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劉春生犯詐騙罪、阮宏潤犯詐騙罪強迫交易罪一案,二審維持原判

11月6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春生犯詐騙罪、阮宏潤犯詐騙罪、強迫交易罪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迎江區法院一審查明:2017年3月,安徽漢同公司承接宜秀區牛頭衝河(破罡湖段)防洪治理工程,並安排車隊進行土方運輸。被告人阮宏潤為了要承接該土方運輸,於3月26日帶人在該工地上,攔路鬧事,阻攔車隊行駛,影響工程進度,該公司被迫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後被告人阮宏潤才帶人離開。此後,該公司法人汪曉四為了讓工程順利進行,被迫撤走自己的車隊,並與2017年4月3日同王勝、阮宏潤簽訂土方運輸協議將土方運輸業務交給阮宏潤。至2018年9月,共按期支付給阮宏潤工程款50.2588萬元。2017年12月,被告人劉春生帶被害人吳昌發、程日初到被告人阮宏潤的宜秀區牛頭衝河(破罡湖段)防洪治理工程工地觀看,以該土方運輸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其借款,並承諾支付30%的利息。為此,兩被害人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共五次實際借款104萬給了劉春生、阮宏潤,兩人將此款直接分用。其中劉春生分得52.5萬元,阮宏潤分得51.5萬元。

2018年4月,上述工程快結束,兩被害人多次向劉春生、阮宏潤追要借款,兩被告人謊稱正在做高河大堤土方工程,該工程需要300萬元押金,前述工程款已投入此次高河大堤土方工程的押金,並出示一份“土方運輸合同的”樣本,謊稱每人可以盈利近百萬元左右,誘騙兩被害人繼續投資合作,從而騙取兩被害人信任,並與2018年5月26日簽訂了所謂的“合作協議”。在此期間,兩被告人在未償還上述借款的情況下,2018年4月16日劉春生以支付高河大堤土方運輸司機的運費為由,通過吳昌發向程日初借款30萬元,劉春生、阮宏潤當場出具30萬元借條;2018年6月17日劉春生以上述理由,直接向程日初借款8萬元,由劉春生出具8萬元借條;2018年7月22日,劉春生謊稱高河工程快結束,需要支付運費為由,通過吳昌發在程日初處借款14萬元,由阮宏潤出具14萬元借條。綜上,2018年4月至7月間,兩被告人共同從被害人處騙取現金44萬元,被告人劉春生從被害人處騙取現金8萬元。兩被告人將騙得的錢款直接分用,其中劉春生分得30萬元,阮宏潤分得22萬元。

兩被告人將上述騙取的錢款,主要用於償還個人債務、購置房產、汽車等個人費用。

此後,兩被害人發現上當受騙後,多次找兩被告人催要還款,兩人均躲避債務。案發前,兩告人被迫還款27萬元。案發後,阮宏潤共計還款10.5萬元。

迎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春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共計129萬元,被告人阮宏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共計121萬元,數額均屬特別巨大,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阮宏潤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交易額50餘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阮宏潤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劉春生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春生在庭審中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被告人阮宏潤對部分事實自願認罪,本院酌情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依法判定被告人劉春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定被告人阮宏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時,對二名被告人扣押在案的財產依法退賠被害人,並責令繼續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終審裁定。(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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