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分手後索要“分手費”合法嗎?看法官怎麼說

東北網11月16日訊(陳慧媛 金源 記者 佘雨桐)索要“分手費”是否合法?如果對方拒絕支付“分手費”可以向法院起訴嗎?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法官就日前審理的相關案例來說說關於“分手費”的那些事。

2019年5月,原告劉某向東安區法院起訴,依據一張欠條要求被告宋某償還其欠款100萬元,並稱該筆欠款為原告劉某與被告宋某用於共同投資的投資款。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查明,劉某與宋某之間並無共同投資行為,該筆欠款實為二人分手後劉某向宋某索要的“分手費”。

原來,2009年原告劉某在重慶經營生意期間與被告宋某相識,後二人確立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2015年5月雙方分手時,劉某稱自己無子女且沒有生活保障,並且在與宋某同居期間懷孕兩次並流產,故要求宋某給付100萬元“分手費”。因當時宋某稱無力支付,故為劉某出具了100萬元的欠條。

法院認為,該案中劉某提供的100萬元的“欠條”從表面上看是普通的欠款,但實為宋某給予劉某同居期間的經濟補償。宋某以金錢方式彌補同居期間劉某的青春時光,與社會道德相違背,不利於建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和價值體系,不具有正當性,違反公序良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東安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分手費”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彙,但實際上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關於“分手費”的規定。一般來說向法院起訴索要“分手費”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一方自願給予另外一方經濟上的補償以達到分手目的,法律並不禁止,法院也不干涉,這種自願給予“分手費”的行為屬於贈與行為,且以金錢的實際交付為準,是否給付“分手費”完全出於自願。不過這種債權關係屬於自然債權,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是基於履行義務的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法官指出,無論是正常戀愛關係的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係的終結,給付“分手費”都是基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如果雙方產生爭議要通過法院解決,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如果通過非法方式強行索要,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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