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指違規擔保!行政司法“雙劍合璧”,治理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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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有自然人、有民間貸款公司、有租賃公司,當時辦理融資的人揹著公司簽了很多高利貸,有的日利率在千分之三左右,光利息就付了幾個億。”

盛運環保現任董事長劉玉斌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目前盛運環保共有違規擔保39筆,30筆已經提起訴訟,因違規擔保等問題引發債務危機,截至9月30日,公司負債達100億元,企業生產陷入半停滯狀態。

11月24日,公司發佈公告稱,“存在因淨資產為負被暫停上市的風險”。這已經是公司今年第17次發佈暫停上市風險公告

因違規擔保陷入困境的不只是盛運環保。2019年以來,涉及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案件61起,其中有42起被法院判決上市公司應承擔責任,佔比68.8%。違規擔保問題屢禁不止,此前司法判例擔保尺度不統一遺留的“灰色路徑”問題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4日發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相關問題做出裁判指導,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決策程序的必要性。一方面明確統一擔保尺度令違規擔保“窮途末路”,另一方面則明確了非“善意”債權人將不受保護,幫助上市公司“避開”惡意債務陷阱。

接近監管層人士指出,此前,對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監管主要在行政監管的層次,《紀要》將行政監管上升到司法救濟的層面,為打擊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築牢了“最後一道防線”,提供了最有力的武器。上市公司應充分利用《紀要》提供的“尚方寶劍”,積極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於已經判決的案件,要通過提出上訴、再審等方式挽回損失,解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頑疾仍需行政司法雙劍合璧。

擔保“無序”壓垮上市公司

“國內垃圾焚燒爐項目主要是我們和光大環保等少數幾家企業在做,毛利潤率在50%;尾氣除塵項目的毛利潤率在40%,但現在企業因為債務危機,不符合招投標資質,只能貼牌生產,毛利潤率大概10%。”在盛運環保合肥廠區,生產項目負責人劉傑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

昔日的垃圾焚燒設備製造龍頭,如今卻給別人做起了貼牌,這一切皆是違規擔保惹的禍。

直指违规担保!行政司法“双剑合璧”,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顽疾

盛運環保董秘吳雙喜(左二)在車間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

劉玉斌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截至目前,盛運環保累計違規擔保39筆,合計金額21.24億元,30筆已經提起訴訟,判決承擔責任的計提負債近8億元。

劉玉斌對中國證券報記者細數違規擔保產生的“七宗罪”:

“一是或有負債增加誘發銀行抽貸斷貸壓貸加劇債務風險,

二是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被立案調查影響正常資本市場運作,

三是公司面臨暫停上市風險,

四是資金佔用加劇違法違規程度,

五是債權人起訴對公司銀行賬戶財產進行凍結查封影響項目建設,

六是債務危機導致破產重整無法推進,

七是投資者喪失信心,股價面臨1元強制退市風險。”

公開資料顯示,主營業務為垃圾焚燒的盛運環保曾是創業板的明星企業,但自2016年公司盲目擴張開始,因經營問題及內部控制缺陷等令公司陷入重重危機,連續兩年淨利為負,截至2019年三季度公司的資產負債率達103.89%。

2019年以來,盛運環保已經發布17次公司股票存在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11月8日,公司還收到了安徽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公司及時任董監高共16人被予以警告處分,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開曉勝被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違規擔保引發經營風險的不只是盛運環保,ST中南、*ST剛泰、*ST鵬起、*ST富控等十多家公司近期因違規擔保被判公司擔責,令公司經營陷入寒冬。

為解決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違規擔保問題,證監會此前出臺《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文件。然而,部分大股東仍然鋌而走險,資金出借人亦欣然接受“抽屜協議”“蘿蔔章”等違規擔保。原因何在?

專業人士表示,違規擔保問題屢禁不止,此前司法判例確認違規擔保有效所帶來的示範效應是一個重要原因。這些判例客觀上已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肆無忌憚提供違規擔保的“隱形推手”。

“從實際案例來看,此前案件處理過程中,既涉及到合同法的問題,又涉及到公司法、證券法等問題,到底是要保護上市公司的利益,還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很難用局部司法解釋的方法去判定。”中國人民大學營商環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葉林解釋。

“根據《公司法》等規定,大股東關聯擔保必須召開股東大會,而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必須進行公告。與此同時,銀行等債權人對上市公司的公告的審查可以隨時隨地進行,不產生更多成本,也不存在任何障礙。因此對於上市公司是否履行了召開股東大會程序、擔保決議是否真實等問題,債權人只要審查上市公司公告即可。但實踐中,涉及違規擔保的案件部分是沒有公告的,但銀行等債權人也沒有審查其是否公告就直接簽了合同”。業內人士反映,“因此,債權人連如此便捷的審查流程都未履行,就很難認定其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也很難認定其為善意的。”

而此次《紀要》明確,應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善意則合同有效,反之無效;同時進一步確認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告訂立的擔保合同有效。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判定是否“善意”最直接的工具就是“公告”,讓違規擔保走投無路。“之前沒有統一的標準,此次以座談會《紀要》的形式將公司法、擔保法、民法總則等串聯起來公佈後,就有了統一標準,當事人要去看公告,以公告內容為準。”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

接近監管層人士指出,法律已設置最有力防線,下一步,行政和司法部門將形成合力,通過行政、司法等手段清除違規擔保影響,並將全面排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量違規擔保行為,針對違規擔保行為,交易所和證監局等監管部門將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維權,打擊亂象,化解存量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上市公司如何走出擔保陷阱

對於違規擔保要猛藥去痾,重典治亂,但如果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繞過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擅自為其債務提供擔保,其無力償還債務,上市公司是否為其承擔償還義務?

