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陽區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酒託”團伙詐騙案件



網絡交友、聊天、見面在日常生活中已是多見不怪的事,但本案的詐騙團伙卻別有用心地利用社交軟件約見男網友,將其帶至指定地點高價消費低廉紅酒等商品,實施“酒託”詐騙活動。

2019年12月11日,旌陽區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15人組成的“酒託”團伙詐騙案件,旌陽區檢察院檢察長陳偉、檢察員駱鵬、檢察官助理張偉出庭支持公訴,四川在線、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德陽日報、德陽晚報、德陽電視臺、旌陽電視臺等媒體現場報道。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底,被告人吳某某與被告人袁某某共謀後,由吳某某出資在德陽市區萬達廣場彩虹街二樓租下一家名為“芬馥裡”的咖啡店,專門用於“酒託”詐騙。店內由被告人薛某、童某、蔣某(另案處理)充當“服務員”,被告人汪某負責望風,被告人胡某某、楊某某、張某某、周某某充當“酒託女”接單,誘使被害人高價消費低廉紅酒等商品,以實施詐騙活動。被告人袁某某負責協助吳某某管理店鋪、購置商品、收取現金等,也做服務員、望風等工作,還“聊單”將被害人約至芬馥裡咖啡館見面。童某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間在該店當“服務員”,薛某於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間在該店當“服務員”。

2018年9月以來,被告人謝某某提供租住房、電腦等,組織被告人謝某、謝某1、鍾某某、胡某某1、許某某、陳某(另案處理)等人組成一個“機房”,充當“鍵盤手”,網上與被害人“聊單”(以談戀愛為名義聊天並獲取對方信息),將被害人約至指定地方見面。約見面成功後,“鍵盤手”將“單子”信息編輯發給謝某某,謝某某將單子信息發給“酒託店”相關人員,由“酒託店”人員安排“酒託女”接單,誘使被害人高價消費價值低廉的紅酒等商品,以實施詐騙活動。

謝某某機房提供給芬馥裡咖啡店的“單子”,由謝某某機房的“鍵盤手”將編輯好的單子信息發給謝某某,謝某某將單子信息發給薛某,薛某再將單子信息給“酒託女”,“酒託女”接單後冒充單子中的虛擬女性身份帶客人到芬馥裡咖啡館消費。客人消費成功,吳某某按單子消費額的一定比例給薛某錢,由薛某自行分配其與謝某某機房的提成。謝某某收到薛某給的提成後,再按一定比例給聊成該單子的“鍵盤手”提成。

酒託女自己聯繫機房的,吳某某給消費額的一定比例給酒託女作為提成,讓其自行和“託頭”分配。

2019年12月11日上午10時,旌陽區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合議庭就公訴機關指控吳某某、謝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犯詐騙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分別進行舉證、質證,並進行激烈的法庭辯論,十五名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十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自己的行為給家庭、社會造成不好的影響,以後一定會改過從新。

旌陽區法院當庭一審宣判該案,認為吳某某、薛某、謝某某、汪某、袁某某、童某、胡某某、周某某、楊某某、鍾某某、張某某、謝某、許某某、謝某1、胡某某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中,吳某某、薛某、謝某某、汪某、袁某某、童某、胡某某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三年四個月、三年三個月、兩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一年七個月,並處一萬至二萬數額不等的罰金;周某某、楊某某、鍾某某、張某某、謝某、許某某、謝某1、胡某某1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一年(緩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十一個月、十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六千至八千數額不等的罰金;並對詐騙款額進行退賠,同時對扣押物品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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