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到底要不要“子償”?

國有句俗語“父債子償”,

現實生活中,

父母生前所欠債務,

子女們是否需要承擔清償責任呢?

來跟我一起看看法官是怎麼說的。

“父債”到底要不要“子償”?

案情介紹:

2008年11月27日,楊明(化名)向信用社借款20000元,李明(化名)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簽字。後楊明因病死亡,貸款未能按時償還。2010年6月信用社起訴李明要求償還楊明名下的借款本息。2011年1月6日,經法院強制執行,扣劃了李明的存款19760元。後李明多次向楊明的兒子楊某討要其償還的借款未果,遂於2019年5月將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在繼承楊明的遺產範圍內,給付其追償款19760元,利息9698.4元。

法官審理認為,李明為楊某父親楊明提供擔保並替楊明償還借款19760元的事實有證據證實。楊某作為楊明的繼承人,李明要求楊某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代為清償的借款本金於法有據,予以支持。對李明主張的利息9698.4元,因其墊付借款沒有約定利率,但李明確已為楊業墊付了借款19760元,且長達近9年,給原告造成了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4.9%計算逾期利息為8461元,應予支持。遂判決被告楊某在繼承其父親楊明遺產範圍內償還李明墊付的借款本金19760元及逾期利息8461元。

“父債”到底要不要“子償”?

法官說法:

父債子償,這種說法並不盡然,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父債子償”的強制性規定,父母與成年子女均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並不因為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各自對自己的民事行為後果負獨立的責任;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承擔父母對外的債務。例如,由於債務人死亡而參加應訴的其繼承人,其應承擔的償付責任只以被繼承人法人遺產範圍為限,無需直接承擔責任。故父債子償的說法具有片面性,子女承擔父母的債務,只在父母遺留的財產範圍內,超過範圍的,沒有法定義務要償付。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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