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事業單位編制考試公基法律知識:行政處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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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版塊,對於其中的決定程序和執行程序,尤其需要大家區分和掌握,在考查時多以概念性的考題形式出現,需要大家記憶準確,同時在做題時理解題意,對症選擇。接下來從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行程序兩大板塊來進行考點提煉總結。

  一、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通俗一點來理解就是“開罰單”的過程,主要包括簡易程序、聽證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種。在決定程序中的高頻考點就是程序適用的情形和條件的規定,比如簡易程序的適用情形、一般程序的條件要求、聽證程序中處罰聽證和許可聽證的區別點都是需要重點掌握的內容。

  (一)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主要是指事實清楚,處罰比較輕,程序簡單的事例,可以當場對其進行處罰,也被叫做“一人當場罰”,在這一部分需要大家重點去把握它的適用條件。

  1. 條件

  有兩項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

  第二,集中考察處罰種類的情形和幅度:公民50元以下罰款;法人1000元以下罰款;警告。只有這三種情形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

  2.執法人員權力義務

  權力:當場開罰單(填寫書面處罰決定書);如果是隻作出口頭處罰,那該項處罰並不成立,也就不需要執行。注意:不告知當事人權利,不聽取當事人申辯,行政處罰不成立。

  義務:當場表明身份,交付決定書,機關備案。

  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陳述理由,複議訴訟;張三接到了公安局罰款的處罰決定書,有權利去申請複議或者訴訟去救濟自己的權利

  義務:依法履行。結合上述案例,張三複議訴訟的同時也要執行該項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行為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所以複議訴訟也不能停止執行行政行為。

  題目中經常會出現選項公民100元的罰款或者法人2000元的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讓大家來判斷對錯,結合以上所學,應該是公民50以下,法人1000以下,故該說法錯誤。

  (二)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召開專門會議,由調查人提出指控、證據以及處理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在聽證程序裡需要大家重點把握舉行聽證會的條件。

  1.舉行聽證會的條件

  情形:責任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一般情況下,這三件事是可以召開聽證會的。

  程序:當事人主動申請

  費用:行政機關承擔

  2.聽證會的進行程序

  當事人三日內申請;機關召開聽證會七日前通知;聽證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由案外人主持聽證會;筆錄不作為決定的唯一依據。

  綜合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我們用下列表格來區分記憶。

  

晉城事業單位編制考試公基法律知識:行政處罰程序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就是普通程序。主要需要注意下列三項:

  1.行政調查:人數不得少於2人,通常一人為私,二人為公;全面、客觀和公正的調查;並應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2.決定:處罰決定由單位負責人作出,重大複雜情形由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

  3.當事人:享受了解和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可以通俗理解為是“收罰款”。

  (一)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或者訴訟來救濟自己的權利,但是不能因為自己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就停止執行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作為一項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所以複議訴訟也不能停止執行。

  (二)罰繳分離

  罰繳分離是指作出決定的機關和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作出處罰決定機關不能自行收繳。大家試想如果一個崗位既能開罰單,又能收罰款,則很容易產生截留私分、以權謀私的情形。所以由行政主體開罰單,由指定的銀行收罰款(當事人要在十五日內繳納),再由銀行上繳國庫。對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返還。這其中有一項例外情況:當場收繳

  1.當場收繳適用情形:20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時候難以執行的;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注意在第三種適用情形中只能當事人主動提出而不能機關主體要求對方當事人當場繳納。

  2.當場繳納程序: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的罰款收據;工作人員2日內交到單位,單位2日內交到銀行。

  綜上,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行程序內容,需要重點掌握其中的條件以及和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對比內容,這部分知識點需要理解並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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