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拒绝沟通”到“认罪认罚”有多远?

从“拒绝沟通”到“认罪认罚”有多远?

这是一起电动车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从一开始拒绝供述、抗拒讯问到主动交代,到最后认罪认罚配合检察机关公诉,这中间有什么缘由?

从“拒绝沟通”到“认罪认罚”有多远?


2019年2月23日8时25分,平原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某乡镇一小区内报警人电动车被盗。赶赴案发现场后,经侦查员现场勘查、调取小区和天网监控,发现一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最终,通过倒查监控确定了该男子盗窃得手后的逃跑路线,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家中抓获。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审阅案件材料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落网以后仅在第一份材料中供述了其实施过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但其他有关情形的讯问材料上均没有签字,且李某某在此后的讯问过程中都拒绝沟通。

面对如此确凿的证据,李某某在承认了自己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为什么又会有如此固执的拒不沟通态度?这让人很不解。

从“拒绝沟通”到“认罪认罚”有多远?

平原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张振红

张振红:在与侦查人员交流案情时了解到,一开始讯问的时候,李某某承认了自己盗窃过电动三轮车的事实,后来又交代当时因自己担心盗窃被抓,把偷来的电动三轮车藏到了村边的小路上,并且交代了藏匿的地点。

但侦查人员到现场并未发现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在李某某及其母亲家中也未发现被盗电动三轮车,再加上李某某曾因犯罪多次入狱,属累犯,侦查人员不能轻易相信他的供述,便多次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实事求是、坦白从宽......

其实在这个时候李某某已经感觉到自己不被信任。

同时李某某供述其在之前的多次入狱经历中,因其有精神疾病受到减少劳动、提高伙食标准等特别待遇,要求侦查机关为其做精神病鉴定,但鉴定的结论却是没有精神病。

面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及没有精神病鉴定的结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侦查人员及检察官产生了抵触的情绪,并拒绝沟通和交流。

想要让他配合审讯,必须先让他放下心中的戒备。又一次的讯问,面对他的拒绝,承办检察官试着从精神病的鉴定问起。

从“拒绝沟通”到“认罪认罚”有多远?


张振红:在审讯时听到检察官提起精神病的鉴定,他的眼睛突然变得有神了,开始主动诉说在十几年以前他的母亲带他去精神类医院治疗过,平时也有在吃稳定精神的药物。


面对科学的鉴定,我们都知道结论不会改变,但精神病鉴定中确实没有其母亲的证言,要想打开李某某的心结,必须查清他所说的是否属实。

随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李某某已经改嫁的母亲和与李某某一起生活的哥哥的证词,并在其家中提取到他日常所服用的维生素等一些安神镇静药物的照片。

由此看来,李某某说的情况属实,虽然其不是精神上的疾病,但确实在服用一些镇静类的药物。承办检察官拿着这些材料再一次来到看守所与李某某见面,一方面把提取的材料展示给李某某,告诉他检察院很重视他提的意见,并说明虽然这个情况不会影响鉴定结论,但这些可以作为其酌定从轻的证据。

听完这些话的李某某眼圈瞬间红了起来,缓缓抬起快埋到胸口的头,“好吧,我承认......”他主动交代了偷电动车的过程,以及又卖掉等所有相关的事实。

张振红:这个时候我们意识到,李某某已经放下了戒备的心理,当他说完后,我们再次向他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他随即就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们同时也对他进行了教育,劝说他改过自新,等出狱后要好好做人,不要再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浪费生命。

从“拒绝沟通”到“认罪认罚”有多远?


李某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不理智,并积极配合完成了讯问。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被害人停放在小区里的电动三轮车,涉嫌盗窃罪。

平原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提出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至5000元的量刑建议。最终,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服法,承诺以后不再犯罪。

从“拒绝沟通”到“认罪认罚”有多远?


张振红:我们要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转化,鼓励其真诚悔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在办案时我们必须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不能刻板的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配合讯问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也不能用虚假承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

作为检察官,我们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的症结在哪里,尽可能的去化解矛盾、解开心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实意认罪悔罪,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的真正价值。

(除检察官照片外,文内图片皆来源网络)

来源|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张振红 霍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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