“大股東一人違規擔保,損失的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劉玉斌認為,《紀要》出臺對涉及違規擔保的上市公司帶來福音。“我們第一時間外聘律師積極商量如何利用會議紀要的規定化解公司違規擔保問題。根據《紀要》的規定,我們理解只要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所涉合同,相對方簽署合同時上市公司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並予以披露,則擔保合同無效。”劉玉斌說。

《紀要》第17條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應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紀要》第18條進一步明確,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需要強調的是,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張巍指出,上市公司具有特殊性,上市公司負有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其章程即在披露之列,上市公司的股東決議也是法定的披露事項,因此,如果上市公司的擔保決議應由股東大會作出——包括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以及章程載明一般擔保亦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則債權人只有見到相關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才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簽訂擔保合同受到有效授權。換言之,沒有公告,債權人就不能被認定為善意,也不得主張擔保合同有效。

“公司存在部分為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提供擔保,但既未經股東大會決議,也未公告的情形。照此標準,我們理解大量的違規擔保都可以被認定無效,消除上市公司擔保責任,公司陸續還有十多筆違規擔保案件尚未審理。”劉玉斌認為《紀要》出臺有望幫助公司儘快釐清違規擔保責任,挽回部分損失,進入破產重整環節。“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大股東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在拿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之前證監會不會支持公司進行破產重整。”

可喜的是,眼下支持和保護上市公司權益的判決越來越多。盛運環保目前至少有三單通過司法程序暫時免於承擔責任。*ST升達11月27日晚間公告稱,違規擔保判上市公司無責。本月,ST天寶違規擔保案也被判無責。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越來越多法院判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無效的案例出現,以及最高院對於公司違規對外擔保相關司法解釋中的意見,公司仍在訴訟審理案件中,參照此前判例概率較大。

不過,關於《紀要》的適用,民二庭負責人強調,《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對此,包括盛運環保等在內的多家涉及違規擔保上市公司實控人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期待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能夠採納《紀要》判定標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建議,對法院和仲裁機構而言,要儘快統一裁判尺度,保持司法定力,避免隨波逐流,要通過裁判案件,引導債權人理性放貸,在保護債權人保護的同時,維護中小股東利益,完善公司治理,促進公司存續與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實現各方多贏共享、包容普惠。

倒逼“多方”治理優化擔保生態

擁有2000多名員工的盛運環保,發生累計超30多筆違規擔保貸款,揹負超100億元的負債,不禁令人質疑,難道是公司內控制度不盡完善嗎?

“公司治理、內控制度非常健全,但都掛在牆上,貼在桌上,唯獨(時任實控人)沒有裝進心裡。”在回答中國證券報記者提問時,盛運環保董秘吳雙喜明確表示。

分析人士認為,《紀要》統一擔保裁判尺度,在對解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亂象提供有力支撐的同時,將倒逼多方完善治理,優化擔保生態。

一方面,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將倒逼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促進關鍵少數歸位盡責、共同防範抵制擔保風險。某上市公司董秘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擔保作為上市公司慣常使用的資本運作手段,很容易逃避制約淪為“關鍵少數”的決定。在目前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大多來自於大股東一方,大股東將董事會投票權牢牢握在手中,而監事會、獨立董事等權力制衡機制“形同虛設”。《紀要》的發佈,可以較好地約束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也對董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建議建立相關制度規範擔保行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對外信息披露制度。

另一方面,對於債權人而言,將引導擔保問題前置導向。其中,本次最高法發佈的《紀要》規定,銀行等債權人對擔保要承擔形式審核義務。“到底是把成本的問題放到後端的糾紛解決上,還是放到前端的商業談判上,這個得失問題需要重新衡量”,葉林認為,《紀要》出臺將對多方治理產生影響。“作為債權人在接受保函的時候,應該有哪些審查義務,是否召開了股東會等等,都將在債權人內部治理當中或者是作業過程當中慢慢形成一個規則,倒逼擔保生態優化。”葉林表示,近期民生銀行等已委託中國人民大學針對《紀要》涉及擔保問題等進行培訓。

另有業內人士指出,要真正杜絕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及其危害,司法救濟、權利救濟等是事後補救的關鍵一招。《紀要》第21條明確了權利救濟的規則,“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這一點就使得違規擔保下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有了清楚的法律依據。”湯欣認為,除法定代表人應當就越權代表行為承擔個人責任以外,通過對於《公司法》第151條第3款的解釋,應當允許中小股東代表上市公司對支配公司進行違規擔保的控股股東和實控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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