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為親友非法牟利,索普原董事長宋勤華被提起公訴

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日前,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宋勤華涉嫌為親友非法牟利、受賄罪一案,由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勤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勤華利用擔任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將本應由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相關採購、銷售業務,交給其弟宋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經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997年至2015年,被告人宋勤華利用擔任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下面行通鄭州律師事務所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我國關於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相關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麼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國有公司、企業以獲取財產上的最大利益為其目標,以國家授與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向投資者(即國家)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國有事業單位雖不以營利為其最終目的,但以國家撥給的經費為財產基礎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並承擔民事責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必然損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益、從而使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成為泡影。鑑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國民經濟中重要地位,本條對此種行為特以刑法保護。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用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於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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