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收取“好處費”,單位開除他還得給賠償?

員工收取“好處費”,單位開除他還得給賠償?單位辭退違紀員工前未通知工會

在很多電視劇裡,能看到這樣的場景:老闆對“犯了錯誤”的員工,說一句“你明天不用來了”,然後員工就被“炒魷魚”了。但是在實際情況中,辭退員工能這麼隨意嗎?用人單位到底能否“直接”辭退員工呢?

員工收取“好處費”

單位以違反高壓線為由清退員工

2018年8月,南京某科技公司接到舉報,稱主管陳青(人物為化名)將客戶介紹給下屬,下屬談成業務後,為了表示感謝向陳青轉了1600元的感謝費。

8月24日,公司與人事找陳青談話,告知其這種違反高壓線的行為要清退。結果公司當天就關閉了陳青的郵箱、OA賬號等,並且在未書面通知陳青的情況下,直接將其辭退。陳青表示,“之前已經報警了,公司關閉了我的工作賬戶後,不安排工作,也不開解聘書,這到底算什麼呢?”2018年9月17日,陳青申請勞動仲裁未果,於是將公司訴至秦淮法院。

員工主張單位要給14萬賠償金

單位請求法院駁回員工的全部請求

陳青在庭審上表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8月份工資、賠償金和期權款,賠償金為20042元/月×3.5個月×2=140294元。”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0294元。某科技公司辯稱:陳青收受下屬趙某的獎金分成1600元,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陳青平均工資為11983.86元/月,而非陳青計算的20042元。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法院認為單位解除

勞動合同程序違法

應支付賠償金

瞭解了事情經過,那麼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呢?法院認為,這家科技公司從未以正式的方式通知陳青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相應的理由、依據,並沒有按照規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辭退手續。

其次,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這家科技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兩個多月後,向一個不存在的工會組織郵寄了情況說明,明顯未依法履行通知工會程序。

綜上,公司解除與陳青的勞動合同程序違法,應向陳青支付賠償金共計107786元。

收取“好處費”的行為

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單位為何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呢?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因為庭審中,被告陳述其未成立工會,且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相關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宜已通知到該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本案中,陳青收受下屬錢款,行為不當,被告某科技公司可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陳青進行處理,但相應的程序也應當符合被告規章制度及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綜上,單位解除與陳青的勞動合同程序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那麼陳青可能收取“好處費”的行為,對於本案的判決有什麼影響嗎?

法官表示,雖然判決作為用人單位的被告向作為勞動者的原告支付賠償金,但並不意味著法院對於陳青可能收受好處費的事實持肯定或者容忍的態度。“法院對於任何人不當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均一如既往地持否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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