判處謝某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判處馮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2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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