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上海分行:打擊“套路貸”鼓勵金融創新

本報記者 慈玉鵬 張榮旺 北京報道

銀行信貸監管的力度正不斷加大。

近日,央行上海分行印發《關於做好配合打擊懲治“套路貸” 加大消費金融業務創新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銀行規範開展消費信貸業務,嚴控資金流向各類“助貸平臺”,對已曝出問題的信貸業務嚴格落實整改要求。

業內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通知》雖由央行上海分行發佈,但對於全國的銀行機構具有指導意義。據其瞭解,目前已有多家銀行對助貸平臺資金流向進行審查,其中包括是否用於“套路貸”。此外,今年監管機構針對銀行與助貸平臺合作已屢次發文,在嚴監管的事態下,有些銀行已經縮緊了與助貸機構的業務合作,但風控外包現象仍存在。

監管趨嚴

記者採訪獲悉,多家銀行對於《通知》相關要求高度關注。

某華北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我們正在對此進行檢查,按照慣例來說,央行上海分行發文的時間較靠前,之後應會有全國性文件發出。《通知》推出後,我行對於與助貸機構合作的資金流向進行了追蹤核查,並對與助貸平臺合作的合規性進行了相應檢查,確保資金未被用於‘套路貸’。據瞭解,另有多家銀行也針對助貸平臺資金流向等方面進行了專項檢查。”

某金服機構工作人士告訴記者:“今年以來,助貸是很多互金機構、小貸機構轉型的方向,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部分資金開始流向各類助貸平臺,部分助貸平臺為銀行做隱性擔保,負責獲客和核心風控。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成為了一個資金方。不少助貸平臺為了追求利潤盲目擴大貸款規模,甚至存在部分助貸平臺用銀行資金開展‘套路貸’的現象,這對於銀行、客戶都是不利的,這可能就是本次央行發文規範的原因。”

上述華北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目前銀行與助貸平臺合作方面的監管正在不斷趨嚴,對於金融市場來說也是一個利好,因為助貸引發的一些亂象擾動了金融秩序。”

今年以來,監管機構針對銀行與助貸機構的合作曾屢次發文申明規範要求。

2019年9月浙江銀保監局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個人消費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合規底線。要求銀行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或為其提供資金放貸;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及變相增信。

10月,北京銀保監局出臺《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規定堅持內控先行,預先制定覆蓋全部業務環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落實自主風控原則,不得將貸款“三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加強資金用途合規性審查,按照穿透原則,嚴查資金用途合規性,嚴防信貸資金違規流入網絡借貸平臺、房地產市場等禁止性領域等。

蘇寧金融高級研究員黃大智表示:“在監管趨嚴的狀態下,不少銀行也收縮了與助貸平臺合作的業務規模。”

而就相關監管趨嚴對銀行的影響,一位北京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助貸公司多以金融服務公司、金融科技公司名稱註冊,能夠為銀行提供客戶流量。據瞭解,一些銀行的分行支行都有助貸渠道,但各個銀行對於助貸平臺獲客渠道的重視程度不一樣。若銀行將此類渠道作為一個主要的獲客來源,那相關監管趨嚴對這些銀行獲客的影響就較大。”

另一位東北地區城商行人士告訴記者:“助貸公司放大了地方性銀行放款邊界,銀行通過助貸平臺,實際上規避了屬地限制。監管對於銀行與助貸平臺的管理趨嚴,對於中小銀行來說,影響還是較大的,因為不少中小銀行會通過助貸平臺延伸觸角。”

風控外包猶在

目前來看,對於銀行與助貸機構的合作規範尚缺乏統一規定。

上述北京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就銀行與助貸平臺的合作,目前全國沒有一個統一規定,已推出的一些要求有些也不夠細化,例如‘核心業務不能外包’,但具體哪些是核心業務並沒有明確,各家銀行都有自己的考量。”

某股份制銀行零售信貸部人士告訴記者:“監管對於銀行與助貸平臺如何合作一直比較關注,但目前還沒有全國性規定出臺。目前來看,各個地域的監管力度都不一樣,像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區的監管就較為嚴格,有些地區的監管則較為寬鬆。”

黃大智表示:“實際上,對於銀行來講,與助貸平臺合作還是需要的。銀行需要獲客,助貸平臺需要資金,兩者合作是一個正常的商業行為,問題是雙方的邊界與職責有沒有確定好。只有釐清哪些是銀行該做的,哪些是助貸機構該做的,才能更好把控風險。”

上述某股份制銀行零售信貸部人指出:“雖然該方面還沒有全國性的標準出臺,但這並不意味著銀行無標準可依,監管機構對於雙方的合作目前還是做出了一些要求,例如風控獨立、數據合作合規等。”黃大智指出:“銀行在與助貸機構合作的過程中,應執行貸款三查流程,做好風控;嚴查貸款資金流向,確保貸款不存在流入股市、樓市等情況。其中,風控獨立是非常重要的一項。”

但目前來看,市場上仍存在銀行風控外包的現象。

上述某股份制銀行零售信貸部人表示:“據瞭解,在與助貸平臺合作的過程中,有些銀行對外號稱自己先做了一道風控,實際上並沒有。”

“有銀行在與助貸平臺合作的過程中,合作模式是助貸平臺提供流量和風控,而銀行只提供資金,不負責壞賬。” 某華南地區銀行信用卡業務人士表示。

一位金服機構內部人士告訴記者;“雖然不允許,但目前仍存在銀行要求助貸平臺兜底的情況。”另據記者瞭解,目前還存在助貸機構將經過篩選的借款人推薦給銀行,並引入融資擔保公司向銀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後由助貸機構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的情況。

此外,上述華北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監管條例明確規定貸款資金需按照貸款用途使用,支付給相關的交易方,這也是把控風險的一項措施。但不少助貸平臺對於客戶交易背景的真實性是不能保證的,很多助貸平臺提供的用戶都存在交易背景不真實的情況。”

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我們對不少助貸機構的風控能力進行了考察,無論是消費信貸方面還是小微信貸方面,大部分的結論是其風控能力還是弱於銀行的。在風控方面,銀行的處理經驗具備很大優勢,銀行若是不管風控,就算助貸平臺承諾兜底,但出現問題確定其能兜住嗎?如果兜不住,壞賬還是要銀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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