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70年憲法史,公民權利保障路

從擴大人民民主、對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作出充分明確的規定,到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憲法的每一次修正,都是不斷革新、不斷前行,同時也在為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為改革開放提供製度支持。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從共和國成立至今,我國曆經數次修憲。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權利進步的階梯。通過憲法修改,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成果上升為憲法規定,有利於更好發揮憲法的規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

如今,我們不僅鞏固了政權,更是延伸了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將人權理念鐫刻在每個公民心中。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於1949年9月在北京勝利召開,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至此,作為新中國憲法基石的共同綱領正式頒佈,經歷了幾代人的不懈奮鬥,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時代正式到來。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一部帶有過渡性的建設新民主主義中國的大憲章,符合當時中國社會和國家發展的實際情況,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礎。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憲法,它以“人民民主專政”理論為指導,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基礎,基本精神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和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

它的制定和實施,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礎,為社會主義社會的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標誌著我國人民革命和國家建設的事業走上了新的道路。

“五四憲法”不光就共同綱領中的有關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權給予肯定,還要求國家保障公民實現這些自由,並提供必要的物質便利。

在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時,“五四憲法”第一次採用了“公民”這個與民主政治緊密聯結的法律概念,建立起以“公民”身份為基礎的人權制度,擴大了共同綱領所規定的憲法權利主體的範圍,奠定了新中國曆部憲法所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制度基礎,具有重大的意義。

“八二憲法”是公民權利確認的開始,也是新中國憲法發展的里程碑,其一直沿用至今。

此部憲法的制定歷時兩年,在制定過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書記處專門討論了八次,憲法修改委員會共舉行了五次會議,其中有三次都是對草案逐章逐節逐條地進行討論和修改,並在全民中討論了四個月。

“八二憲法”進行了重大的改革,這些改革的政策沿用至今。擴大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強化了民主與法制建設,明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方針,貫穿了改革開放的精神,是一部公認的比較好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

“八二憲法”區別於之前幾部憲法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格外強調全國人大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核心地位。在此基礎上,憲法還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地位,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應職權,並明確賦予其立法權。從社會背景來看,“八二憲法”是與社會轉型這一歷史進程相伴隨的。

“八二憲法”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在憲法上的地位提高。

在篇章結構上,“八二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由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位於總綱之後,這樣就突出地表示基本權利在憲法體制中的重要地位,合理地處理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協調關係。憲法結構的這種變化,表明了基本權利所具有的價值與普遍約束力。

第二,公民基本權利範圍拓寬。

首先,進一步拓展了憲法權利的主體範圍。“八二憲法”除了規定公民作為最主要的憲法權利主體之外,還將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歸僑和僑眷、國有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作為憲法權利的權利主體,這在之前的各部憲法中都沒有出現。“八二憲法”增加了對這些憲法權利主體的權利保護,反映了我國憲法在保護各類主體權利的重要性越來越大,許多原來被忽視的一般法律權利也通過憲法的規定上升為憲法權利,這些反映了憲法權利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影響不斷深入和憲法保障權利方面作用的不斷加強。

其次,增加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八二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比以往任何一部憲法都多。1954年憲法規定了23項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八二憲法”規定了29項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更加具體。“八二憲法”關於公民權利規定總的說來是比較具體的,有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強。通過觀察憲法中有關申訴、控告、檢舉內容的變化即會發現,這項基本權利的內容規定的比原來更具體和更有操作性。

綜上所述,“八二憲法”是我國憲法史上目前為止最好的一部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得到了更好地保護。

我國對“八二憲法”的部分內容和個別條款共進行了五次修改:

1988年的修改,明確了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解決了現實生活中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矛盾。

1993年的修改,突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地位,集中表述基本路線,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肯定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強調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1999年,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憲法。對於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不斷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都有規定。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在根本大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由黨的執政理念進一步上升為國家的憲法原則。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完成了憲法修改的重大歷史任務,實現了我國憲法的又一次與時俱進。

本次憲法修改距上一次憲法修改已經14年。在這14年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有了長足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推動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

黨的十九大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對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出重大戰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論斷,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全黨的指導地位,確定了新的奮鬥目標。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面對新的歷史任務,對憲法進行必要的修改,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具有重大指導和引領意義。

憲法修正案是一個整體,它全面體現了自上一次修憲以來黨和人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的成果,體現了我們黨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理念,其核心要義和精神實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

二、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和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內容,確保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任務、發展道路、奮鬥目標得到全面貫徹。

三、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

四、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規定。

五、修改第七十九條關於國家主席任職期限方面的規定。

六、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

回顧我國憲法制度發展歷程,我們愈加感到,我國憲法同黨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鬥和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和人民開闢的前進道路和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

我國憲法必須隨著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這是我國憲法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也是一條基本規律。

由憲法及時確認黨和人民創造的偉大成就和寶貴經驗,以更好發揮憲法的規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是實踐發展的必然要求。從擴大人民民主、對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作出充分明確的規定,到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憲法的每一次修正,都是不斷革新、不斷前行,同時也在為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為改革開放提供製度支持。

共和國憲法從立到修的70年曆程給了我們答案,這一歷程是時代向法治提出要求,法治向時代作出回應的有力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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