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寶資源(01131)法院訴訟程序對PT SEM於SEM煤礦擁有權或營運並無影響

智通財經APP訊,鴻寶資源(01131)公告,PT Senamas EnergindoMineral為本公司擁有64.6 %權益附屬公司,於印尼中加里曼丹經營一個煤礦(“SEM煤礦”)。於2009年前後,PT Puteri Mea一名未經授權代表(“未經授權董事”)於雅加達中央地方法院對省政府及PT SEM提出訴訟(“IUP糾紛”),質疑IUP有效性。此訴訟最後達致於最高法院頒佈第3034K /PDT /2011號裁決(“最高法院裁決”),法院認為IUP並無法律約束力。於2014年前後,PT SEM申請對最高法院裁決進行司法覆核,但最高法院於2015年3月12日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公司獲PT Puteri Mea通知,鑑於上述法律訴訟乃由未經授權董事展開,PT PuteriMea直至2012年前後才知悉有關法律訴訟。大約於同時,PT Puteri Mea展開罷免未經授權董事法律程序(“罷免程序”),該法律程序已於雅加達州行政法院(22/G/2012/PTUN.JKT)定案。於罷免程序同時,PT Puteri Mea與PT SEM就IUP糾紛達成具約束力之和解。

公司已得到印尼律師建議,並已向PT SEM及PT Puteri Mea確認:和解契據具法律效力,對PT SEM及PT Puteri Mea具約束力;自2009年地方法院判決起直至目前為止,PT Puteri Mea並無採取任何強制執行措施;任何印尼當局並無採取任何措施撤銷IUP。

於本公告日期,根據印尼共和國能源與礦產資源部網上資料庫(“ESDM記錄”),其明確表明,PT SEM之IUP屬有效,有效期直至2029年12月8日。此外,PT Puteri Mea董事會一直向PT SEM強調,自罷免程序結束以來,PT PuteriMea從未亦無意質疑PT SEM之IUP有效性。

董事會已就上述所有事項(包括最高法院裁決、和解契據及ESDM記錄)取得獨立印尼法律意見,並謹此澄清,法院訴訟程序對PT SEM於SEM煤礦擁有權或營運並無亦不會持續產生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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