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非法強拆,被拆遷人能申請哪些補償?又該採用何種方式維權?

雖然國家三令五申要禁止非法強拆行為,但就目前實際來看,被拆遷人在面臨拆遷時並不能完全避免,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強拆時有發生,事先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房子被別人拆了,房子內的物品損毀的十分嚴重,拆遷戶因此損失嚴重。那遭遇非法強拆,被拆遷人能要求哪些補償?又該採用何種手段維權呢?

遭遇非法強拆,被拆遷人能申請哪些補償?又該採用何種方式維權?

一、房屋被強拆後,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1、房屋價值的損失。可以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市場價值進行索賠。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3、租金損失以及其他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其他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拆遷人的補助和獎勵等。因被強拆,還面臨著租賃合同違約等困難,據此被拆遷人可以向徵收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4、因強拆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

遭遇非法強拆,被拆遷人能申請哪些補償?又該採用何種方式維權?

二、該採用何種手段維權?

1、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由此可以看出,面對違法拆遷及時提起行政複議,由複議機關及時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2、申請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於行政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強拆發生後,在確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違法且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作出強拆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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