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

案情简介

融海公司称

,(一)潍坊普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程序及内容严重违法,鉴定报告无效。普惠公司未依法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徐述生作为项目主导人无注册造价师资格证。鉴定报告只有“任红梅”一名注册造价师签章,实际参与鉴定的王培培和张玉清其时系初级预算员,徐述生只有初级土建证,不具备鉴定人资格。普惠公司第一次接受质询时出庭人员荆本军同时在山东泰诚司法鉴定所执业,违反《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规定。在鉴定报告签章的注册造价师任红梅未实际参与鉴定,其从2014年6月才被普惠公司聘用,且其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5.14条规定在案情调查笔录签字。鉴定结论系在存在若干争议的基础上作出,原判决直接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系以鉴代审。

「最高院案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鉴定报告可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问题。鉴定机构普惠公司系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通过法院技术室以摇号机轮候随机方式选定,选择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事项。普惠公司具备山东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工程造价鉴定资质与本案工程标的相符。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1]446号、法函[2006]68号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普惠公司是否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并不影响其参与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资质。融海公司主张本案在鉴定报告上签章的鉴定人任红梅在2014年6月才被普惠公司聘用,根据鉴定报告显示,该鉴定报告作出时间为2014年9月3日,报告出具时,任红梅在普惠公司执业,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鉴定人员资质合法。综上,鉴定报告不存在程序违法事项,可以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

「最高院案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6〕68号

四川省高级人法院:

你院〔2003〕川民终字第343号《关于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精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审批、注册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关于你院请示中提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又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为司法鉴定机构,其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同时具有两个《执业许可证》的问题,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鉴定实行双重执业准入管理而引发的,应当视力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不能因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重登记就认定在其单位注册从业的工程造价人员系同时在两个单位违规执业。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据。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诚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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