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過程中辱罵法官?拘留

日前,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原審被告)遼源市某建築機械廠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遼源市某標準件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庭審過程中,遼源市某建築機械廠負責人趙某林不服從法官指揮,對法官輕視傲慢。在最後陳述階段,審判人員再次要求其服從法官指揮,趙某林突然情緒激動,肆意用語言侮辱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審判人員立即對其予以訓誡,並明確向其告知這種行為將面臨法律制裁。但趙某林絲毫沒有收斂,更加無理地辱罵法官。庭後,審判人員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趙某林卻仍不知悔改。

在庭審過程中辱罵法官?拘留

趙某林的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侮辱審判人員,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趙某林因妨害民事訴訟,依法拘留十日。在拘留期間,趙某林主動承認了錯誤,並賠禮道歉,遼源中院依法對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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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依法履行職務,是代表人民法院的職務行為,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給予審判人員必要的尊重。不尊重甚至侮辱審判人員,是對人民法院和國家法律的蔑視。法庭是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場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審判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秩序。不服從審判人員指揮甚至擾亂法庭秩序,是公然挑釁國家法律權威的不法行為。

在本案中,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果斷對違法行為人給予制裁,保障了法官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人民法院的尊嚴和國家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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