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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一般是由比較強勢的欠錢方出具的,供貨方不願意收到承兌匯票,因為這意味著要晚3-6個月才能收到現金。但在現實中,卻不得不收下承兌匯票,因為小企業要欠款實在太困難,有承兌匯票也是好的。
那麼承兌匯票過期了半個月,還能取錢嗎?
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經做出說明後,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因此,過期15天之後你喪失的只是對前手的追索權,並沒有喪失要求銀行付款的權利,需要做出書面說明。
首先應諮詢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行付款條件,向付款銀行諮詢應該如何處理匯票過期的問題。其次根據銀行要求去找單位開具逾期證明,並加蓋公章。
檢查票面的詳細信息,具體包含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額、出票人、出票人賬號及開戶銀行、收款人、收款人賬號及開戶銀行等。過期原因: 由於我單位工作人員疏忽未及時辦理託收手續,現已超出匯票到期日,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糾紛,由我單位承擔!
最後將延期證明蓋上你們單位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拿著逾期證明和過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到付款行辦理託收手續,交到銀行窗口,看是否還缺失其他手續。
溫馨提示,收到承兌匯票後,一定要明確到期日期,到期日後,馬上拿著承兌匯票去付款行,辦理託收手續。現在的經濟環境下,收到賬款不容易,一定要認真對待,確保賬款入賬。
河小葵話理財
承兌匯票目前分為兩種:銀行承兌匯票以及商業承兌匯票,一個是由銀行承兌(票據到期後,票據所有人持票到銀行後,銀行見票必須無條件支付);另一個是由出票人承兌(票據到期之後,必須出票人賬戶中有足額的資金才可以取出來)。不過兩種票據對於過期後的處置基本是一致的,所以我們就統一在一起分析。
提示付款期限
目前我國對於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比如說你的票據到期是2019年11月11日,那麼提示付款期限最長到11月21日),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如果你11月22日在去要求對方銀行付款,銀行是可以拒絕支付的)。那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據,難道就成為一張廢紙了嗎?顯然不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第十七條票據時效的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所以說雖然這張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過了,但只要不超過2年,那麼票據的權力並沒有消失,只不過是收取時的麻煩相對大了一點點而已。
按照《票據法》的第五十三條規定: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所以說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據,只要持票人做出合理的說明,那麼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然需要付款。現實中一般持票人說個相對合理點沒有按時提示付款的理由(比如財務人員更換交接疏忽或者財務人員出差疏忽等等),並加蓋公司的公章,承兌人基本上而言都不會拒絕付款。
總結
如果你是銀行承兌匯票的,超過提示付款期之後,只要做出一個合理的說明,那麼照樣可以取款。
鯉行者
承兌匯票過期了應該怎麼處理?具體要看你是銀行承兌匯票還是商業承兌匯票,這兩個承兌匯票性質不一樣,所以對應的處理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我們先來看一下銀行承兌匯票過期之後應該怎麼處理。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一般情況下,出票人需要向銀行支付開票金額對應的存款或者一定比例的保證金,而且在銀行有授信額度才有可能開出銀行承兌匯票,而銀行承兌匯票最大的特點是銀行見票無條件支付,這裡面銀行是起到一個擔保性的作用的。如果到期之後,付款人沒有把錢打到銀行賬戶上,那麼銀行仍然會見到票據之後無條件支付給支票人。所以銀行承兌匯票的信用等級以及安全等級是非常高的,正常情況下基本上不會有什麼風險,到期之後持票人基本上都能夠正常拿到錢。
至於銀行承兌匯票過期之後應該怎麼處理,要看你過期的時間,承兌匯票有一個提示付款期限,這個期限是自匯票到期之後10天以內,在這10天之內,只要持票人到付款銀行辦理託收就可以。
如果超過了提示付款期限,也就是說票據到期之後超過10天仍然沒有辦理,那想要把錢取出來,手續就相對比較麻煩一些。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88規定:銀承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開戶行是不得受理的,但未超出票據權利時效的(即票據到期日算起2年以內),在按有關規定做出說明後仍可以通過委託收款銀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按照這個規定,如果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之後超過10天仍然未辦理託收手續,那持票人就需要向銀行說明為什麼沒有準時辦理託收的原因,只要能夠說明情況,銀行也會給予辦理的。
再來看一下商業承兌匯票過期之後應該怎麼處理。
商業承兌匯票跟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是比較大的。商業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按交易雙方約定由銷貨企業或購貨企業簽發,但由購貨企業承兌。
商業承兌匯票跟銀行承兌匯票最大的區別是,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見票無條件支付,而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想要正常託收,就必須保證付款的銀行賬戶上有足夠多的餘額,如果付款人賬戶上沒有足夠多餘額,那銀行是不會代為支付這部分款項的,到時持票人只能跟付款方自行協商解決方案。
