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利川市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當庭宣判

12月5日,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高空拋物案在利川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鎮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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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後,利川市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鎮租住在利川市某安置小區五樓,該房屋正面系一條南北主幹道,房屋對面為某幼兒園,房屋樓下電杆線路為10KV線路及0.4KV低壓I回出線。2019年6月18日15時許,陳某鎮在租房內酒後洩憤,將屋內的桌子、椅子、飲水機、電風扇、衣服、床單、被子等物品從五樓往南北向主幹道扔,將停放在樓下的一輛豐田轎車頂棚和一輛摩托車後視鏡砸壞,並有部分衣服、被子等物懸掛在電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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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公安局東城派出所接到報警後,指派兩名民警出警。民警到達現場時,陳某鎮仍在繼續往下扔東西,民警要求陳某鎮停止不法行為,但陳某鎮不聽勸阻,並辱罵、拳打、推攘民警,造成民警胸部、肩部受傷,支援民警趕到現場後方將陳某鎮帶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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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民警所受傷為輕微傷,受損豐田轎車損失價格合計人民幣1800元。2019年6月18日,民警將被告人陳某鎮從現場帶離,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19年7月12被告人陳某鎮的家屬向被害人賠償了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2019年8月12日,民警對被告人陳某鎮的推打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判決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鎮的上述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鎮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陳某鎮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鎮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鎮取得民警的諒解,對其妨害公務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鎮的家屬賠償了受損轎車車主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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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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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意見強調,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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