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還能領取養老金寧波鄞州:督促相關部門規範養老金髮放

罪犯在服刑期間還能領養老金?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整改規範發放養老金行為。目前,相關整改已落實到位。

今年6月,鄞州區檢察院在進行公益訴訟線索排查時發現,本區法院判決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謝某等14名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依舊領取養老金,部分服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還存在違規調整的情形。

根據相關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社保機構於其服刑期滿後的次月為其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1955年出生的謝某,在2018年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但直到今年6月,其養老金依然處於正常發放狀態。這種情形也存在於其他13名服刑人員身上。鄞州區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該區人社部門作為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履行監管職責,防止國家利益受損。因此向其發送了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人社部門積極履職,糾正違規發放、調整養老金行為,並追回相應的養老金。

人社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立即對14名服刑人員的情況進行系統排查,積極整改。

與此同時,鄞州區檢察院也發現,由於缺少判刑人員信息收集渠道,社保經辦機構在養老金髮放過程中,無法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導致對服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停發、追繳工作存在一定滯後性。

據此,鄞州區檢察院和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溝通協商,積極探索法院判決信息、刑事執行信息與職能部門的共享機制建設,著力解決當前轄區內職能部門獲取信息不及時、不全面等問題,落實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合規發放,切實保護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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