對於商業承兌匯票過其之後怎麼處理,跟銀行承兌匯票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差別的地方。相同的地方是票據到期之後會有10天的提示付款期,在這10天提示付款期限之內持票人可以進行正常辦理託收,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如果超過了10天的時間,但是付款人已經把錢打到銀行賬戶上,銀行賬戶有足夠的餘額,只是支票人沒有及時把錢取出來,那隻需要向銀行說明情況,也是可以正常支取出來的。
如果商業承兌匯票過期是因為付款人沒能力付款,銀行賬戶上沒有足夠的餘額可以扣款,這種情況就比較麻煩了,這時候持票人只能跟付款人自行協商解決。如果付款人沒有能夠在到期日支付相關的款項導致承兌匯票沒法按時託收,就按照法律相關的規定來操作。
那根據《 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於1千元罰款。
另外《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如果付款人確實沒有能力還款了,最終雙方都有可能到法院打官司去了,所以商業承兌匯票潛在的風險要比銀行承兌匯票高很多,也正因為這一個特點,所以目前真正接受商業承兌匯票的企業比較少,除非付款方是那些實力非常強的國有企業或者央企。
貸款教授
我是幹廣告的,而且和銀行離得近,來我們這打印這些證明的比較多,銀行是需要你出具一份證明的,具體格式如下:
證明
***銀行:
茲有貴行開具的承兌匯票一樣,具體票面如下:
票號:
出票人:
付款行全稱:
出票金額:
收款人: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由於我公司財務人員失誤,造成此匯票超期託付,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望貴行給予解付,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蓋章
年月日
從未停止前行的腳步
不論是何種匯票,準確表達是:你都不可以直接向銀行取錢,而是你委託你的開戶銀行去幫你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方銀行要求兌付。
在銀行承兌匯票附帶條件,或者違反票據法規定時,銀行也是不承擔任何付款義務的,也會拒票。以前在銀行經常碰到企業不理解,給大家講講區別。
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又有重大區別,這就導致過期兌付的條件又有不同。
1.銀行承兌匯票因為是由付款人開戶銀行保證兌付,過期風險較小。一般規定10日後到6個月內都有效。即使10日後過期,出具說明,收款人開戶行仍然會辦理委託收款。一般不構成風險,出去說明即可。
2.商業承兌匯票則不同。如果是委託收款銀行託收,那要提前算好日期,在10日內辦理完畢。過期後就看收款銀行是否願意繼續託收?很多銀行就不願意辦理此事了,會要求收款人到付款人開戶銀行去進行辦理。而付款人開戶銀行,有時候也會要求收款人和付款人作廢此票重新開票,才去辦理業務。風險驟然加大。
3.承兌匯票是基於貿易背景而開設的有價證券,所以票據要求很多,必須是基於真實貿易背景,以及附帶發票和其他單據。很多企業在銀行開設保證金戶頭,將銀行承兌匯票,作為融資工具來使用,自然無法開具正式發票(因為涉及稅務問題),這就有可能被銀行拒票。
4.因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兌付保證性不同,導致目前商業匯票風險很大,銀行只是代理收款並不保證收款。所以才收到票後,要抓緊時間,切莫馬虎對待。
現在整體匯票風險都比較大,請收票企業謹慎處理。
德先生將金融和理財,由專業變得通俗,如果覺得好,關注我,再多點點贊。
勻楓財技大兜底
承兌匯票上背書的內容如果指向你,你就可以拿承兌匯票去取錢,如果你不是被背書人。就不能拿匯票去兌付。
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於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並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後,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
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並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夢佳解盤
很有可能,你接的是個燙手的山芋。有些小銀行開出的承兌匯票沒有其他銀行願意接收,這才導致擊鼓傳花到你這。
趕快拿著承兌匯票到你的開戶行諮詢吧。
需要說明的是,你的銀行賬戶具備貸款資格,或銀行授信,才可以接收承兌匯票。股份制銀行在這方面卡的松一點。
極限節能
我國《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也就是說,承兌匯票已經明確到期日的或者明確見票即付的,那麼必須自到期日或者出票日起二年內主張票據權利,否則該票據權利將消滅或者喪失。 但是票據權利消滅或者喪失是否就意味著持票人就失去一切民事權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對此,《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該條規定確立了利益返還請求權制度。 該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持票人支付對價後取得票據權利,一旦喪失票據權利其已不可能再向前手要求返還對價,而並未支付對價的出票人或者已經獲得出票人資金的承兌人卻享有利益,也就是說,出票人或者承兌人本應對該承兌匯票承擔支付義務,現因持票人逾期喪失票據請求權,以至於出票人或者承兌人取得了利益,該利益應當返還給合法持票人。 此時,持票人需要注意以下兩點:其一,本案已經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因為公示催告程序是基於票據權利而行使的,現既然票據權利已經喪失,故申請公示催告已經失去法律依據;其二,利益返還請求權仍然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即也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有關二年的訴訟時效。
客家小C
電票就是直接在網銀裡面點擊提示付款就行了,紙票的話,需要拿證明去銀行,給解釋。現在應該90%都是電票了,紙票很少了,不過希望你記住,以後票到期了記得及時提示付款
四月華少爺
不可以,你需要向承兌匯票承兌行申請收款,由於匯票一過去十五天,屬於延期兌付,需要開局延期證明信,格式等同簽章證明信,寫明延期原因,明確相應責任,加蓋公章及相應簽章,特快傳遞儘快投赴,加速款項回收。