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書寫不規範 引發訴訟上法庭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3日訊不論對個人還是企業而言,合同既是產生利潤的源泉,同時也是產生風險的根源。不規範的合同則會引來很多的糾紛。近日,仙遊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借條書寫不規範而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4年間,吳某雲向朋友王某傑賒購金絲楠木泡茶桌兩套,雙方於2015年1月16日進行結算,由吳某雲出具借條一份交王某傑收執,確認吳某雲共拖欠王某傑貨款52000元,雙方約定按月利息2%計算利息,同時約定如吳某雲返還金絲楠木泡茶桌兩套,則借條作廢。借條內容上半部分為“今向王某傑借款人民幣伍萬貳仟元整,月利率按2%計算。”下半部分為“兩套楠木泡茶桌返回,此條作廢,以上款項系泡茶桌款。”吳某雲在借條下方簽名並落款時間。

之後,經王某傑多次催討,吳某雲拒不返還傢俱也未償付貨款。今年10月,王某傑將吳某雲訴至仙遊縣人民法院。

法院釋法說理

雙方達成協議

經審理,法院認為,王某傑為儘早拿到貨款,在提交證據時有意隱瞞借條下半部分的“返還傢俱即可將借條作廢”的約定,出現原件和複印件不符的情況。吳某雲也否認雙方存在買賣關係,辯稱其拉走兩套傢俱是因王某傑原先向其借過錢,王某傑同意按借條中約定的將兩套楠木傢俱抵用給吳某雲。實際上,吳某雲已將從王某傑處拉走的兩套傢俱中的一套用於出售,無法返還,另因市場變化,涉案傢俱已較大幅度貶值。由於當時借條未清楚寫明傢俱的材質和大小、款式,吳某雲欲將其他傢俱用於代替返還。審理過程中,雙方各執己見,案件陷入僵局。

為此,經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釋法說理,告知其實陳述的義務及虛假陳述的弊端,同時通過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法官親自到現場查看傢俱等一系列法庭調查方式,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吳某雲返還原先的一套傢俱,另一套傢俱以限期支付貨款及補償款的形式履行。

法官提醒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為自身利益奔波本無可厚非,但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為了自己的利益有意隱瞞真實信息,同時未能在交易的過程中擬定規範的合同,導致案件審理難度加大。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雙方在交易時一定要明確和細化各種權利義務的界限,制定規範的合同或借條,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本報記者 陳琦 通訊員 林煒 戴毅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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