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建立海外項目投標管理體系

“投標管理,是合規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容易發生不合規現象的領域,也是合規管理關注的重點領域。”道瓊斯公司風險合規專家石龍新告訴《中國貿易報》記者,國際項目運作的標準體系各地存在差異,如何順利做好投標工作是相關出海企業的必修課。

據石龍新介紹,《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以及《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都對招投標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決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誠信體系,突出反商業賄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規範資產交易、招投標等活動”,把招投標管理列入合規管理關注的重點領域。同時,《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第八條規定,“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確保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全面掌握關於投標管理、合同管理、項目履約、勞工權利保護、環境保護、連帶風險管理、債務管理、捐贈與贊助、反腐敗、反賄賂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明確了海外工程中投標管理的合規要求。

“未依法投標,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是企業在投標環節常見的違規行為。”高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姜麗勇舉例說,一家被調查企業收到世界銀行廉政局發來的調查函。調查函介紹了調查機關的職能和聯繫方式、涉案項目、涉嫌違規的行為、調查機關初步掌握的案件事實、被調查企業的抗辯權利和時限要求,以及調查機關建議的解決方式等。收到調查函後,企業第一時間聘請律師,積極與世界銀行廉政局負責此案的官員取得了聯繫,瞭解到世界銀行廉政局已掌握的證據和希望獲得的信息,並申請了調查延期,為組織抗辯材料和內部調查爭取了寶貴時間。

此後,根據調查函中的信息和要求,企業針對當時投標中的實際情況,蒐集抗辯證據。企業認為,此次調查是因零部件供應商擅自提供虛假文件而導致的。同時,在投標活動中,企業確實存在未嚴格審查供應商文件的過失,但該失誤不等同於欺詐行為。

據瞭解,本案所調查的違規行為是供應商造成的,企業對此知之甚少,且投標活動已過去數年,抗辯證據不足。企業除了指派工作人員努力回憶當時情況,並盡力蒐集相關事實證據外,也提供了能夠證明其在經營活動中一貫資信良好的資料,以便給世界銀行廉政局的官員留下誠信的印象。在多方協調和幫助下,兩組直接參與項目的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訪談,並製作了訪談筆錄,令企業獲得了第一手證據。特別是供應商負責人在訪談中坦誠,為獲得與被調查企業的合作機會,私自偽造了供應零部件的官方證明文件,導致企業受到調查。提交足夠證據的抗辯材料後,企業收到了世界銀行廉政局通知,認為被調查企業在項目投標活動中不存在欺詐行為,世界銀行將不對企業進行任何處罰。

姜麗勇強調,該案提醒企業,一方面在與供應商的合作中,注意時刻保留證據。另一方面,嚴格審查供應商文件,必要時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再合作。

石龍新也指出,企業應儘快建立海外項目投標管理體系,既能提高公司海外項目投標的效率和質量,提升公司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也能預防海外項目投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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