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法官悉心化解纠纷

担保人承担了还款义务后,依法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近日,白水法院民二庭法官耐心调解、释法明理,一起诉讼标的达四百余万元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圆满调解结案。

2017年7月18日被告乙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渭南分公司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从邮储银行贷款400万元。该笔借款由原告甲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甲与邮储银行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乙公司不能按期归还,邮储银行多次找原告甲协商还款事宜,原告属陕西省诚信涉农涉果企业,及时找被告乙公司协商还款事宜,但被告乙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不愿归还贷款,致原告成为银行系统可疑关注名单,直接影响原告的信誉及经营活动,原告本着诚信守信的原则,主动代偿了被告乙公司在邮储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代偿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了解到被告不能及时还款的原因是因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所致,但被告法人态度积极,表示会筹集款用于偿还借款。鉴于被告的实际情况,原告也表示谅解,自愿降低利率计算标准,并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最终,被告乙自愿于一个月内清付原告甲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几百万的追偿权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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