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解」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分別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後,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管轄。

多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由最先受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解讀:明確了不同情況下仲裁管轄權的確定規則。】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供與其請求事項相關事實的初步證據。

【解讀:需要注意!這裡並沒有要求提供充分證據,而是僅僅要求提供“初步證據”。勞動爭議當事人有無初步證據,影響的是仲裁是否受理;有無充分證據,影響的則是仲裁或法院是否支持己方主張。】

第三十六條 勞動人事爭議申請仲裁時效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仲裁時效中斷、中止的,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解讀:明確了有關仲裁時效中斷、中止的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承擔原則。】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請仲裁後至仲裁裁決前,因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因被申請人主體有誤、放棄仲裁申請等原因而撤回仲裁申請的,應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准予其撤回仲裁申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受理被申請人反申請的,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不影響被申請人反申請的繼續審理。

【解讀:明確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不影響已受理的被申請人反申請的繼續審理。】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

調解協議需要由第三人承擔義務的,第三人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者蓋章。

【解讀:雙方調解不能擅自約定由第三人承擔義務,需由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第三人確認;第三人未確認的,調解協議對第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