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東區:銀行員工冒名貸款潛逃19年被抓獲,侵佔公款48萬元終被判21個月, 你怎麼看?

蒂亙花海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即便潛逃19年之久,以依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涉案銀行員工劉某某,在1995年3月至1997年9月之間,利用職務之便,冒用他人姓名,私刻公章,辦理貸款手續,侵佔銀行資金共50.8萬元(期間歸還6.14萬元),1999年3月至2000年5月,採取偽制多名活期儲戶取款單證的手段,侵佔銀行資金共3.6萬元。

東窗事發後,劉某某開始了長達19年的逃匿之路。

直至2019年1月4日,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8月29日,劉某某退回贓款48.26萬元。日前,劉某某因職務侵佔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1個月。

何為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財,要取之有道。

小編認為,作為職場人,尤其是中層領導、財務人員以及負責採銷的工作人員,應該遵守基本的職業道德,不能被金錢矇蔽了雙眼,最終因利慾薰心,誤了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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