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請託的事兒未辦成 “運作”費用能要回來嗎?


【以案釋法】請託的事兒未辦成 “運作”費用能要回來嗎?

案情

在日常生活中,基於所謂“人情社會”,常會遇到通過私人請託、走“內部關係”等不當方法謀求高校錄取名額和工作職位等,並向介紹人或中間人給付一定“運作”費用的情況。但若所託之事未能如願,這筆“運作”費用怎麼辦?還能不能要回來呢?法律對此有無規定?我們不妨看看下面這一案例。

【以案釋法】請託的事兒未辦成 “運作”費用能要回來嗎?

2018年,張先生的兒子參加高考,參照2017年的錄取分數線,張先生的兒子能上省內一所高校。但為了保險起見,張先生準備找人走走關係。經朋友介紹,張先生認識了王某。王某一口答應,但表示要花點錢。幾天後,張先生給了王某10萬元,王某保證讓張先生的兒子順利錄取,並寫了一張借條給張先生。雙方說好,事成之後就把借條還給王某;若事情辦不成,王某全額退還10萬元。

但出乎張先生意料的是,兒子最終也未能被心儀的省內那所高校錄取。為此,張先生打電話給王某,要求他歸還10萬元。可王某隻還了5萬元,剩下的5萬元以已經為張先生兒子上學請客花費了為由,不再歸還。據此,張先生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約定還款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條用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系因原告委託被告為其兒子錄取某學校辦理相關請託事宜所形成,通常理解就是託人情、找關係並給付被告高額運作費和報酬。該行為擾亂了高校正常的招生政策,破壞了社會公平,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間形成的上述口頭委託協議無效。王某收取請託人張先生費用後未完成委託事項,由此造成了請託人的經濟損失,對此王某存在重大過錯。而張先生明知請託事項不合法,仍委託王某辦理,對損失的發生也存在過錯,但被告的過錯明顯大於原告,原告、被告應該按三七開承擔責任。被告王某辯稱剩餘的5萬元已用於請託事項,因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據此,法院最終作出判決,對張先生10萬元的經濟損失,由被告王某承擔 70% 的過錯責任,原告張先生承擔 30% 的過錯責任,王某應返還張先生7萬元,但因王某已歸還5萬元,故王某應再返還張先生2萬元。

說法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張先生就其兒子高考錄取一事與王某達成的口頭委託協議,因擾亂了高校正常的招生政策,有違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七條和《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委託協議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的規定,王某應該返還張先生支付的10萬元錢。但鑑於張先生明知請託事項不合法仍委託王某辦理,其對自己經濟損失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故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法院最終作出了原被告按三七開承擔過錯責任,王某應再返還張先生2萬元的判決。

來源“清風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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