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告生父 要求撫養費獲支持


摘要:女方戀愛同居期間生下孩子,卻另與他人結婚,3年後與丈夫離婚,獨自撫養女兒,生母以幼兒名義將其生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撫養費。

“非婚生女”告生父                       要求撫養費獲支持

2010年間,張梅(化名)和李康在相鄰店面上班相識,雖然李康已婚,張梅也有談婚對象,但二人仍在外租房同居併發生兩性關係,期間張梅懷孕。懷孕後張梅與原男友結婚,並於2011年12月產下女兒林可,因難以忍受李康糾纏,2014年,張梅婚姻破裂並辦理離婚。

離婚後,張梅獨自撫養女兒,2015年3月,張梅以林可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林可生父李康支付今後撫養費,並提交親子鑑定證明林可與前夫不存在親子關係。庭審中,李康承認曾與張梅同居,但否認林可系其與張梅的女兒,卻未提供相關證據,並經法庭多次釋明仍拒絕做親子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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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親子關係的確認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但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亦拒絕做親子鑑定,根據已有證據推定林可與李康的親子關係成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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