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命”的“仙人跳”!男子微信敲詐致人死亡獲刑

人民法院報訊 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某恩涉嫌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並公開宣判。

2018年期間,被告人劉某恩多次通過不法渠道,獲取在酒店住宿人員的個人信息,用微信將男性房客添加為好友,向其發送多張美女照片供其選擇,並提供“上門服務”。劉某恩要求被害人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交納招嫖費用,隨後反覆向其索要保證金、押金等,亦或謊稱無法收款需要重新轉賬,以此實施詐騙。如不從,劉某恩便向其發送數名男子持刀乘車的虛假視頻,威脅被害人要到其住宿的房間來找他“麻煩”。

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恩在非法獲取被害人辜某的電話、住宿信息後,通過微信與其聯繫,多次要求辜某微信轉賬共計4000元。之後,因辜某拒絕再次向劉某恩轉賬,劉某恩便向其發送威脅視頻,聲稱要邀約他人來“收拾”辜某,導致辜某因恐懼欲翻窗逃離房間時,不慎墜樓死亡。2019年1月,公安民警將劉某恩逮捕歸案。

江津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手機網絡向不特定的人員發送虛假信息,騙取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30230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恩多次以暴力威脅他人索要錢財,其中敲詐勒索既遂3次共計12000元,敲詐勒索未遂5次,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某恩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悔罪態度,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以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恩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閆 洋)

■法官說法■

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不僅如此,招嫖往往還伴隨著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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