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法草案二審:破解社區矯正難題

社區矯正是完善刑罰執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

10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作的關於社區矯正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今年6月,社區矯正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對比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社區矯正的性質和工作目標;對機構、人員和職責作出專章規定,強化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區矯正,保障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

在對社區矯正法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時,與會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趨成熟完善,進一步突出保障人權,可謂亮點紛呈。

增設法律責任專章,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設置法律責任,對於管理社區矯正對象,約束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性、嚴肅性具有重要意義。

草案二審稿增設了法律責任一章,對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社區矯正對象是否具有人身危險性?若其傷害他人怎麼辦?一些人存在這樣的顧慮。草案規定,社區矯正對象毆打、威脅、侮辱、騷擾、報復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草案還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有法律禁止行為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責。例如,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賄賂;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體罰、虐待社區矯正對象,或者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洩露社區矯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對依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等行為,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給予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誰來界定?”劉海星委員表示,對比社區矯正對象可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給予處罰,該條對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給予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誰來界定,不太明確。劉海星委員建議對該條進一步明確。

實踐中,存在因為社區矯正對象再犯罪或者脫逃而追究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情況。王超英委員認為,原則上只要工作人員履行了法定的職責,就不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也要綜合考慮工作人員失職與矯正對象再犯罪或脫逃等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判定。建議增加“追究法律責任,應當根據行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後果以及責任大小予以確定,實事求是,過罰相當”等表述。

明確機構職責權限,防止“脫管、漏管”

社區矯正從決定到執行,涉及法院、公安和監獄管理機關,如何加強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防止矯正對象“脫管、漏管”?

草案二審稿對社區矯正程序和社區矯正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職責作了規定。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問題,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細化程序規定,加強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作出以下修改:一是,針對實踐中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時容易出現爭議的情況,在草案第16條中增加規定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在作出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的執行地;社區矯正對象的經常居住地可以作為執行地。二是,為把好社區矯正入口關,確保社區矯正對象自覺接受監管,防止脫管、漏管,增加一條規定“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決定社區矯正,應當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責令其按時報到”。三是,考慮到由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決定收監執行,對於異地執行存在操作困難,增加規定可以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決定機關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草案應進一步明確社區矯正的機構、隊伍及其設置。”高友東委員認為,從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出發,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應包括管理機構與執行機構。管理機構的職能是從宏觀上指導、監督和檢查,執行機構則具體組織、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兩者具有相關性但職責各有分工。

高友東建議,立法時考慮自上而下建立社區矯正的管理機構和另行重建專門的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即在部、省(直轄市)、地級市三級建立社區矯正管理機構,統一級別、名稱、職責;並在縣(市、區)級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執行機構應有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社區矯正隊伍。

“在社區矯正工作實踐中,存在著因為各種原因,社區矯正機構拒絕或者不能及時接收矯正對象的情況。”衛小春委員認為,需要立法進一步強化社區矯正機構的責任,使被矯正對象能夠及時進入社區矯正機構。建議增加一款內容即“社區矯正執行地確定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接收矯正對象”。

推進高素質工作隊伍建設,提高專業化水平

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運用專業理念、知識和方法,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相應的心理疏導、技能培訓、社會融入、能力提升等,是社區矯正工作者的職責,也對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充實相關規定:一是,增加一條規定“國家推進高素質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和培訓,不斷提高社區矯正的規範化、專業化水平”。二是,將草案第8條修改為“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社會工作者,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三是,增加規定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依法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受法律保護。

從實踐中可以看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隊伍普遍存在法律專業知識有限、相關工作經驗不足等問題,制約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專業化和規範化發展。為促進社區矯正機構“精準用人”,羅毅委員建議將草案第16條修改為“國家推進高素質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選拔、配備、管理、監督和培訓,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專業化水平”。

周洪宇委員認為,從事社區矯正工作還應取得相關資質。“社區矯正工作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除了有意願、有熱情,還要有專業精神、專業素養和專業能力,所以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需要取得相關資質。”他建議,在草案中明確,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工作人員、志願者等人員,應該依法取得相關的資質。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黃美媚認為,社區服刑人員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應加強和完善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保障。社區矯正機構應為社區矯正警察以外的執法工作人員配備統一的制式服裝、工作證件、防暴裝備、執法記錄儀、投保意外保險傷害保險、發放值班加班補貼和辦案津貼等,保障其順利開展工作和享受相應的待遇。

專章規定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保護其合法權益

草案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作了專門規定。

相比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充實、細化了有關內容:一是,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二是,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對履職過程中獲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三是,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國家鼓勵相關社會組織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依法給予政策支持。

此外,草案第58條規定了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鄧麗委員認為,草案第58條的表述對矯正對象最終成為守法公民、融入社會非常必要。“但有一些例外情況,比如,有一些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今後想參軍,或者當警察,根據有關規定是不可以的。”因此,鄧麗委員建議在該條文末加一句“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這樣既保持不得歧視的大原則,又在實際操作中避免引起法律爭議。

“現實中還存在一些不滿16週歲、犯罪後不予判處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何毅亭委員認為,對這種情況的未成年人,除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外,也應當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情形,有針對性地實施社區矯正。何毅亭認為,對於這些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首先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明確未成年人在社區矯正中被保護的各項權利,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受教育權、隱私權等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重大影響的合法權益。(王嶺)


編校:侯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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