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赊购辣椒干还缺席庭审,法院判决需支付货款

大余县:赊购辣椒干还缺席庭审,法院判决需支付货款

赊购辣椒干还缺席庭审 法院判决需支付货款

大余县:赊购辣椒干还缺席庭审,法院判决需支付货款

赣州法院网讯 赊账这种事情在生意人看来很平常,可有的人赊账后不仅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甚至在被起诉后还试图以缺席庭审来逃避责任。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邬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某支付货款16600元。

2015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赊购辣椒干共计16600元,并在结算单上签名。之后因被告一直未付款,导致成诉。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名,是对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辣椒干合同关系和欠款金额的确认。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诚信履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66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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